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臻远:论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出自北宋人建构 | 2509-047(总第3200期)
发布时间:2025-09-12 11:39 浏览量:1
原刊《宋代文化研究》第三十四辑,注释从略,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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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出自北宋人建构
冯臻远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研究中国古代的诗案,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史学的研究,将诗案看作史料,在文献考证的基础上,探讨这一历史事件的成因与影响;第二,文学的研究,分析诗案中的诗歌如何被创作、阐释、接受与传播;第三,思想史的研究,将诗案看作思想史史料,用福柯“知识考古学”的办法,揭示我们今天普遍接受的有关诗案的知识、观念、思想等被建构起来的过程,以及其被建构过程中的话语权力的问题。由于思想史的介入,一些考证上无疑可被证伪的史料重新获得了新的价值,所谓“伪史料中有真历史”。正如葛兆光所言,这样的研究并非特意要去为历史翻案,关注的重点在于思想形成的过程。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池塘生春草”诗案的提出与否认
谢灵运《登池上楼》: 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按黄节《谢康乐诗注》:
吴伯其曰: 余览《吟窗杂录》,云康乐坐此诗得罪。池塘二句,因托阿连梦中授此语。客有请于舒王曰: 不知此诗何以得名于后世,何以得罪于当时?王曰。权德舆已尝评之,公若未寻绎尔。客退而求德舆集,弗得,复以为问。王诵其略曰: 池塘者,泉川潴溉之地,今曰生春草,是王泽竭也。《豳风》所纪,一虫鸣则一候变,今曰变鸣禽者,候将变也。由舒王此言观之,则于鸣禽句之下,即接以祁祁句,是叹周公之不作也。萋萋句以庄舄自喻,谓外补远郡,无异羁囚也。
黄节对这联名句所做的注,除了上文《吟窗杂录》“坐诗得罪”,就是《谢氏家录》“梦中得句”了。然而,纵观漫长的“池塘生春草”的批评史,“梦中得句”屡被提及,“坐诗得罪”则罕有关注。
罕有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大家几乎默认这是一件子虚乌有之事,从而将这则材料当作穿凿解诗的笑谈。
按《宋书·谢灵运传》:“少帝即位,权在大臣,灵运构扇异同,非毁执政,司徒徐羡之等患之,出为永嘉太守。”《登池上楼》作于景平元年(423)。谢灵运于永嘉太守任中。谢氏贬谪永嘉在作诗之前,贬谪原因史有明文,且与《登池上楼》无关,“因诗获罪”说自是无稽之谈。谢氏再次获罪并于元嘉十年(433)被杀,虽然被劾真相扑朔迷离,考其诸说,皆与十年前的这首诗无关。无需复杂的考证,便可知“因诗获罪”之说不成立,也无怪乎李壮鹰《论“池塘生春草”》一文所言:“权德舆的评论简直可以说是疑心生暗鬼,病目见空华了。”
按黄节《谢康乐诗注》,清人吴伯其似认可诗案说。吴伯其,生卒年不详,应与魏裔介为同时代人,见《兼济堂诸刻自序》:“丙午之岁,彭士报、吴伯其刻之于江南。”为清初顺康间人。正值文字狱酷烈之时,吴伯其这样认为也合乎情理。
