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免费给客人提供饮食,市监局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25-07-17 17:10 浏览量:2
当事人:监利市楚明爵养生保健会所(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领秀城101 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建
身份证件号码: 421003********0017
我局收到周某某举报监利市楚明爵养生保健会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421023MAD21GPE5Y)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11月 25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 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2日,经部 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5 日,该店负责人包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 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其违法事实,现以调查终结,案件办理 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起,在监利市领秀城101号经 营一家养生馆,经营项目包括足浴、按摩服务活动,由于食品安全相 关知识欠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足浴、按摩 的顾客提供免费餐饮服务,因免费提供食物,故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 务的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检查图片3张,证明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 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免费提供给顾客食 用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单位调查及涉嫌违法的具体情况;
4、《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了送达方式;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2025年2月1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5〕43 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免费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参照《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项 :积极配合市 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及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当事人 违法事实,当事人情形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项 :积极配合市场 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 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 法事实,当事人情形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监利市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账户缴纳罚 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