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法规定将经过基因编辑的人胚胎植入人体为刑事罪?
发布时间:2025-08-11 02:15 浏览量:1
【编者按】这篇文章比较长,是专门写给那些科学、医学和技术领域以外的人文社科人员(包括律师)和公众阅读的,在他们之中不少人不阅读学术杂志和书籍,而是喜欢参与社交媒体活动,易于受到那些热衷于宣扬非法人胚胎编辑、而并非医学科学专业的科技人员在社交媒体上的炒作和忽悠。当然他们之中某些人根本不会阅读这篇文章(例如迷信电信诈骗的人根本不看银行和公共媒体的警告),但至少其他人会阅读的。另外即使认同我们刑法禁止人胚胎基因编辑临床应用规定的人也许也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禁止的理由。时间紧的读者可以着重阅读第六、七节,即生殖系(包括胚胎)基因编辑的难题以及非法编辑者的错误两节,共4页左右。
一、我国《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或动物胚胎至人体(包括人体或动物体内)”为刑事罪,可判有期徒刑3-7年。这一条文的意思是:
(1)“植入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或动物胚胎至人体(包括人体或动物体内)”是非法的,应该被禁止的;
(2)其中包括:
(i)将人或动物的胚胎的基因编辑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
(ii)将克隆的人或动物的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将一项科技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是史无前例的。
也许不是所有人都了解这一规定所具有的非凡的、重要的意义。我们这篇文章只谈为什么我们将基因编辑后的人胚胎植入人体内是不应该做的,是应该禁止的,是犯罪行为,会被判以有期徒刑。我们在这里不谈将人胚胎的基因在试管里进行编辑,但并不将它植入人或动物的体内这种行动,这在我国按照一定的规范去做是合乎伦理的和合法的。
二、国际的学界呼吁暂停将人胚胎的基因编辑后植入人体
目前国际和国内绝大部分医学、遗传学、基因工程,尤其是基因编辑的专业人员以及绝大多数生命伦理学专业人员都知道,将人胚胎的基因编辑后植入人体内、甚至诞生基因编辑婴儿是一个非常严重错误的道理。2019年包括我在内的7个国家的科学家、医学家、基因编辑专家以及生命伦理学家、法学家在《自然》杂志发表一份暂停可遗传基因编辑(包括编辑人的胚胎、受精卵、卵和精子的基因)的建议。
今年5月加拿大、美国、欧洲的一些从事基因编辑的专家和学会向全世界发表了一份暂停可遗传基因编辑10年的建议,而且这个暂停的年限是可以延长的,即如果科学和伦理学要求的条件到了第10个年头没有满足,则应该继续暂停。在这里,暂停与禁止只是修辞上的差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目前已经有70余国家明文禁止。
但仍然有少数医学和遗传学领域以外的人员(如生物物理学人员,从未学过医学,也无行医执照)坚持目前进行“人胚胎基因编辑”可以获诺贝尔奖金(虽然判定奖金应该授予谁的诺贝尔奖金委员会绝对不会将诺贝尔奖金授予任何目前或不远的将来从事人胚胎基因的人)。由于在科学界没有市场,他们转向社交媒体进行炒作和忽悠。
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有一些拥有权势和资本的人反对科学和伦理学,企图利用人胚胎基因编辑或利用基因编辑产生出具有荧光的宠物兔子或长出独角的马为名,有的就是利用一些亿万富翁的好奇进行敛财,或者为此目的成立众多的公司或基金会(实际上是皮包公司)骗取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投资或捐款,尤其是利用特朗普总统对比特币的支持,利用比特币进行金融投机活动。
这些人的炒作和忽悠,致使我国热衷于社交媒体的少数不明真相的律师和公众,错误地认为“既然目前有基因编辑的办法,不妨可以试试。” 本文将针对这种想法,谈一谈“目前的基因编辑”在哪些方面“有办法”,在哪些方面“并没有办法”,以及哪些基因编辑“可以试试”,哪些基因编辑目前“不可以试”,试了就是犯罪的道理。
三、遗传和基因
要了解事实的真相,避免被忽悠,我们需要一些有关遗传、基因和基因编辑的基本知识。我国古代的学者和老百姓早就注意到遗传现象。例如大家都相信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并且提出了“种”的术语,认为种子里储存着“瓜”的信息,因此瓜的种子生长成瓜,而豆的种子里储存着“豆”的信息,因此,豆的种子生长成豆。但“种”的概念未能解决上一代的瓜或豆的信息如何传递到下一代的瓜或豆。