但是,正是在饱受文字狱打压而杯弓蛇影,读诗热衷政治阐释的清人当中,对于“池塘生春草”一句的评论还是以反对诗案说为主流。如尤侗认为:“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本是写景致语。权德舆谓托讽深重,为广州之祸。……其强作解事,几于凿矣。”王弘认为:“此亦傅会之词,必如此论诗,则古今诗人之应得罪者多矣!”梁章钜认为:“若《吟窗杂录》谓灵运因此诗得罪,托为阿连梦中之语,遂有‘王泽竭,时候变’之评,夫古来诗案之周纳人罪者多,于论诗何与乎?”宋长白认为:“信如德舆所解,则文人动口皆成诗账矣。”总而言之,以上诸家一眼看出此事出于附会,却均未详细分析。
泛览今人研究,绝大多数根本不提此事,偶有提及,也如李壮鹰一般,当作无稽之谈,一笑而过。少数认可诗案说的是胡奇光《中国文祸史》“颜延之、谢灵运诗案”,但其主要依赖《吟窗杂录》的说法,江祖桢《中国古代诗案》。从此说,均未作详论。
不过,至少《吟窗杂录》的材料应该是可靠的。按“池塘生春草”诗案说出自明嘉靖二十七年崇文书堂五十卷本《吟窗杂录》卷三十八,按张伯伟《论〈吟窗杂录〉》,卷三十四下至卷五十均属于《句图》类文献。张伯伟根据《直斋书录解题》,判定其收录范围不出“宋太宗《御撰句图》、李洞《句图》、《林和靖摘句图》、黄鉴《杨氏笔苑句图》、《续句图》、《惠崇句图》、《孔中丞句图》、《杂句图》等。”这些文献多不可考,从题名与作者可见,撰述时间应集中于北宋前期。而本则材料中,称王安石为舒王,按《宋史·徽宗本纪》:“癸酉,追封王安石为舒王。”可见舒王这一称号至少应晚于政和三年(1113)。而检索《吟窗杂录》中舒王出现的卷次,均集中于三十四至五十卷《句图》类文献中,凡七见,包括此则材料,共三处王安石论诗的记载。尽管四库馆臣与张伯伟都认为《吟窗杂录》在编集前代诗歌文献时有删削失真之病,但是以上三则舒王论诗的材料,显然是北宋末年编者增入的品评之语。这些评论固然对原本北宋初年的《句图》类文献有所“污染”,但由于王安石与编者相隔时间较近,编者极有可能获取一手消息,所以《吟窗杂录》中有关王安石认为谢灵运因“池塘生春草”获罪的材料应该是可靠的。
二、“池塘生春草”诗案被建构的原因
不管是权德舆,还是王安石托名权德舆,至少他们认为此诗令谢氏获罪。原因不应仅是诗文用典那么简单,不然就真如清人宋长白在《柳亭诗话》中所言:“文人动口皆成诗账”了。姑不论他们所说的是否为真相,分析他们为何会如此认为也许更有意思。如果我们愿意相信他们的态度是严肃的话,似乎能从围绕谢灵运的文化史中找到他们这样认为的原因。
第一,谢灵运“四友”中谢惠连有轻薄之名,何长瑜有诗案在身。按《宋书·谢惠连传》:“既早亡,且轻薄多尤累,故官位不显。”《宋书·谢灵运传》:“惠连幼有才悟,而轻薄不为父方明所知。”南北朝时称人“轻薄”,往往有“贵族纨绔、情感不专一、好用言语讥讽人”几个特征。谢惠连讥讽他人的实际行为,或不可考,然其好友何长瑜则切切实实因作诗讥讽同僚而致祸,按《宋书·谢灵运传》:“(何长瑜)以韵语序义庆州府僚佐云:‘陆展染鬓发,欲以媚侧室。青青不解久,星星行复出。’如此者五六句,而轻薄少年遂演而广之,凡厥人士,并为题目,皆加剧言苦句,其文流行。义庆大怒,白太祖除为广州所统曾城令。”观其友而知其人,谢惠连妙悟之才和轻薄之行可想而知。谢灵运托言梦中惠连告之此句,结合下文阐释,真像惠连所作的诗。谢灵运最终与何长瑜一样因诗获罪,也更顺理成章。此外,据洪绵绵考证,谢惠连与谢灵运政治立场相似,即都对刘义康集团不满。
此外,谢惠连的轻薄与何长瑜的诗案巧合一般地都出现在了《宋书·谢灵运传》中,虽然二人以四友的身份出现于谢氏传中十分合理,但是有关四友的介绍偏偏标举轻薄与诗案两点,这不能不说有史官历史书写的可能性。
