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递出的那份材料,是“立功”的通行证,还是无效的投名状

发布时间:2025-09-07 06:40  浏览量:1

文 江法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立功”的认定,严格遵循调查核实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等法律文书,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立功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这样既能够有效打击职务违法犯罪,又能够鼓励被调查人戴罪立功。

但是问题来了,比如张三被留置期间,写了一份检举信就一定会认定成“立功”吗?那需要什么条件呢?

我们看下面法条划线部分,发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有对重大立功的表述,即检举揭发的重大罪行或提供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构成重大立功,监委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但是没有关于“一般立功”的表述,从法法衔接的角度,通过刑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一般的立功的表述,可知监察法第34条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系既包括被调查人本人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四十八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五)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1线索的受理条件

线索来源必须合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针对性而非笼统陈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见人见事),而非泛泛而谈。比如扣一个大帽子“某某任职期间有违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这种就属于泛泛而谈,不符合受理标准,因为不具有可查性。另外,所揭发的犯罪事实需与调查核实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02必经环节"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

"查证属实"是认定检举揭发型立功的核心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查证属实"是指被检举揭发的内容经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调查核实属实。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个"有关机关"主要指纪委监委。因此,纪委监委经过调查核实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文书等佐证材料,是认定"查证属实"的重要依据。

之一,"查证属实"的核心要素

理解"查证属实"需要把握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查证主体是纪委监委。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纪委监委是法定的查证主体;

二是,内容要素,即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查性,能够指向具体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

三是,结果要素,即检举揭发的内容经过调查核实后被确认为真实。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查证属实"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只需要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调查标准即可。这是因为立功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如果要求所有检举揭发的内容都必须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才能认定立功,将会不当提高立功的认定门槛,与立功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

之二,"查证属实"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查证属实"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一是,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指:监委出具的关于立功的情况说明);

二是,纪委监委的调查核实佐证材料;

三是,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或说明材料;

四是,证明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或处理的相关文书。

这些证据材料应当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纪委监委的印章,并有办案人员签名,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下表:

重点说明:立案调查是认定"查证属实"的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标志。只要被检举揭发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就可以初步认定检举揭发的内容"查证属实",而不需要等待最终的处理结果。

之三,对象不移送司法不影响立功认定

在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中,被检举揭发对象没有移送司法机关或者不排除作违纪处理的可能性,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的认定。这是因为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注的是被检举揭发行为的犯罪属性,而非其最终的处理方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实后,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最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仅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认定。只要客观上构成受贿罪即可,比如检举揭发后并查实张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形式看构成受贿罪,但最终处理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这就不影响立功的认定,因为客观上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只不过处理上作了形态转换而已。

之四,“立功”情况说明的撰写要点

情况说明是反映调查核实结果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撰写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一份合格的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查的依据和程序,说明调查启动的原因和经过的程序;

二是,调查核实的内容,详细说明检举揭发的具体内容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是,调查结论,明确说明检举揭发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已经立案调查;

四是,附件清单,列明所附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

在程序衔接上,监委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一并移送检察院,并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提出初步意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对监委提出的立功意见进行审查,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

虚拟案例展示

某市纪委监委对市教育局所属某中学校长张三涉嫌受贿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张三在留置期间,主动揭发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四收受某教材供应商贿赂的问题,并提供了具体的时间、地点和金额等信息。

市纪委监委接到张三的检举揭发材料后,经批准,交由驻某局纪检监察组对张某某收受教材供应商贿赂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经查,副局长李四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分管教材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教材供应商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23年10月,经批准,驻某局纪检监察组对张某某立案审查调查。

在张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三的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驻局纪检监察组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认为张三揭发副局长李四受贿问题的行为构成立功,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三揭发李四受贿问题已经查证属实,虽然之后李四因主动交代、积极退赃等原因未被移送司法处理,但不影响对张三立功行为的认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三具有立功表现,并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通过该案例,可知被检举揭发对象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的认定,只要客观犯罪事实存在即可。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鼓励被调查人检举揭发他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