现代科学家最初怀疑这种信息从亲代传到子代,必定是有一种物质,这种物质也必定有单位,达尔文开始提出这个能够传递信息的物质单位是“胚芽”(panhgene),孟德尔则称之为“因子”(factor),最后丹麦的生物学家约翰逊称之为基因(gene, 来源于希腊语“起源”、“世系”的意思)。
直到20世纪50年代沃森-克里克发现“基因”是脱氧核糖核酸(缩写是DNA),是DNA将亲代的遗传信息传递给子代。DNA的结构呈双螺旋形状,类似于扭曲的梯子。梯子的两侧由糖和磷酸分子组成,而梯子的横档则由配对的含氮碱基形成:腺嘌呤(A)与胸腺嘧啶(T),胞嘧啶(C)与鸟嘌呤(G)。见下图。
现已查明,人体的细胞核内有3万个基因,在体细胞内组成23对染色体(双倍体),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1对是性染色体(女的是XX,男的是XY)。然而卵和精子等生殖细胞仅含23条染色体(单倍体),其中有1条性染色体,卵内是22条常染色体和1条性染色体(即X),精子内是22条常染色体和1条性染色体Y。
人体一共有体细胞有30-40 万亿,而生殖细胞的数量因性别而异,女子作为婴儿诞生时其卵巢已经有100-200万卵母细胞(卵细胞前身),但在她性成熟时已经剩下30-40万,女子不能产生新的卵母细胞;然而男子不同,男子每天可以产生1.7万亿精细胞,一生可产生10000亿精细胞。将遗传信息传给子代的是生殖细胞的基因,而不是体细胞的基因。如果父母的体细胞基因发生突变或被基因编辑修改,不会遗传给子女,而生殖细胞或由生殖细胞结合后产生的胚胎的基因发生突变或被基因编辑修改,就会遗传给子女、子女的后代,以及未来世代。子女和子女的后代都可能有身份标识,而未来世代(即汉语中“子孙万代”中的“万代”)是指目前世代的人都不在后许多年存在于世界上的所有人,他们目前都没有身份标识。
一些反对我们目前缓解气候变暖努力的人主张,我们对有身份标识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义务,但对没有身份标识的未来时代的人没有义务。但我们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前人种树,后人乘凉”,这个“后人”包括目前没有身份标识的未来世代的人。我国许多古树已经有数百年、数千年的历史,不但使我们能乘凉,也使我们加强对与它们有关的历史文化和我们祖先的怀念。难道我们不应该将一个和谐的生态留给数百、数千年后的后代或“万代”吗?即使我们现在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四、单基因疾病和多基因常见病
利用DNA知识来研究疾病,就发现遗传病可分为单基因遗传病和多基因遗传病两类。单基因遗传病是由单一基因突变引起的,而多基因遗传病则是由多个基因的综合作用并且往往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引起的。在我国南部一些省份流行的地中海贫血症就是单基因遗传病,由单个基因(血红蛋白的珠蛋白肽链基因)缺失或突变引起的(我国严重患者有1-3万人)。
而多基因常见病包括心脏病、癌症、乙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例如引起癌症的可能有数百个发生突变的基因,包括:肿瘤基因、肿瘤抑制基因,以及与转录因子、激酶、磷酸酶和细胞表面受体有关的基因;引起乙型糖尿病的基因变异可能有150个左右;引起阿尔茨海默病的基因现在只知道5%,95%仍处于未知之中。
五、基因治疗
虽然遗传学家早就发现有些疾病(例如黑尿症和镰刀型贫血症等)是遗传病,但不知道哪一个基因发生突变(突然的变异,往往引起疾病)引起这些遗传病。在发现基因是由DNA组成后,遗传学家利用DNA的有关知识和技术检测到DNA有异常的第一个遗传病是亨廷顿病(是一种严重的,最后运动、认知和神经都会发生障碍的单基因疾病,在我国有患者1-3万人)。1983年在亨廷顿病人4号染色体上发现了与该病相关的基因变异,并在1993年将此异常的基因分离出来。
这一发现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这是第一次利用DNA的知识和技术理解遗传病的基因(DNA)基础。这种理解导致对遗传病的说明、预测和改变。如果我们能够改变这一个发生突变或异常变异的基因,是否就能够治疗甚至治愈遗传病?于是,科学家、遗传学家和医学家就踏上了基因治疗的长征!