第二,谢灵运之死确有诗案说,只不过不是《登池上楼》这首。按《宋书·谢灵运传》:“为诗曰:‘韩亡子房奋,秦帝鲁连耻。本自江海人,忠义感君子。’追讨禽之,送廷尉治罪。”沈玉成指出“本诗与谢灵运的思想和政治态度不符合……这首风格浅露的诗,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当事者制造的伪证”。李雁则认为谢灵运先被诬陷与前朝有不正当关系,事已至此,立场已经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此诗或出于“特定环境逼迫出来的忠义”。又《宋书·檀道济传》:“谢灵运志凶辞丑,不臣显著,纳受邪说,每相容隐。”辞丑指诗文的不逊,不臣是政治的悖逆。可见不管是伪证,还是一时冲动,正史的书写会给古人一种强烈的暗示: 谢灵运之死与政治、与诗文有着密切的关系。古人带着这样先入为主的念头去读诗、解诗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了。
第三,南齐刘祥作《连珠诗》获罪,谢灵运亦有《连珠集》五卷。按《南齐书·刘祥传》:“有以祥连珠启上者,上令御史中丞任遐奏曰: 祥少而狡异,长不悛徙,请谒绝于私馆,反唇彰于公庭,轻议乘舆,历贬朝望……上别遣敕祥曰: ……何意轻肆口哕,诋目朝士,造席立言,必以贬裁为口实。……喧议朝廷,不避尊贱,肆口极辞,彰暴物听。近见卿影连珠,寄意悖慢,弥不可长。……我当原卿性命,令卿万里思愆。卿若能改革,当令卿得还。”从任遐和齐武帝的话中可知,刘祥获罪的原因有“轻议乘舆”和“诋目朝士”,属于讥讽皇帝和大臣。按傅玄《连珠序》:“其文体,辞丽而言约。不指说事情,必假喻以达其旨,而贤者微悟,合于古诗劝兴之义。”从其文体来看,本身就带有微言以讽的性质。按《隋书·经籍志》著录之“连珠”体作品共五种,其中有“谢灵运撰连珠集五卷”。这种巧合不能不让人联想谢灵运会有和刘祥一样的命运。
第四,颜延之与谢灵运相似的遭际,使人联想二人均因诗文罹祸。按《宋书·颜延之传》:“江左称颜、谢焉。”时人就将颜谢二人并称,历来文学史也沿袭这一说法,不仅在于二人文学创作的水平不分伯仲,也在于二人政治生涯的命运间或重合。义熙十二年(416)后,颜、谢同在刘裕北伐军中,并结识了庐陵王刘义真。永初三年(422),刘义符即位,辅政大臣傅亮、徐羡之欲废少帝,导致刘义真被徙新安郡,颜、谢相继外放。景平元年(423)的外放,对于颜、谢来说都是人生的低谷。也就在那一年春天,谢灵运写了《登池上楼》。元嘉十年(434),谢灵运被杀。第二年,刘湛、殷景仁不能容忍颜延之的耿直放诞,将其外放为永嘉太守。这里正是景平年间谢灵运被贬的地方。沈玉成认为: 这分明是用谢灵运的下场来暗示颜延之。
随后,颜延之写了著名的《五君咏》,借吟咏阮籍、嵇康等受政治打击的历史人物,来抒发自身被权贵压抑的怨愤。值得注意的是,按《文选》,颜延之曰:“嗣宗身仕乱朝,常恐罹谤遇祸,因兹发咏,故每有忧生之嗟。虽志在刺讥,而文多隐避,百代之下,难以情测。故粗明大意,略其幽旨也。”可见颜延之深知阮籍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的创作方式,即文多隐蔽。这就给了对“池塘生春草”一句进行政治阐释的人一个暗示: 颜如此,谢亦能如此。
又按《南史·颜延之传》:“湛及义康以其辞旨不逊,大怒,欲黜为远郡。文帝与义康诏曰:‘宜令思愆里闾,犹复不悛,当驱往东土;乃至难恕者,自可随事录之。’于是延之屏居不豫人间者七载。”颜延之因其名篇《五君咏》罹祸,也令人联想谢灵运是否因其佳句“池塘生春草”获罪。
