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间接入股 VS 保荐人进场时间:时点对撞下合规性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5-08-31 09:10 浏览量:2
核心在于:中信证券的间接入股行为,确实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虽然看起来是保荐机构投了它保荐的公司,但通过一系列精巧的结构设计,它巧妙地避免了直接的监管冲突。
关键时间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整个事件的关键时间点,这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说中信证券的入股是“间接”且合规的:
从时间线可以看出,中信证券项目组进场工作(2022年6月)远早于其通过股权链条成为间接股东(2023年1月)。但判断合规性的关键,不在于时间先后,而在于入股的主体是谁。
合规的核心:入股主体是谁?
监管规则(《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限制对象非常明确,指的是证券公司直接控制的两种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专门管理私募基金的子公司。
另类投资子公司: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去做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子公司。
规则要求,这些子公司在对企业投资的时点,不得晚于证券公司对该公司开展实质保荐业务的时点。
而在本案例中,入股发行人的主体是“万向一二三”,而中信证券是通过持有“赛领国际”11.10%的股权,再通过“赛领国际”间接持有“万向一二三”的极少量股权(0.04%)。
这里的巧妙之处在于:
赛领国际并非中信证券的子公司:中信证券仅持有其11.10%的股权,既不能控制它,也不能通过它影响万向一二三的投资决策。赛领国际是一个独立的投资平台。
持股比例极低,无法施加影响:完全穿透后,中信证券持有新广益的股份数量约为130股,持股比例仅为0.00012%。如此微小的份额,在法律上完全无法构成控制或施加实质性影响。
结论
因此,虽然从时间上看,入股行为发生在保荐业务开展之后,但由于实施入股行为的主体(赛领国际和万向一二三)不属于中信证券直接控制并受上述规范约束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或“另类投资子公司”,所以中信证券的这番操作并不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的规定。
你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管规定管的是“儿子”(子公司)的行为不能和“爸爸”(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冲突。但现在投资的是“爸爸”的一个“远房亲戚”(参股公司,且关系很疏远),“爸爸”既管不了这个“远房亲戚”,也没办法命令它做事,所以就不算违规。
问题5、关于对赌协议及股东核查
申请文件显示:
(1)2022年12月12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曾与部分外部股东签订包含股份回购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对赌协议。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相关股东签署补充协议,修改股份回购履约义务主体,同时明确部分特殊权利采取附条件生效。
(2)保荐人中信证券于2022年12月通过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入股发行人。保荐人项目组于2022年6月开始陆续进场工作,2022年8月11日通过中信证券立项评估决策,发行人于2022年11月7日开始申报前辅导。
(3)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多个外部股东入股发行人,其中股东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的股权层级较多。
请发行人:
(1)说明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对其他股东影响情况,发行人在上述特殊股东权利条款下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相关会计处理,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附条件生效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 的规定。
(2)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多名外部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外部股东最终出资自然人的背景情况、入股资金来源、入股资金与其工作经历资产状况的匹配性,相关外部股东成立时间以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外部股东(含主要最终出资自然人)以及其他被投资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采购销售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三方定制化交易的情形,外部股东入股持股情况是否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及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
(3)说明目前外部股东最终出资主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员工、前员工、前股东、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目前股东中是否存在仅投资发行人的情形,股东穿透后具体股东人数及计算过程,是否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
(1)结合保荐人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节点及中信证券间接入股时点,说明中信证券间接入股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一步核查并完善专项核查文件。
四、结合保荐人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节点及中信证券间接入股时点,说明中信证券间接入股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一)保荐人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节点及中信证券间接入股时点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其就本次发行人上市项目的立项文件、相关协议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2022 年 6 月,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始陆续进场工作并对新广益有限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023 年 6 月,中信证券与发行人签订了《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并约定由中信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2 年2月,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领国际”)成立,中信证券下属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为赛领国际股东之一;2018 年 9 月,金石投资将其持有的赛领国际股份转让给中信证券下属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2月,万向通过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成为股东;2023年1月,上海赛领汇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领汇鸿”)通过认购万向新增股份成为万向股东,因赛领国际系赛领汇鸿间接股东,中信证券成为新广益间接股东。
(二)中信证券间接入股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①第一层,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赛领国际 11.10%股权;②第二层,赛领国际通过多层股权结构间接持有万向的0.04%股权;③第三层,万向持有发行人2.50%股权。上述关系完全穿透后,中信证券持有新广益的股份数量约为130股,持股比例约为0.00012%。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范对象为证券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指证券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中信证券仅持有赛领国际11.10%股权,不能控制赛领国际;赛领国际不是中信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属于《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范对象。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范对象为证券公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指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子公司。赛领国际不是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属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范对象。
综上,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虽然证券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对企业投资的,不得晚于证券公司对上述企业开展实质保荐业务的时点,但是,赛领国际及其对外投资主体均不是中信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亦不属于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此外,中信证券持有赛领国际 11.10%股权,对赛领国际持股比例较小,无法控制赛领国际,也不能通过赛领国际影响万向的投资决策。
因此,中信证券为新广益提供保荐服务,不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的情形,中信证券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况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五、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一步核查并完善专项核查文件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完善专项核查文件内容。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相关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最新股东名册;
(2)查阅了发行人与比亚迪、万向、景从投资、国元保、天凯汇瑞、吴中高新、创启开盈、徐春华、范琦及夏超华、聚心万泰、夏华超、鼎立鑫、联立星、谢小华签署的《A轮投资协议》《A轮投资补充协议》及《A轮投资补充协议(二)》;
(3)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4)取得了发行人外部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及确认函、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取得了外部机构股东景从投资、国元保主要最终出资自然人及外部自然人股东徐春华、范琦的身份证、调查问卷;
(5)对发行人外部股东进行了访谈;
(6)查阅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7)对外部股东及其主要最终出资自然人进行了公开信息检索;
(8)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名单;
(9)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10)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经查询比对后出具的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确认发行人直接自然人股东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是否系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11)通过公开网络检索发行人及其直接股东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媒体报道;
(1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约定的优先认购/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投资人的知情权、最优惠待遇、股份回购、股份转让限制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经终止,不存在其他影响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非对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附条件生效的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多名外部股东具有合理性,相关外部股东最终出资自然人入股资金与其工作经历资产状况相匹配;除万向与发行人存在极少量交易、发行人部分产品通过比亚迪评测并成为认证供应商以及比亚迪与发行人存在部分客户、供应商重叠外,发行人外部股东(含主要最终出资自然人)以及其他被投资主体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销售或资金往来,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三方定制化交易的情形。报告期内,外部股东入股持股情况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及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不涉及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外部股东最终出资主体不存在为发行人员工、前员工、前股东、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中存在仅投资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4)中信证券间接入股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5)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