1990年,第一次人类基因治疗试验在一位患有腺苷脱氨酶(ADA)缺乏症(该病患者免疫功能低下,经常反复发生感染)的4岁女孩进行。先从女孩的骨髓或外周血中提取造血干细胞,将经过灭活的病毒去感染提取的造血干细胞,该病毒携带修正后的ADA基因。病毒载体将功能正常的ADA基因送入造血干细胞,将该基因整合到造血干细胞的基因组中。将基因修正后的造血干细胞重新输回女孩体内。于是免疫细胞重新回到女孩体内,她的免疫缺乏症得到了部分的恢复。
然而,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基因疗法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生产可用于临床研究的承载正常基因的病毒载体非常复杂、困难和成本高昂;病毒即使灭活后仍然会引起病人机体的免疫反应,病毒不能进入病人机体细胞内部(即“脱靶”),并难以跟踪病毒在病人体内的去向。于是,基因疗法产生了难以克服的安全、有效和费用问题,难以进一步研究下去。
六、基因编辑
在基因编辑中CRISPR-Cas9(俗称“基因剪刀”)这种基因编辑方法的发明是基础科学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最佳证明。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一些基础科学家发现在受过病毒感染的微生物中有一段重复的基因序列(CRISPR,成簇规律性间隔短回文重复序列),细菌利用这段重复序列将病毒基因从自己的基因组上切除,这是细菌特有的一种免疫系统。
2012年受细菌免疫系统的启发,科学家开始努力将CRISPR-Cas9系统用于哺乳动物和人的细胞的基因编辑,发现这一系统比其他基因编辑方法更有效、更简便且成本更低。2020年法国女科学家夏彭蒂埃(Emmanuelle Charpentier)和美国女科学家杜德纳(Jennifer Doudna)因她们在研究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方面取得了开创性成果,包括揭示“分子剪刀”机制、研发可编程的“分子剪刀”、使基因编辑革命化、为“分子剪刀”应用于治疗疾病和发展农业开辟道路,以及促进对基因编辑的伦理考虑而同获诺贝尔奖。
CRISPR-Cas9作用机制。 CRISPR-Cas9 系统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向导核糖核酸(gRNA)和 Cas9 酶(“剪刀”)。gRNA 引导 Cas9 酶到达基因组中的特定位置,然后 Cas9 酶在该位置切割 DNA。这会在 DNA 中造成断裂,由细胞自身的修复机制会进行修复,从而有可能实现基因编辑。
五、 体细胞基因编辑的进展和问题
上面已经提及CRISPR-Cas9 系统(下面简称“分子剪刀“法)比其他基因编辑方法更有效、更简便且成本更低,但经过多年测试业已证明它有许多严重的、不可掉以轻心的缺点,它是一项不成熟的、可能引起严重副作用的、亟待改进的方法。
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正在迅速发展,在提高治疗应用的效率、精确度和递送方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正在进行的研究重点是解决包括遗传疾病和获得性疾病在内的广泛疾病,临床试验显示出令人鼓舞的结果,特别是在镰状细胞病方面。截至2025年8月,以下基因编辑疗法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用于治疗12岁及以上镰状细胞病和输血依赖型β地中海贫血患者,临床试验显示患者12个月内无需输血的比例达93%;
——成功治愈13岁急性T细胞白血病患者,治疗后患者体内癌细胞完全消失,且未发现脱靶;
——为出生后确诊氨甲酰磷酸合成酶-1(CPS1)缺乏症的婴儿实施了全球首例定制体内单碱基编辑治疗,成功纠正其基因突变。
目前体细胞基因编辑疗法主要集中在遗传性血液病领域,未来可能拓展至癌症、罕见遗传病等。例如, CRISPR靶向乙型肝炎病毒(HBV)疗法 已进入临床阶段,若研发成功将为全球约3亿慢性乙肝患者提供治愈希望。然而,确保安全性、实现对特定组织的有效递送以及解决与获取和潜在滥用相关的伦理问题仍然是未能解决的挑战。但目前应用于人体的体细胞基因疗法已经能够满足两条基本的伦理要求:
(1)能够对治疗或临床研究方案做出风险-受益比的评估,判定其风险-受益比是否有利;