综上所述,谢灵运作为南朝最为杰出的诗人之一,如同恒星一般居中而散发出耀眼的光芒,与其同一时代的各个诗人如谢惠连、何长瑜、刘祥、颜延之等因为与其相近的性格、经历、地位、文体、文风,如同行星一般围绕其旋转,组成一个复杂而又迷人的文学星系。与此同时,他们又各自携有相关诗文致祸的故事围绕其间,使得谢灵运在耀眼的光芒之外不可避免地蒙上了一层诗案的迷雾。对于广大未曾掌握精密的史料考证这一方法的古人而言,谢灵运诗案真相之外纠缠着太多故事、传言、评论和喟叹,这些迷雾或为无稽之谈,或确有其事,真是难以守得云开见月明。后人又时常戴着后世观念的有色眼镜,去认识前人的历史,往往会追溯出来一个又一个诗案。
既然围绕谢灵运的文化史中有种种迹象都能证明谢灵运容易被人认作遭遇诗案,那么构建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的始作俑者究竟是谁呢?大致有三种可能: 权德舆、王安石与《吟窗杂录》的作者。首先,《吟窗杂录》作者不可考,大致为北宋末年人,从现有《吟窗杂录》的文本性质与书中几处记载王安石事迹来看,这是一本偏重诗歌文学特质的诗话作品,并没有强烈的为王安石本人“正名”或“辩诬”的政治倾向,故由此推测《吟窗杂录》作者没有必要去编造王安石构建谢灵运诗案,应该是如实记载听闻而已。其次,权德舆编造说在《吟窗杂录》中已经被否认,尽管王安石自称是重复权德舆的观点,但是当时就有人回家翻检权德舆文集且没有找到相关说法。这似乎已经暗示了编造诗案的人就是王安石。
那么王安石为什么要去编造和建构谢灵运诗案呢?这是王安石罢相之后,在日益剧烈的党争中,针对逐渐恶劣的言论环境做出的文化应对策略之一。朱刚《元丰行与晚年王安石的创作焦虑》一文指出,随着乌台诗案、李士宁诗案、吕嘉问精义堂案等针对诗歌诗意进行“笺注”的文字案件不断涌现,言论环境的恶化让王安石产生了创作焦虑。基于这样的创作焦虑,一方面王安石刻意创作了《元丰行》等一批歌功颂德的诗歌来表明自己对于时政的拥护,以应对无处不在的监控者;另一方面王安石有意改变了诗风,如徐涛所言,王安石晚年学习陶潜、二谢诗风,形成了静穆精妙自然的诗风,借以化解内心政治理想破灭的痛苦。在学习陶、谢诗风的过程中,谢灵运也顺理成章地进入了王安石的视野。与此同时,王安石将创作的眼光回向历史,创作了一批如《司马迁》《杨刘》《诸葛武侯》等以历史文化名人为题材的五言古诗。刘成国认为王安石作《杨刘》一诗与乌台诗案有关,更具体来说,王安石《杨刘》诗是其重新发现古代诗案的重要代表。在《杨刘》诗中,王安石标举了杨恽南山种豆诗案与刘禹锡玄都观种桃诗案两起诗案,以阐明“勿以诗歌触犯时忌”的观点,其影响巨大,以至于“种豆种桃”在后人笔下径成为诗案的代名词。之所以说王安石是北宋发掘、重现、构建前代诗案的始作俑者,以《杨刘》诗所涉二例来说,第一,这两起诗案本身是否存在就有疑点,如杨恽诗案,其实质应是因杨恽《报孙会宗书》致祸的案件,至于因为书信中的种豆诗句致祸是出于后人(张晏)的解读,又如刘禹锡玄都观诗案,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中已经考证了其为讹传。第二,从汉唐以来诗人使用“种豆”“南山种豆”典故的含义来看,唐人更多使用其田园生活、安逸自然的意象,而不将其看作诗案的代名词,宋人开始大量以此用作诗案、因诗致祸的典故。第三,南宋人在认可种豆种桃诗案的同时,也有人开始对于这两起案件产生怀疑,如洪迈认为杨恽并非因诗致祸,朱熹怀疑杨恽诗案是出自后人的增补。罗大经质疑刘禹锡玄都观诗并无讥讽当朝之意。由此可见,北宋王安石在重新发现古代诗案一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杨刘》一诗也可以看出王安石对于北宋后期日益严酷的言论环境的思考,他无法理解为何以仁厚立国,以优待士大夫、右文政策为主导的朝廷能够发展成如今这般频繁因文字迫害士大夫的样貌,只能回顾历史,通过寻找历史中的类似案件以证明此事古已有之,继而宽慰自己这种案件发生在本朝也不足为怪;由于党争剧烈且翻覆,新旧两党都使用了文字狱手段迫害大臣,很难单纯将文字狱手段与派系和道德直接挂钩,因此王安石只能返诸求己,在被害诗人自己身上找原因,提出了“勿以诗歌触犯时忌”的观点。这样的认识是符合上述王安石的创作实际与创作理念的转变的,基于这样的认识,王安石才愿意去钩沉发掘出谢灵运名句中暗含在典故之下的隐情秘辛,讲完了一个谢灵运因诗得罪的故事。
