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事情当面说!鄂尔多斯市中院在破产程序中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5-05-20 09:21 浏览量:1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愿到庭可不可以?
答案是:不可以!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能有力督促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实际到庭,诚信诉讼,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1日,鄂尔多斯市中院立案受理鄂尔多斯市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立案后,该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账册不完整,无法全面反映公司生产经营信息,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无其他居住地等为由,一直占据公司的相关房产,拒不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向管理人移交。管理人拟定了由该法定代表人承租该房产,并支付租金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方案。该法定代表人虽口头同意,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租赁合同,且不向管理人支付租金。经人民法院公告确定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市中院表示不愿意到场参加会议。
为保障该次会议顺利有序召开,向会议充分披露公司经营信息,保障广大债权人知情权,鄂尔多斯市中院于会前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其准时到场参加本次会议,同时释明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慑于相关法律后果,按时参加了公司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如实陈述了关于公司经营管理、财务账册、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该法定代表人与破产管理人签署了关于租用公司相关房产的租赁合同,向管理人支付了部分租金。
法官提示
诚信诉讼,人人有责。每个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拘传,并处以罚款。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相关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