(2)已经通过动物和临床试验掌握充分的信息来实施有效的知情同意的要求,即向病人提供与治疗或试验有关的充分信息;使病人理解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从病人或研究参与者获得自愿的同意。
即使风险-受益比有利,即受益大大超过风险,但风险仍然存在,仍需努力使之最小化,但这些风险仅存在于病人体内,不会遗传给子女或后代。
六、 人生殖系(卵、精子、受精卵、胚胎)细胞基因编辑面临的困难
包括人胚胎在内的生殖系(包括胚胎)基因编辑并不是如那位实施非法编辑的人吹嘘的那样是他发明的。这是人体有两类细胞,即体细胞和生殖细胞以及现在有了比以前更为有效的基因编辑的自然逻辑结果。也就是说,这是常识:有了比较好的基因编辑方法,我们既可以对体细胞的基因进行编辑,也可以对生殖细胞(包括胚胎细胞)的基因进行编辑。这是常识。
但即使是一个好的创意转化为行动是要有科学和伦理学两方面的条件。就生殖系细胞而言,利用人的生殖细胞或胚胎细胞进行编辑,目前只允许在实验室内进行。世界上对人胚胎进行实验室研究的第一人是中山大学的黄军就博士。他用的是畸形的、不能存活的胚胎,也没有把这种胚胎植入人体。允许用非人的动物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临床实验,包括将动物胚胎的细胞基因编辑后,植入动物生殖道内产生动物幼崽,但不能将经过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人的生殖道内。
人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之所以要暂停或禁止是由于目前存在如下难以解决问题:
(1)脱靶效应。基因编辑需要gRNA(向导性核糖核酸)引导“分子剪刀”(Cas9)到达缺陷基因位点进行删除或插入,这需要它到达那些有缺陷基因所在部位(靶点)。然而,由于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成熟,脱靶效应经常发生。脱靶编辑是在远离靶点的位置进行切割或改变正常基因,使基因产生异常突变,而原定要编辑的异常基因却没有触动。其原因是在基因组中存在许多相似的基因序列,“分子剪刀”本身不能识别在两个相似的基因序列中哪一个是正常的,哪一个是异常的。
这种脱靶切除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例如切除了抗肿瘤基因,使患者易于发生癌症。目前改进的基因编辑技术仍无法将脱靶数量降至零。自然的细胞分裂有时也会自发发生一些基因改变。如果不会导致严重疾病,这种错误是可以接受的。然而,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还没有将脱靶效应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2)中靶后的副作用。科学家们发现,即使他们的编辑达到了靶向目标,靶标附近的基因也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有害的、意料之外的、此前未被重视的变化。这比脱靶效应问题更严重。“分子剪刀”切除基因序列后,留下序列断裂处,形成“伤口”,要求细胞自行修复这些“伤口”。但细胞修复过程不可预测,目前难以控制,有时甚至会出错。
动物研究表明,细胞会随机找到一段基因进行修复,或者在修复过程中有一段基因、一段染色体,甚至整条染色体掉落了。例如,当精子基因组被编辑时,幼年动物的基因组中会发生大范围的结构突变。基因编辑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之一杜德纳评论道:“目前,我们还不太了解胚胎是如何进行基因修复的”,“为了理解其中的原理,还需要在其他类型的胚胎中开展大量研究。”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尚未成熟到可以将这种中靶的副作用减少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3)科学家发现,基因编辑后,嵌合现象(mosaicism)比以前认为的更为常见。经过基因编辑以纠正导致亨廷顿舞蹈症的基因的胚胎,可能包含已纠正为正常基因或未纠正的异常基因的细胞。这种情况被称为嵌合现象。嵌合现象会导致两种问题:如果发育中的胚胎包含少量突变细胞,则可能无需将其取出进行活检;如果基因编辑不起作用,则会留下大量未纠正的细胞,结果未能按期望纠正遗传病。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无法防止嵌合现象。