三、“池塘生春草”诗案不可能为南北朝诗案
诗案,作为人类观念和制度的产物,需要遵循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几乎不可能出现违背当时历史条件的事件。归纳这一时段所见诗案的特征,南北朝诗案大致可分两类。
第一类: 用通过文学修辞之后的诗歌讥讽具体的人,经过阐释获知其本来的诗意而获罪。
如丘巨源诗案,按《南齐书·丘巨源传》载:“高宗为吴兴,巨源作《秋胡诗》,有讥刺语,以事见杀。”丘诗已佚。按《南齐书·明帝本纪》:“二年,出为征虏将军、吴兴太守。”丘巨源诗案发生于永明二年(484)左右,之后的齐明帝萧鸾时任吴兴太守。《秋胡诗》来自中国文学传统中“秋胡戏妻”的故事,颜延之亦有《秋胡诗》,沈玉成推测,可能与萧鸾调戏霸占妇女有关。
又有诸葛勖案,按《南齐书·卞彬传》:“永明中,琅邪诸葛勖为国子生,作《云中赋》,(指)祭酒以下,皆有形似之目。坐系东冶,作《东冶徒赋》,世祖见,赦之。”虽然《云中赋》已佚,但是根据上文卞彬所作“跳蚤、蜗牛、蛤蟆”等赋皆有指斥,可以推测诸葛勖作为国子监学生模仿的就是卞彬的赋作,其将具体的人物(国子监祭酒等人)比喻成各种动物(可能是云中的飞鸟)写成《云中赋》,最后因之获罪。
又有卞铄诗案,按《南史·袁仲明传》:“好诗赋,多讥刺世人,坐徙巴州。”卞铄获罪时只是丹阳主簿,故未能详细记载其前因后果,而以讥刺世人,与上二例近似。
南北朝时代能够出现这一类诗案,首先与文学自身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 即文学修辞上的重大进步,使得微言以讽有了更多更有效的手段。从以下这些讥刺诗,哪怕它们最终并没有酿成诗案,也可以看出文学修辞中讽刺手法的进步。
如萧巡用离合诗讥讽何敬容,按《梁书·何敬容传》:“时萧琛子巡者,颇有轻薄才,因制卦名离合等诗以嘲之,敬容处之如初,亦不屑也。”可见萧巡写的是卦名离合诗。此诗虽然不见于正史,却见于张彦远《法书要录·梁庾元威论书》:“近何令贵隔,势倾朝野,聊尔疏漏,遂遭十秽之书。今聊存两事,书曰: 有寒士自陈简于掌选,诗云: 伎能自寡薄,支叶复单贫。柯条滥垂景,木石讵知晨。狗马虽难画,犬羊诚易驯。效(敩)嚬终未似,学步岂如真。实云乱朝绪,是日斁彝伦。俗作于兹混,人途自此沌。离合之诗,繇来久矣。不知讥刺,爰加称赞,是其第六秽也。”按此诗即为《梁书》中萧巡所作讥刺何敬容的离合诗。按《沧浪诗话·诗体》:“离合,字相拆合成文,孔融渔父屈节之诗也。”由此可知,离合诗是一种拆分汉字偏旁,重新组合成新字的文字游戏式的诗歌。这一首是典型的“四句合成一字”的离合诗,每一句取第一字,上句第一字中减去下句第一字,即形成一个偏旁或构件,如第一句“伎”减去第二句“支”形成“亻”。以此类推,十二句可以形成六个构件,进而组成何敬容三个字。
又有江从简用谐音诗讥刺何敬容,按《梁书·江革传》:“次子从简,少有文情,年十七,作《采荷词》以刺敬容,为当时所赏。”江诗已佚,从题目推测,应取何、荷谐音讥刺之意。
