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检故事汇36】贪财起盗念 三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5-08-29 17:20 浏览量:1
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三人系同乡,本可通过务工、就业等合法途径维持生计,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结伙盗窃电缆谋利。最终,三人不仅未能得偿所愿,反而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贪念起:三人结伙共谋盗电缆
2025年3月,林某甲因经济拮据,在金沙县某小区门口下水井内,意外发现三根某水电维护公司尚未投入使用的35千伏电缆。为非法获利,他随即联系林某乙商议盗窃,林某乙又邀约朋友陈某某加入,三人决定一同盗窃。
暗筹备:踩点遮监控,深夜首作案
3月14日中午,三人驾驶轿车前往案发地踩点。林某甲发现现场有监控,便故意拨开现场监控设备便于实施盗窃,林某乙则将车辆直接停在下水井井口,为盗窃创造条件。当晚,三人返回现场实施盗窃,由林某甲、林某乙下井切割、搬运电缆,陈某某负责在车内放哨。后因电缆太重,陈某某也下井协助搬运。次日凌晨,因井口附近出现行人,三人担心行踪暴露,便暂时撤离现场,并将轿车再次留在井口,计划当晚返回转移已切割的电缆。
再行窃:转移赃物时,行踪终败露
3月15日23时许,三人再次驾车返回现场,由林某甲负责用断线钳夹断剩余电缆,林某乙、陈某某合力将电缆搬运至三人开到现场的货车上。作案后,由林某甲驾驶轿车,林某乙、陈某某驾驶货车分别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林某甲在金沙县外寨高速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林某乙、陈某某为逃避追捕,将货车丢弃在金沙县鼓场街道某停车场后潜逃。
案落定:追赃还失主,三人获刑并罚没
案发后,金沙县公安局迅速开展侦查,成功追回全部被盗电缆并返还被害人。经金沙县价格认证和农本信息采集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3月20日,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2025年6月9日,金沙县公安局以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3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经济压力,务工、创业等合法途径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本可凭借劳动力安稳生活,却因一时贪念结伙盗窃,不仅毁掉了自己的人生,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
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盗窃等侵财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稿:付开梅 赵艺雪
编校:艾丹丹
一审:邱 晶
二审:吴兴亮
三审: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