(4)科学家发现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尚未解决如下问题:
(i)递送难题:如何将“分子剪刀”成功地递送到目标细胞是一个重大难题,经验表明,使用电穿孔、脂质转染和病毒载体等各种方法解决递送问题都不理想;
(ii)有效性低:即使将分子剪刀成功地递送到基因序列所在位置它也不能有效地进行编辑;
(iii)免疫反应;来自细菌的“分子剪刀”蛋白可能被人体免疫系统识别为外来物质,引发免疫反应,这可能严重降低基因编辑的有效性;
(iv)引起细胞凋亡:分子修剪过程要使基因双链断开,可触发细胞凋亡,而不是预期的基因编辑。
(5)加剧医疗不公平和社会的不平等。安全和有效的基因编辑疗法成本高,美国已有的体细胞基因编辑的费用是一个疗程200-400万美元,这唯有亿万富翁用得起,无法使广大公众包括中产阶级从科学进步中受益。
(6)未知因素太多,不确定性太大。“分子剪刀”进入人体后会发生什么,从事基因编辑的医生和科学家只能猜测,好比人工智能的“黑箱”,既不透明,又无法解释和说明。
以上问题在体细胞基因编辑及其应用中也存在。但没有生殖系(含胚胎)细胞基因编辑那么严重,而且即使在编辑后患者体内发现异常基因或正常基因被删除,但它们不会遗传给他们的子孙和后代。因此,在治疗或临床试验前,体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试验方案主要考虑基因编辑对病人本身可能引起的伤害的风险和潜在的受益,不必考虑对他们子女、后代以及未来世代的风和受益。
目前在临床前研究(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进行的少数临床试验积累的数据,已经使得医学和科研人员对体细胞基因编辑临床试验方案有可能进行风险-受益比的评估,以判定临床试验方案的风险-受益比是否有利,即基因编辑后使病人的健康受益是否在相当程度上大于潜在的伤害。这是临床试验方案能够得到批准第一条基本要求。
同样,由于仅限于患者本身,而不必考虑他们的儿女、后代以及未来世代,因此目前掌握的数据已经有可能向患者或家长提供做出理性决策的必要信息,帮助患者或家长理解这些信息,并也使患者或其家长根据理解的信息做出自由的决策。这就是说,体细胞基因编辑已经具备满足其试验方案得到批准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即有效的知情同意。
与体细胞基因相对照,人胚胎细胞基因编辑的利益攸关者(即受到这种基因编辑影响的人)除了该胚胎的父母、以及接受编辑的胚胎后来出生、长大成人的那些人(CRISPER人)以外,还包括这些CRISPER人的子女、后代以及未来世代。未来世代的人是我们世代的人已经不存在时出生和生活的所有人,也许是我们不在后几十年、几百年的所有人。
我们无法预测基因编辑后对所有这些利益攸关者的可能风险和潜在受益,无法对其风险-受益比做出评估,也无法向胚胎的父母提供他们做出是否同意的决策所必要的信息,因此,至少目前基于胚胎细胞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试验方案不可能满足有利的风险-受益比以及有效的知情同意这两个任何研究方案得到批准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条件。
(7)评估研究方案的方法论困难难以克服。以那位从事非法基因编辑者的工作为例。他错误地认为患艾滋病是因为有一个CCR5基因,它转录的蛋白质帮助艾滋病病毒穿过细胞膜,进入细胞核,与DNA结合。他把一些胚胎的CCR5基因敲除了。可是,
(i)CCR5基因不是唯一的帮助艾滋病病毒进入细胞膜的基因,还有CXCR4基因也帮助艾滋病病毒进入细胞核。
(ii)CCR5基因对人体的免疫系统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帮助人体抵抗传染病(如流感)。
我们假设,被他敲掉CCR5基因的胚胎出生长大成人,她一辈子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那么:
(a)怎么取得证明她一辈子没有感染艾滋病的证据呢?那就要设计一个长期的随访系统,一直随访她逝世,如果她活了75岁(中国人的预期寿命),那就要随访她75年。这是否实际可行?
