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细则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25-08-31 17:32 浏览量:2
2025 年 8 月 11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举措为 2026 年 1 月 1 为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落地提供保障,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增值税法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将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其中值得关注的六大变化。
一、纳税人身份管理更加严格明确
一般纳税人身份不可逆:《征求意见稿》第 38 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过去,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允许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但如今这一政策发生了改变。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必须更加谨慎。
例如,一家原本年销售额较高而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若后续业务规模缩小,在新规定下也无法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种变化促使企业在做身份选择决策前,要全面、长远地考虑自身业务发展趋势、上下游企业情况等因素。
如果企业未来业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下游客户对发票类型要求不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能在某些阶段更具优势,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等方面有一定优惠。
自然人统一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七条明确将自然人直接归为小规模纳税人。像自由职业者、兼职接单人员等,都统一按简易办法缴税。
以一位从事设计兼职的自由职业者为例,以前其增值税缴纳方式可能较为模糊,现在则明确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简化了自然人纳税的规则,降低了他们的纳税复杂度,但同时也需要他们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计税规定和申报流程。
资管产品管理人成为纳税人:第 36 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以往,理财产品、基金等资管产品在运营中产生的增值税,责任主体不够清晰,而此次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
比如,某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一款基金产品,在投资过程中涉及股票买卖等应税交易,那么该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成为这些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这一规定明确了资管行业的纳税责任,促使资管产品管理人更加规范地进行税务管理,也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确定:对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根据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包方或承包方来确定纳税人。
假设 A 公司将部分业务承包给 B 团队,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时,就要看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 公司还是 B 团队。如果是 A 公司对业务的法律后果负责,那么 A 公司就是纳税人;反之,若 B 团队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则 B 团队为纳税人。这种规定使得在复杂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主体认定更加合理、科学,避免了纳税责任不清的问题。
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缴税规定:第 37 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必须委托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理人申报缴税。
例如,一位境外房东将其在国内的房产出租给境内自然人,那么该境外房东需要委托境内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作为代理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解决了境外主体在境内出租不动产纳税申报不便的问题,同时也加强了对这类跨境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
二、重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管理更严
大额资产分层抵扣:对于大额资产,如房子、设备等,《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采用分层制。500 万以下的资产,即便同时用于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比如一半用于办公,一半用于员工福利,也能一次性全额抵扣。
而 500 万以上的资产,购买时可先全额抵扣,但之后每年要按用途比例重新计算,把多抵的税再扣出来。
以一家企业购买价值 400 万的办公设备为例,该设备一部分用于日常办公(可抵扣项目),一部分用于员工培训(假设为不可抵扣项目),在新规定下,企业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这 400 万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但如果企业购买的是价值 800 万的大型生产设备,购买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在后续每年的核算中,要根据该设备实际用于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的比例,重新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多抵扣的部分补缴税款。
这种分层抵扣规则,一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流支持,另一方面也确保了税收抵扣的合理性。
新增禁止抵扣项目:贷款产生的手续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以及因违法被没收、强拆的货物或房子,都被列为禁止抵扣的项目。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向银行贷款并支付了高额的手续费和顾问费,以往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将这些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情况,而在新规定下则不允许抵扣。
同样,若企业的货物因违法经营被没收,或者房产被依法强拆,这些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这体现了税收政策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引导,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
三、多税率业务按主业务计税
当企业的一笔交易涉及多种税率业务时,按主业务计税。例如,企业销售设备(税率 13%)并提供安装服务(税率 9%),如果安装服务是附带服务,整笔交易就统一按 13% 计税,判断标准是看哪个业务体现交易主要目的。
假设一家企业主要从事设备销售业务,在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安装服务是为了完成设备销售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该企业这笔业务就应按照设备销售的 13% 税率计算增值税。
但如果一家企业是专业的安装公司,在承接安装项目时需要采购少量设备,此时安装业务是主要业务,即便涉及设备采购,也应按照安装服务的 9% 税率计税。
这种规定简化了多税率业务的计税方式,减少了企业在税率选择上的争议,但也要求企业准确判断自身业务的主次关系,合理进行税务处理。
四、免税优惠政策更细致
明确免税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养老院、托儿所、残疾人服务、学历教育等这些免税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
以养老院为例,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服务设施符合标准、服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等。只有符合这些资格认定标准的养老院,其提供的养老服务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有助于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主体享受免税优惠,防止税收漏洞。
门票免税范围细化:明确门票免税只免第一道大门票,里面小景点不免,防止拆分。例如,某旅游景区的第一道大门票价格为 100 元,内部有多个小景点,每个小景点单独收费。
在新规定下,只有第一道大门票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小景点的门票收入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一细化规定使得门票免税政策更加清晰,避免了景区通过拆分门票收费来扩大免税范围的情况。
残疾人个人服务明确界定:明确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提供服务。这意味着如果以残疾人名义成立的企业,实际服务并非由残疾人本人提供,将不能享受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只有残疾人个人亲自为客户提供服务,如盲人按摩师为顾客提供按摩服务等,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一规定保证了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身上。
强制单独核算: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如果弄虚作假,直接按逃税处理,后果严重。例如,一家企业既从事应税业务,又享受某项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那么该企业必须将免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与应税业务分开核算。
如果企业故意混淆核算,将应税业务的销售额混入免税项目,或者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误抵扣应税业务,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逃税的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五、缴税流程更规范
预缴税范围扩大:收预付款、搞建筑、卖期房、跨市租房子都得先预缴一部分税。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在销售期房收到购房者预付款时,就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承接异地建筑项目时,也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跨市出租房子的房东,同样要预缴税款。预缴税范围的扩大,有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同时也加强了对这些行业和业务的税收监管。
退税申报时间放宽:出口退税可拖到次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但超 36 个月不报视同内销补税。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这一规定给予了他们更充裕的时间来整理和申报出口退税资料。例如,一家外贸企业在 2025 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其退税申报可以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但如果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超过 36 个月仍未申报退税,那么这些出口货物将视同内销,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合理安排退税申报时间,避免因逾期申报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红字发票必须开具:退货或打折时必须作废原发票或开红字冲销,未按规定操作将无法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假设一家企业销售商品给客户后,客户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此时销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作废原开具的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操作,在计算增值税时,就不能扣减相应的销项税额,这将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同样,在商品打折销售时,也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等合规方式来调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放弃退税或免税待遇的限制:纳税人选择放弃退税或免税待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例如,一家企业原本符合某项增值税免税政策,但由于自身业务规划等原因,选择放弃免税待遇,那么在未来 36 个月内,即便其业务情况发生变化,也不能再次申请享受该免税政策。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出放弃退税或免税待遇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自身长期的经营战略和税务影响。
六、反避税条款首次写入
第 56 条反避税条款首次写入,明确授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或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这为税务机关打击激进的税收筹划,堵住制度漏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者通过不合理的合同安排来推迟缴纳增值税。
在反避税条款实施后,税务机关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整。如果发现企业的交易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仅仅是为了逃避税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等合理方法重新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这一规定维护了税收公平,确保所有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各方反馈进行调整。但无论最终如何确定,这些变化都将对企业和个人的税务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注增值税法的实施进展,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和应对措施,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