同时使用离合、谐音的又有卞彬童谣一例,见《南齐书·卞彬传》:“彬谓太祖曰: 外间有童谣云:‘可怜可念尸着服,孝子不在日代哭,列管蹔鸣死灭族。’公颇闻不?时王蕴居父忧,与袁粲同死,故云尸着服也。服者衣也,褚字边衣也,孝除子,以日代者,谓褚渊也。列管,萧也。彬退,太祖笑曰: 彬自作此。”其中褚为离合成字,萧与箫(列管为排箫,一种乐器)谐音。这么高难度的技巧显然不可能是正经童谣,太祖觉得是卞彬自己编造的。
又有王仲雄用情歌讽谏齐明帝,按《南齐书·王敬则传》:“仲雄于御前鼓琴作《懊侬曲歌》曰:‘常叹负情侬,郎今果行许!’帝愈猜愧。”其时,齐明帝猜忌王敬则叛乱,王敬则之子王仲雄即以恋爱中的男女作比,来表达自家对于皇帝的忠心。
南北朝时代能够出现这一类诗案,还与当时存在讥刺他人的风气有关。自从东晋进入门阀社会以来,高门士族不仅掌握了政治军事权力,还掌握了文化的话语权力。高门对于寒族的轻视,清流对于浊流的刺讥,凭借着魏晋风度的流行和九品官人法的推行,逐渐形成了风气。
如庾仲容好高论,按《梁书·庾仲容传》:“仲容博学,少有盛名,颇任气使酒,好危言高论,士友以此少之。唯与王籍、谢几卿情好相得,二人时亦不调,遂相追随,诞纵酣饮,不复持检操。”高论见《庄子·刻意》:“刻意尚行,离世异俗,高论怨诽,为亢而已矣。”指的是不切实际、离经叛道的言论。庾仲容可能对身边人有怨怼之语,所以朋友为此责怪他。又如刘孝绰恃才傲物,好讥讽友人,按《梁书·刘孝绰传》:“初,孝绰与到洽友善,同游东宫。孝绰自以才优于洽,每于宴坐,嗤鄙其文,洽衔之。……孝绰少有盛名,而仗气负才,多所陵忽,有不合意,极言诋訾。”又如孔稚珪作《北山移文》刺讥“假隐士”周颙,按《文选》吕向注:“其先,周彦伦隐于此山,后应诏出为海盐县令,欲却过此山,孔生乃假山灵之意移之,使不许得至,故云《北山移文》。”然而按曹道衡《〈北山移文〉新证》,本文应属于游戏文字。但是无论如何,曹道衡也承认孔稚珪这里戏谑不免过分。
此外,南北朝文论中一个重要的话题文德论,也能从侧面反映时人为文好讥刺的风气。按《魏书·温子升传》:“杨遵彦作《文德论》,以为古今辞人皆负才遗行,浇薄险忌,唯邢子才、王元景、温子升彬彬有德素。”可见,文德论作为文章本身,也具有讥刺世人的作用。又按《颜氏家训·文章》:“然而自古文人,多陷轻薄。……加以砂砾所伤,惨于矛戟,讽刺之祸,速乎风尘,深宜防虑,以保元吉。”可见颜之推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文人因轻薄而讥刺,因讥刺而致祸的悲剧命运。
由此可见,这一类诗案中诗歌的两大关键因素——修辞阐释和本意阐释都是有据可循的。特定的修辞手法,对应着特定的阐释方式,如比喻、谐音、离合之类;诗人的讥讽本意有着广泛的社会风气作为依据,这些都指向一个结论: 这一类诗案很少出现随意阐释、深文周纳的现象。然而从《吟窗杂录》对于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的记载可知,谢灵运既没有明确的讥讽对象,对其文学修辞和诗人本意的阐释也显得过于穿凿,且无证据,故而不属于此类诗案。
第二类: 先有政治罪名,后因诗文获罪。此时对于诗文的阐释在诗案中不发挥作用,往往只是一个借口。
如温子升《献武王碑》案,按《魏书·温子升传》:“及元仅、刘思逸、荀济等作乱,文襄疑子升知其谋。方使之作《献武王碑》文,既成,乃饿诸晋阳狱,食弊襦而死,弃尸路隅,没其家口。”按蔡丹君《温子升的生前身后名》:“现存史料中的温子升,分明为政治势力所左右,是个遇事犹豫、逃跑,以保命为上的消极人士。”可见尽管温子升尽可能地逃避,最终还是没有逃脱。高澄还是怀疑他参与谋反,将其饿死狱中。此案中的《献武王碑》的内容与温子升之死没有关系,只是时间上的巧合。