(b)根据随访,我们观察到直到她75岁去世,她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那么这一事实本身能否证明,她之所以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由于她的CCR5基因经胚胎基因编辑敲除的缘故。也许是由于她熟知艾滋病病病毒传播的知识,一生洁身自好,严守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血液、性的传播途径,以及如果她的母亲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于医院和家庭的努力,阻断了母婴垂直传播的途经。更无法证明,在对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时敲掉CCR5基因使基因编辑人的子孙后代以至未来世代因此拥有对艾滋病病毒的免疫力。
(8)对人的卵、精、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了基因编辑,编辑后基因的改变,可传递给他的子孙后代,一直到未来世代的人。由于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不成熟,未知因素很多和不确定性很大,编辑后可能对基因引起的伤害我们目前不知道,这种伤害可能一直传递到未来世代的人。这样我们就不仅伤害了其胚胎经基因编辑的人,伤害了他的子孙后代,而且伤害了处于未来时代的人。
(9)人胚胎基因编辑引起的社会问题。如果经基因编辑的胚胎出生长大成人,他要结婚,但他可能带有基因编辑后受伤的基因,他的对象是否应该有权知道对方经过基因编辑而有些基因是可能受伤的?这样就需要相应地修改《民法典》。
同时,他的基因经编辑后发生缺陷,就会使这个国家的基因池的质量发生恶化(一个国家的基因池是指一个国家包括所有的人基因在内的总体集合,这是进化的基础,基因池质量恶化影响该人群总体的适应性进化)。于是,是否要进行人胚胎的编辑就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这个社会或国家的全部成员参与决定。在我国决定允许对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时,是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大会决定还是要进行全民公决?
(10)人胚胎基因编辑引起的国际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允许进行人胚胎基因编辑,这种编辑可能使该胚胎的基因受到伤害,胚胎出生长大成人,如果出国申请签证,而他要去的国家是禁止实施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国家,该国可能会发布禁令,禁止发签证给他。因为他带有被基因编辑伤害的基因,如果他在该国生育子女就可能影响这个国家的基因池。于是,是否允许人胚胎基因编辑就不是一个国内可决定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问题,需要联合国安理会和全体成员大会以及或者还需要专门召开全世界国家首脑会议来决定。
(11)人胚胎基因编辑引起的全球性问题。一个国家允许对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该胚胎出生后长大成人,而其他国家允许他进入,或所有国家都允许对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这些胚胎出生长大成人后,在国家之间进行自由来往,那么在目前基因编辑不成熟、未知因素多、不确定性大的条件下,就会有许多经过基因编辑的人带着因接受基因编辑而基因有缺陷的人,他们彼此之间通婚或他们与未经基因编辑的人生育子女,使这些子女都携带他们的父母传给他们的被基因编辑伤害的基因。
这样,地球上整个人类的基因池的质量就会发生严重恶化,对整个人类的进化发生严重的影响。于是,是否允许人胚胎基因编辑就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联合国安理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来决定,或者还需要全世界的国家进行全民公决来做出决定。
解决这11个问题,恐怕10年的时间是不够的。虽然最近国际基因编辑学会和科学家建议暂停可遗传基因编辑(包括胚胎细胞基因编辑)10年,同时也指出这种暂停是可延长的。我可能要悲观一些,鉴于目前高科技面临的难题以及复杂的国际形势,我认为解决这11个问题可能需要50年到100年。
七、非法编辑者在胚胎基因编辑中的错误
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应该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即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就开发出来,然后由负责任的科学家将其应用于人类生殖细胞和胚胎细胞的基因编辑。非法编辑者被称为“无赖科学家”,因为他鲁莽地使用不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来改变人胚胎的基因。他的错误既包括科学上的错误,也包括伦理学上的错误。
(1)国际上许多科学家指出,在医学中开发一种新技术是要解决一个严重的、流行比较广的、目前尚无解决办法的疾病问题。他选择“分子剪刀”技术预防艾滋病下一代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不符合医学指征,即不是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于临床的适用范围。这是“用大炮打蚊子”。因为:
(i)与新冠病毒的广泛传播不同,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有限(即血液、性、母婴传播三条途径)。
(ii)目前已有一套有效的预防方法,例如:
