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起,“惠民嘉园”第五批经济适用房开始申报

发布时间:2025-08-29 12:16  浏览量:1

关于《“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报工作方案》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认真做好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避免长期闲置的通知》(晋保办字〔2013〕16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5〕34次)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报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

项目概况

“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槐东路以东、学苑路以西、舜帝街以北部分,“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占地约121亩,共建17栋住宅楼,本次申报共有房源950套。

二、

销售价格

“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运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惠民嘉园”经济适用住房(东区)销售价格的批复》(运发改价费发〔2022〕29号)确定,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三、

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家庭申报条件、时间地点、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中心城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且为户主。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49元。

3.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同拥有车辆的,购买价格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4.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5.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的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以及存款累计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6.在中心城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7.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商铺、办公用房。

8.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报人。

(二)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25年8月28日—10月9日。

申报地点:申报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

1.《运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含首页)及同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书。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

中心城区常住人口家庭申报条件、时间地点、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中心城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常住人口(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口家庭的,申报人需为户主)。

2.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非中心城区户口)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49元。

4.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同拥有车辆的,购买价格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5.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6.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持有的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以及存款累计须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7.在中心城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申报人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口的,另需满足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自建房和宅基地,或自建房及宅基人均面积低于20平方米)。

8.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商铺、办公用房。

(二)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25年8月28日—10月9日。

申报地点:申报人中心城区居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

1.《运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报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3.申报人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个月及以上)。

4.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户口所在地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证明。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口,另需街道办出具申报人家庭自建房和宅基面积情况。

5.申报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8.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9.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书。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

办理程序

(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居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运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申请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受理申请,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公示。

(三)盐湖区民政部门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报人资格,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按要求对申报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进行公开摇号选房。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将分配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运城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