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献锋‖贷款被骗刷流水930万,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9-16 15:56 浏览量:1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每一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都是至高的荣誉,也是最丰厚的回报。每个无罪案件的办理过程都充满了曲折与坎坷,有成功的喜悦,更有失败的愤懑。每当工作疲惫、感到无助时,回顾一下以往的案例,或多或少能成为一种鼓励和动力,激励自己奋勇前行。
自2010年投身刑事辩护工作以来,经手了众多无罪辩护案例,但成功的却寥寥无几。截至目前,在法院阶段取得无罪结果的案例有4起,其中一起宣告无罪,三起撤回起诉;在检察院阶段取得无罪结果的案例有三起。涉及的罪名分别为: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 闲暇之际,记下那些即将被遗忘的刑辩往事。
☆贷款被骗刷流水930余万,不起诉
2023年4月的一天,我像往常一样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道:“王律师,我是您的粉丝。我之前在您的直播间连过麦,跟您说过我的案子。您当时给出的意见是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我的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刚刚检察官做完笔录,告知我如果认罪就是缓刑,不认罪就是实刑。我该怎么办啊?我想委托您为我辩护,可以吗?”
电话里,我详细询问了案情。当事人陈述自己姓刘,因想贷款在网上结识了一个人,在对方的授意下从东北来到江苏连云港。在对方的安排下,他在当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开设了公司对公账户,并办理了U盾及银行卡。为了增加贷款成功率和提高贷款额度,对方称要向对公账户转账,转账频率和额度越高,获批的贷款额度就越大。最终,对公账户陆续转账金额累计达930余万元。经进一步了解,刘某并不知晓对方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且表示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实这一点。
于是,我接受了委托。到检察机关拿到卷宗后,查阅材料时发现,有份讯问笔录记录了刘某认为对公账户进入的资金可能属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给当事人核对笔录后,刘某提出这句话是刑讯逼供所致,还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有这样的笔录,但在检察机关并未这么说。向当事人了解笔录形成的具体情况后,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当事人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内容均与贷款相关,以此证明当事人是在办理贷款,并不明知对方在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第一次交换意见后,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补充的材料中,关于刑讯逼供的内容仅是出具的一份说明,称讯问过程依法进行,没有刑讯逼供,其他证明材料与当事人是否明知不相关。
我向检察人员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对方犯罪的观点。检察人员则提出,当事人的供述显示在办理贷款期间,接受对方报销车费、住宿费等费用5000余元,可以推定其明知。对此,当事人做出了解释:因为办理贷款来到江苏后,正赶上疫情被隔离在了当地,自己和对方以及其他几个同样找对方办理贷款的人共同隔离在某酒店。数人在酒店的吃喝住宿等消费,对方支付了5000余元,但这5000元是数人共同的费用。刘某辩解自己也向酒店支付过住宿费和餐费等,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上述事实表明,尽管笔录中提到对方支付了5000余元,但并非为当事人本人支付,而是五六人共同的消费支出,当事人本人自己也支出了1000余元。因此,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获利,不符合推定明知的条件。
本次当面交涉完毕后,检察机关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转账的对象是谁、转账的用途是什么,以及笔录上所说的对方支付5000元是否属于获利。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同时,辩护人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比如调查了宾馆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该宾馆在网上的住宿价格信息。第二次补充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提供了该酒店所谓的老板的询问笔录。老板陈述,当事人等人的住宿费用是上家提供的,并且否认了当事人转账的对方是其酒店的工作人员。对此,我们提出了不同的质证意见。根据我们检索到的酒店工商登记,这名证人并非酒店老板,其陈述的对方向其支付住宿费的证言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同时,其否认当事人的转账记录同样不具有客观性。我们还指出侦查人员询问程序不规范,至少应当核实证人的真实身份,该证人到底是不是酒店老板,为何与营业执照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补充侦查调取到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没有支付住宿费,不足以认定当事人获利,也不足以推定其明知。
记得为了这个案子,我先后四次赶赴南阳。第一次是去阅卷,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案件第一次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我再次去阅卷并当面提出质证意见;第二次案件补充侦查,补查再报后,我又再次阅卷并交换意见;第四次是当事人接到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做笔录,我和当事人一起去检察院。记得第四次去南阳和检察官面谈是在2023年10月27日上午。由于10月26日下午1:40要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原本预计2小时能够结束,所以我买了下午5点赶往南阳的高铁票。没想到下午这个案子一下子开了将近4个小时,延误了下午的高铁票,开完庭已赶不上最后一班往南阳的高铁。在下午连续开庭4小时的情况下,为了争取第二天上午能和检察官面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下午开完庭,我从北京开车十一个多小时连夜赶到了南阳。到达检察院门口时已经是早晨六点,我在车上简单休息了一会儿,上午完成了和检察官的第三次沟通。
五个多月后的一天傍晚,当事人通过微信发来了检察院向其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