又有王伟狱中檄文案,按《南史·王伟传》:“又上五百字诗于帝,帝爱其才,将舍之,朝士多忌,乃请曰:‘前日伟作檄文,有异辞句。’元帝求而视之,檄云:‘项羽重瞳,尚有乌江之败;湘东一目,宁为赤县所归。’帝大怒……夷三族。”按《梁书·侯景传》:“景既得志,规摹篡夺,皆伟之谋。”可见王伟是侯景军中重要的文臣,也是侯景之乱的首犯之一。侯景兵败,王伟下狱,身败名裂,几已注定,有人取其前日所作檄文告发,无疑是借刀杀人。至于檄文中能否真实表达狱中王伟的立场,则无人在意。
如果假设“忠义感君子”一诗确为谢灵运所作,那么联系谢灵运之后的被杀,也能算是这一类的诗案了。按李雁《谢灵运被劾真相考》的看法,谢灵运当时已经被戴上了“与前朝有不正当关系”的政治犯帽子,不管这首诗是用来嫁祸的伪作,还是“特定环境逼迫出来的忠义”,都已经无所谓了,谢灵运被杀的结局早已被政治决定。反观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确实得罪傅亮、徐羡之在前,但是贬官永嘉也在写作《登池上楼》之前,谢灵运被杀远在十年之后,故而不属于此类诗案。
《吟窗杂录》记载的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属于第三类诗案,即按照一般的文学阐释的逻辑无法判断原文是否具有讥刺他人或政治讽喻的本意,必须通过深文周纳的随意阐释,往往伴随着阐释话语权力的干预,从而得出莫须有的罪名。这一类诗案中,诗文阐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显然若用正常读诗的思维,正如李壮鹰所言: 《登池上楼》描写了所见之景,抒发了心中牢骚,表达了归隐之意,而“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两句只是老实地写出了目中所见景物而已。而《吟窗杂录》中将前一句阐释成“王泽竭”,将后一句阐释成“时将变”,从而阐释出诗人对于政治的怨怼之意,实在是超乎正常的文学阐释或然性的边界,属于过度阐释或者随意阐释了。因为不管是《登池上楼》的体裁、题目、风格、语境,还是其诗的写作时代、历史背景、诗人遭际,都对于文本阐释形成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使得解读《登池上楼》的阐释或然性的边界,一定小于诸如李商隐《无题》诗或某些佚名诗歌。由此可知,所谓的谢灵运“池塘生春草”诗案是属于这一类不顾诗句字面意义,随意阐释、穿凿附会形成的诗案。
这一类诗案是文字狱发展到北宋之后出现的新类型,也是北宋诗案最有代表性的一类。最著名的案例便是北宋最重要的两起诗案: 东坡乌台诗案与蔡确车盖亭诗案,署名“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中记载了御史认为《山村五绝》中“迩来三月食无盐”是在讽刺盐法,认为“过眼青钱转手空”是在讽刺青苗法,实为穿凿附会;蔡确车盖亭诗案中,吴处厚、梁焘、刘安世等人将蔡确《夏日登车盖亭十首》中十分普通的写景用典的诗句阐释成蔡确对于宣仁太后的不满,例如《尧山堂外纪》中记载了吴处厚认为“矫矫名臣郝甑山,忠言直节上元间”是蔡确将宣仁太后比作武则天,纯属混淆视听。此外,宋代出现了一批类似的诗案文字狱。如《萍洲可谈》记载,朱服因出游见游人簪花所作诗中有“孤臣正泣龙须草,游子空簪凤尾花”一联被阐释出大不敬之义而获罪。如《丰清敏公遗事》记载,丰稷作《荷花》诗中有“人心正畏暑,水面独摇风”一联被阐释出讥讽章惇之义而连续遭贬。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汪辅之因作谢表中有“清时有味,白首无成”两句获罪,司马光《涑水记闻》指出“或解之曰:‘杜牧诗云: 清时有味是无能,闲爱孤云静爱僧。欲把一麾江海去,乐游原上望昭陵。属意怨望’”。从而曲折地阐释出暗含的怨望之意。