——加强输血站和医院管理;
——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检测,一经证明阳性立即进行免费治疗,即“治疗即预防”,这是最有效的预防方法,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治疗,平均每年每位感染者增加1.5位感染人数,今年如果不治疗,那么假设100万感染者,到明年就是250万;
——免费向注射海洛英使用者提供美沙酮代理疗法;
——向男男同性恋和性工作者进行艾滋病教育,采取安全性交。
这些办法非常有效,艾滋病的传播在我国已经得到控制,但还有若干短板,需要解决,例如对艾滋病患者及易感人群的歧视妨碍他们去做艾滋病检测。
(iii)敲除CCR5基因并不一定能有效预防感染,因为其他基因也能帮助病毒进入细胞核,例如产生蛋白质CXCR4的基因。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基因剪辑的那些孩子真的对艾滋病病毒有了免疫力。
(2)非法编辑者自己发现被基因编辑的一个孩子的 1 号染色体有一处脱靶。在另一个孩子中发现一处基因发生突变,这一突变在胚胎植入前未被检测到,后来才被发现。还发现这两个孩子体内都存在嵌合现象,即她们体内既有经过基因编辑的细胞,也有未编辑的细胞。这种嵌合现象对孩子健康的影响可能需要从她们的器官中取样进行检查、进行广泛的实验室检测以及进行终身监测。
(3)基因组的其余部分在编辑后的情况也很重要。他并未对两个孩子的整个基因序列进行检查(只检查了80%),以查看其在经过编辑后是否存在任何异常。因此我们不知道在这余下未检查的20%的基因序列中是否有异常。
(4)这些在科学和技术层面上发生的错误清楚地表明,当前的基因编辑技术,无论是用于临床试验还是临床实践,都是不成熟的。由于基因编辑技术尚不成熟,如果要对生殖细胞基因组进行编辑,那么风险-受益比的评估结果可能非常不利,也就是说风险会远远超过受益。而且经基因编辑之后的风险会远远大于不进行基因编辑的风险。
所以对于夫妻一方患有遗传病且希望避免生出一个遗传疾病患儿的夫妻,目前有四个选择:
(i)对胚胎细胞基因进行编辑;
(ii)在受精卵发育至囊胚阶段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将携带遗传病基因的胚胎流产,而将不携带遗传病基因的胚胎转移到妻子生殖道内;
(iii)不生育;
(iv)领养一个孩子。
其中胚胎细胞基因组编辑或许是最糟糕的选择。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如果对胚胎细胞基因进行编辑,对由此产生的对孩子的伤害可能会远远超过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从事基因编辑的研究人员和医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父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内的相关人员,对这些因过早应用基因编辑技术而受害的儿童的福祉(包括健康和生活质量)负有相应的伦理义务以及有义务接受追责和追责。这种做法与在临床上采用未经证实的疗法相同,可以将其视为医疗事故,受害者(这些经过基因编辑的婴儿长大成人后)有权从相关责任人(从事胚胎基因编辑的医务和科研人员、监管机构和政府)那里获得赔偿。公诉人也应该起诉上述人员,向他们使国家的基因池质量恶化追责和问责。
(5)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以及对胚胎细胞基因编辑可能造成的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知情同意这一对任何一个临床试验或临床应用方案得到批准的不可缺少的伦理要求就不可能落实。当计划生育一个没有遗传病的孩子并接受胚胎细胞基因编辑时,如果一方患有遗传病,夫妇双方可能会向从事基因编辑的医学/科研人员询问许多关于未来孩子及其后代健康状况的问题。由于存在众多未知因素和不确定性,医学/科研人员可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这使得夫妇双方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做出同意胚胎细胞基因组编辑的决策。
那位非法编辑者向这对夫妇支付了28万元人民币后,获得了他们的同意,并要求他们签署保密条款。这笔数量过大的赠款是一种不正当的利诱,保密条款使他能够在暗箱操作基因编辑,违反了有效知情同意和透明的伦理准则,使父母的同意归于无效。
(6)对胚胎细胞基因进行编辑严重违反了这些胚胎出生长达成人后的自主权利。因在胚胎时受基因编辑之害而发生种种缺陷基因的孩子,他们觉得他们不应该让医学/科研人员和他的父母决定对他们处于胚胎阶段进行基因编辑,而剥夺了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对因编辑他们的胚胎基因而造成他们生活痛苦,过着一个不幸的生活,他们有权利向编辑他的医学/科研人员和他的父母向法院提出他们的错误决策和行动造成他“wrong life”(生活不幸)的诉讼。这第(4)、(5)和(6)条论述的错误是伦理学上的错误,也是法律上的错误。
由于这位非法编辑者是未受过长期而严格的医学的系统训练,而且他在科学上受到的训练很不专业、也很不严格,加之他严重缺乏伦理学知识(有的国际生命伦理学家说他的伦理学知识仅是大学本科水平),例如他对我国机构伦理审查毫无所知,机构伦理审查是指你的研究方案要受到你工作单位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而不是随便找一家莆田系统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就可以应付了事。因此他就不可避免地在科学技术上和伦理学上犯这些严重错误,给那些被编辑的孩子及其后代造成严重而无法弥补的伤害。
我希望以上内容有助于读者理解为什么我国《刑法》将经基因编辑后的胚胎植入人体规定为刑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