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祭祀等级规制与周朝庙制特例
发布时间:2025-08-31 10:54 浏览量:3
一、《周礼》及古代祭法的等级祭祀规制
依据《周礼》及古代祭法,祭祀先祖的代数、规格与社会等级紧密挂钩,且太祖庙人选及祭祀权限有明确限定,具体规制如下:
(一)各等级祭祀核心规制
天子:立七庙,奉祀七代先祖,以“三昭三穆”之制配位,与太祖庙合为七庙。太祖庙人选多为开创王朝基业的先祖(如周朝可能追溯至后稷)。祭祀频次上,太祖庙之下的近亲宗庙称“宗”,行月祭;太祖庙之上的远祖庙称“祧”,依季祭祀。
诸侯:立五庙,奉祀五代先祖,以“二昭二穆”配位,与太祖庙合为五庙,统一按季祭祀。核心限定:诸侯不得祖天子,即不可将天子列为太祖奉入太祖庙祭祀——因诸侯多为天子旁支,需明确尊卑,不可僭越冒用天子作为本支系太祖。
大夫:立三庙,奉祀三代先祖,以“一昭一穆”配位,与太祖庙合为三庙,祭祀频率同为季祭。核心限定:大夫不得祖诸侯,因大夫是诸侯旁支,需恪守等级,不可将诸侯列为本支系太祖。
庶人:无立庙资格,仅能于祖先坟茔前祭祀父、祖两代,每年一次。核心限定:庶人不得祖大夫,因庶人多为大夫旁支,需遵循尊卑秩序,不可将大夫作为祭祀的核心先祖。
(二)太祖庙人选的通用原则
太祖庙的人选通常为对本支系有开创之功的已故先祖(如王朝开国君主、诸侯始封君、大夫初代受爵者),且严格遵循“尊卑不僭越”原则——因天子、诸侯、大夫、庶人本质同属父系血缘分支,为避免等级混乱,故明确“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诸侯、庶人不祖大夫”,确保各等级祭祀的先祖范围与自身地位匹配。
二、“六亲”释义与周朝庙制特例
(一)“六亲”所指
在古代祭祀语境中,“六亲”有明确指代。据《尔雅·释亲》记载:“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结合祭祀体系,“六亲”特指向上追溯的六代直系先祖,即父母、祖父(王父)、曾祖(曾祖王父)、高祖(高祖王父)、天祖、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上的远祖不在常规祀典范围内,故《礼》云:“天子上祀六亲,并太祖之庙而七”,即天子以“六亲之庙+太祖庙”构成七庙体系。
(二)周朝庙制特例
周朝突破“天子七庙”常规规制,形成独有的“九庙”制度,核心原因与细节如下:
1. 特例依据:周文王、周武王有开创周朝的盖世大功——周文王奠定周室基业,周武王灭商建周,功德昭显后世。周朝因此打破“亲尽则祧”(先祖代际过远即迁入祧庙)的常规,对二人祭祀规格特殊处理。
2. 具体规制:为周文王、周武王单独设立“文武世室”,这两座“世室”不计入七庙之数,独立享受祭祀,与常规宗庙地位不同。
3. 最终庙数:常规“三昭三穆+太祖庙”为七庙,叠加“文武世室”后,周朝天子实际祭祀宗庙数量为九庙。《祭法》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益以文武世室而为九,庙门皆南向,主皆东向,各擅一庙之尊,而昭穆不絮,则周制也”,明确记载了这一特例的构成与细节。
三、周朝“诸侯不得祖天子”的特例——鲁国及《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特例原因
“诸侯不得祖天子”是《周礼》明确的祭祀等级原则,但鲁国因特殊功绩获得突破,这也是《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将周、鲁并称,不将鲁国归入“十二诸侯”的核心原因,具体如下:
(一)周礼中“称公”的规制与《春秋》的讥刺
依周礼,诸侯中可称“公”者仅三类:其一为“二王之后”(前朝王室后裔),其二为天子任命的公卿,其三为周室追赠的勋臣。且明确“非二王之后,称公止于其身,非世爵”——即除前朝后裔外,“公”的称号不可世代传承。
卫国、郑国曾因“世代为卿”且沿用“公”号,违背“称公非世爵”的规制,故《春秋》对其加以讥刺。需注意,“卿”本质是职分(天子的执政官员),天子对卿“拟用宾礼不用臣礼”,是出于尊崇其职责,而非将“六卿”定为可世袭的爵位。《春秋》讥刺“世卿”,核心是反对其“乱三王之统序”——以旁支小宗僭越主支大宗的秩序,破坏等级伦理。
(二)鲁国“祖文王而宗周公”的特例依据
《礼》虽明确“诸侯不得祖天子,大夫不得祖诸侯”,且规定“王者之后称公,公之后称士”(即使是前朝后裔,爵位也需逐代降等),但鲁国却能突破此规,将周文王奉为始祖、周公奉为宗祖,核心原因是周公有大功于周室:
周公辅佐周武王灭商建周,又在周成王年幼时摄政,平定叛乱、制礼作乐,稳定周室基业,其功德“昭显后世”。因此周成王特赐鲁国“用天子礼乐”,允许其以天子规格祭祀——既可以祭祀属于“天子之祖”的周文王,又可以将周公尊为宗祖(非常规诸侯的太祖),成为唯一“诸侯祖天子”的特例。
(三)周公祭祀规格的进一步佐证
《汉书》记载:“昔成王以诸侯礼葬周公,而皇天动威,雷风著灾。”周成王最初以诸侯之礼安葬周公,引发天现异象(雷风灾害);成王心生畏惧,打开“金縢之匮”(周公生前藏策的柜子),得知武王曾在病重时托付周公“代武王(不是成王)行天子事”,遂改以天子之礼重新安葬周公,灾异才得以平息。这一记载从侧面印证了周公的特殊地位,也为鲁国“用天子礼乐”、“祖文王宗周公”的特例,提供了礼制与天意层面的双重支撑。
(四)《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的特例处理
正因鲁国拥有“用天子礼乐”、“祖天子之祖”的特殊地位,其礼制规格远超其他诸侯,本质上与普通诸侯不属于同一等级,故《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将周(王室)与鲁(特例诸侯)并列,不将鲁国归入“十二诸侯”的常规序列,以体现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