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曲端因“不向关中兴事业,却来江上泛渔舟”一联被阐释出指斥乘舆之意而被杀。这一类不顾字面意义、穿凿附会、随意阐释、罗织罪名的诗案中最富有传奇意味的是《萍洲可谈》记载的一起诗案: 宣和初,荆州掾见僧房有异花不知名,僧云:“花气酷烈不可近。”掾因题诗云:“山花红与绿,日暮颜色足。无名我不识,有毒君莫触。”后有人谮掾于苏漕,指此诗曰:“湖南漕宪俱衣绯,余皆衣绿,无衣紫者。苏漕最老,又独无出身,数发摘官吏,故掾托意山花,实以嘲漕。”苏大怒,竟捃摭掾。此案中最有意思的是告发人对于诗句的阐释水平已经到达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前两句“山花红与绿,日暮颜色足”在告发者看来是用花朵来比喻湖南路的路一级的大小官员,因为这一级官员以服绯、服绿为主,正好对应了花的颜色。后两句“无名我不识,有毒君莫触”在告发者看来则是嘲讽苏漕本人,因为这两句正好契合苏漕两个特点,无名指的是苏漕没有进士出身,有毒说的是苏漕的职责。原来宋代转运使除了负责漕运、财政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担任了路一级的监察官,还有监督吏治、司法监察、司法审判等职能,如《宋会要辑稿·职官》指出“监司之职,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又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监司之职,刺举为常,颇闻旷官,怠于行部,将何以问民疾苦,察吏臧否?”苏漕作为转运使需要监察地方官员,随时检举不法官吏,故称之为“发摘官吏”。这里的发摘既是古代俗语,即揭发指摘,最早见于《后汉书·法雄传》“善政事,好发摘奸伏”,又契合将官员比作花朵的比喻,将检举官员比作摘花,形成巧妙的连喻。如此文字狱的阐释,与一般诗案的捕风捉影相比,可谓无一字无来处,句句“贴合”实际,以至于颇有传奇色彩。这种类型的诗案能够在北宋大量涌现,有政治斗争需求与诗歌阐释水平两个方面的原因,缺一不可。
无疑诗案时代类型的归纳是困难的。首先,有效归纳的前提是全面地掌握材料,诗案作为一种相对敏感的负面史料,本身在历史的书写中就会面临隐匿与修正,加上笔者闻见之浅陋,远远达不到精确归纳出一个时代诗案全部特征这一理想目标;其次,类型化的区分本身带来的遮蔽,就像贴标签一样,分类的初衷是清晰地认识复杂的现象,往往也会将真相简单化。正如上文分析的诗案一样,这些诗案在形成之时并无一个典范模型去效仿,更多具体的案例是多面立体的;最后,时代性也是模糊的,多数历史事件的变迁与政治朝代的划分没有密切的联系,观念、知识、思想也和职官、地名、文献不同,后人自能称引前人,前人未必不能领先时代而与后人暗合。
本文对于南北朝诗案时代类型的划分,是为了总结时人诗案观念的主流,而证明“池塘生春草”诗案在观念上不符合当时的主流认知。尽管对于本案而言,史料考证已经可以很轻易地用一种更加可靠的办法得出相同的结论,但是观念史的分析也自有其合理性存在,至少在史料无法判定的时候,观念史无疑会提供最有可能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池塘生春草”诗案不符合两类南北朝实际存在的诗案的特征,却符合第三类诗案的主要特征,而这第三类诗案最早出现于北宋后期,符合王安石和《吟窗杂录》编者身处年代之人对于诗案的新认识。因此,“池塘生春草”诗案不可能出现于南北朝,极有可能出于北宋人的追溯或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