IPO雷达|富泰和迎来北交所第二轮问询,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毛利率变动合理性被追问
发布时间:2025-06-16 23:03 浏览量:2
自回复首轮问询半个多月之后,6月16日,在北交所申请IPO的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和”或“发行人”)迎来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北交所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说明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进一步解释毛利率变动合理性等问题。
对主要客户收入增长的合理性需说明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博世收入增长主要源于底盘系统零部件,包括传动系统执行器套管、制动系统IPBiBooster相关零部件、转向系统输入轴,其中,2023年执行器套管收入增长率高于对应终端车型产量增长率,未解释转向系统输入轴销售增长的原因。(2)发行人与亿迈齿轮自2018年开始合作,2023年亿迈齿轮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增长来源主要为齿轮轴,主要用于电动助力转向系统,2023年发行人对亿迈齿轮收入增长率高于亿迈齿轮销售收入增长率,自2022年起对亿迈齿轮销售毛利率增长。(3)2024年发行人向舍弗勒收入较2022年增长105.23%,增长主要来源于节气门轴,主要应用于电子节气门控制系统(ETC),2021年-2024年全球电子节气门产量复合增长率为3.91%;自2023年起发行人对舍弗勒境内公司销售毛利率下降。
北交所要求发行人:(1)区分境内外,结合近年来IPBiBooster线控制动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变动情况,终端产品市场表现,博世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动情况、发行人获取博世IPBiBooster相关零部件项目定点的过程,与同类供应商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对比情况或技术创新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博世销售制动系统IPBiBooster相关零部件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博世北美提高对发行人执行器套管采购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客户的年降政策相符,结合执行器套管的销量、价格变动情况及对应终端车型产量,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博世执行器套管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博世转向系统输入轴销售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全球电动助力转向系统市场渗透率,发行人获取亿迈齿轮的齿轮轴新项目定点的过程,与同类供应商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对比或技术创新情况,亿迈齿轮相关产品销售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同类产品采购占比变动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亿迈齿轮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分析向亿迈齿轮销售相关产品的价格及成本对其毛利率的影响,并结合上述因素说明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全球电子节气门产量变动情况、舍弗勒相关产品销售变动情况、发行人与舍弗勒合作背景及相关产品定价情况、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等,说明是否存在降低售价以增加销售的情形。
业绩增长持续性受关注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对博世、亿迈齿轮、舍弗勒等客户的收入增长主要源于前期定点项目逐步放量。(2)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车电驱零部件收入分比为94.11万元、994.88万元、2,202.30万元,占比分别为0.16%、1.39%、2.63%,主要客户包括博格华纳、舍弗勒等。
北交所要求发行人:(1)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对博世、博格华纳等主要客户新增定点项目及收入实现的具体情况、获取定点项目的时间及产品迭代周期等,并结合上述因素、发行产品竞争优势、终端销售区域乘用车销量增长情况、在手订单、期后新增订单等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期后业绩下滑风险。(2)说明发行人汽车底盘零部件及发动机零部件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在地区新能源汽车(如插电混动、增程式混动及纯电动)市场渗透率、发行人主要客户市场地位(如市场占有率等)、主要客户新能源业务开展情况(如新能源车型市场占有率及销量增长情况)及客户在新能源领域对发行人的同类采购占比、发行人新能源领域客户拓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新能源领域业绩增长是否可持续。
毛利率变动合理性需解释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同一集团下境内外公司的毛利率存在差异。(2)报告期内,境内或境外同一公司的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如梅赛德斯奔驰2024年毛利率高于2022年,报告期内舍弗勒境内公司毛利率下降,2023年发行人对海力达境内公司毛利率下降。(3)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
北交所要求发行人:(1)结合不同终端销售区域(北美、欧洲、境内等)细分产品结构、产品定价方法、原材料、人工成本的差异情况,市场供需情况、客户类型及需求变动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同一集团下境内外公司的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合理性。(2)结合细分产品结构变动、销售单价及单位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变动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境内或境外同一客户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并说明合理性。(3)区分终端销售区域,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合理性。
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需说明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江平、朱洪和WU JIANG ZHONG系兄弟关系,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三人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在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本次发行完成后,朱江平、朱洪、WU JIANGZHONG合计持股比例为29.73%。(2)实际控制人朱江平、朱洪、WU JIANG ZHONG共同出具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等。
北交所要求发行人: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与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情况,按照《适用指引1号》1-6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主体上市后至少36个月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持控制权稳定性作出详细安排。
北交所还在问询函中提出了关于固定资产采购价格公允性、进一步披露创新性、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