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丨禁渔期里的“生意经”是违法路,父子俩非法捕捞均领刑

发布时间:2025-09-22 17:38  浏览量:7

禁渔期本是水产资源休养生息的关键时期,可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不仅提供物资支持非法捕捞,还将收购的渔获转卖牟利。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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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甲在某海域渔排上从事收购水产品的买卖,其子谢某乙负责协助称重、分拣、记账、结算等工作。禁渔期后,谢某甲分别与邱某等8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甲提供出海捕捞的鱼饵、碎冰及生活用品等物资,邱某8人则分别驾驶渔船、利用笼壶捕捞螃蟹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由谢某甲收购再转卖他人。1个月内,谢某甲收购水产品价值共计5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之后,谢某甲、谢某乙经海警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检察机关受案后经审查认为,谢某甲、谢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二人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谢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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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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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案例中的被告人本以为能通过非法捕捞获利,最终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样的教训深刻而惨痛。检察官在此提醒,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是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防线,无论是渔民还是相关从业者,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试图突破防线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希望大家远离非法捕捞及其相关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