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捷径”竟是骗局!法官以案说法明真相
发布时间:2025-08-29 20:52 浏览量:3
随着驾考标准的不断提升,部分学员急于拿证,容易被“快速拿证”的虚假宣传误导。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轻信“一个月速考驾照”承诺引发的退款纠纷,承办法官吴雪玲通过以案释法,不仅为原告追回了损失,更揭露了驾考“捷径”背后的法律风险与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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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轻信“速考”承诺,交钱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2022年10月,被告吉某(与原告为邻村熟人)及另一被告向原告等人宣传,声称可提供“驾驶证培训速考班”服务,承诺一个月内即可帮助学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原告按照二被告要求,全额支付了28000元报名费。
然而,付款后二被告并未履行承诺:既未安排原告进行驾驶理论学习、实际练车,也未推进任何“速考”流程,“一个月拿证”的约定沦为空谈。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协议书,明确承诺于2024年6月底前退还全部28000元报名费。但截至约定日期,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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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戳破 “捷径” 谎言,释法明责促退款
承办法官吴雪玲受理案件后,首先明确案件核心矛盾点 ——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份专属性与 “速考拿证” 的违法性。吴法官指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资格的法定证件,具有严格的身份绑定特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通过理论考试、场地技能考试、道路驾驶考试等全部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才能依法取得,任何“不考试、走捷径”的承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时,吴雪玲法官围绕法律规定与行为后果展开详细释法:
明确行为违法性:二被告宣传的“不用考试、快速拿证” 属于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许可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双方基于该虚假承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自始无效。
批评教育促认错:针对被告的违法宣传与违约行为,吴雪玲法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告知其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学员的财产权益,更可能导致未具备驾驶技能的人“持证上路”,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马路杀手”,扰乱正常驾考秩序与社会公共安全。
提醒原告避风险:同时,法官也对原告进行了引导,强调“驾考无捷径”,为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必须认真学习驾驶技能、通过正规考试获取驾照,切勿因图方便、存侥幸而轻信“交钱包过”等不实承诺。
在吴雪玲法官清晰的释法说理与耐心调解下,二被告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当场同意向原告全额退还28000元报名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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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法律红线不可碰,驾考“捷径”是陷阱
吴雪玲法官结合案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与社会危害,进一步警示公众:
(一)法律明确禁止“驾考捷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不考试、速拿证”为诱饵收取费用,本质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即便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也因“违法”而无效,权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该条款明确了驾驶证的法定取得路径,任何绕过考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驾照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捷径”背后藏多重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类似案件中,“培训机构”或个人收取高额费用后,常以“考试延迟”“名额已满”等理由拖延,甚至直接失联,学员难以追回钱款。
交通安全风险:未经过系统培训和正规考试的“驾驶员”,缺乏基本的安全驾驶意识与操作技能,上路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更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严重隐患。
法律责任风险:若通过伪造证件、代考等非法手段获取驾驶证,一旦被查处,驾照将被吊销,相关人员还可能因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等面临刑事处罚。
(三)温馨提示:驾考需走正规路,安全驾驶是底线
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摒弃“走捷径”心态,选择正规驾校报名,按照法定流程完成培训与考试,确保自身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
切勿轻信社会人员、非法机构宣扬的 “代考驾驶证”“交钱报过”“快速拿证”等虚假信息,避免因侥幸心理遭受财产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若发现类似违法宣传或诈骗行为,可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驾考环境。
驾驶车辆关乎个人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合格驾照” 是安全驾驶的前提,而“正规流程”是获取合格驾照的唯一路径 —— 驾考无捷径,安全才是“最快”的抵达方式。
来源:乐东法院
责编:黄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