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6年!在泰国被丈夫推下悬崖,起诉离婚为何难如登天?
发布时间:2025-09-27 15:34 浏览量:1
“泰国孕妇坠崖案”当事人王暖暖的离婚诉讼终于迎来一审开庭,这场从悲剧发生到离婚程序启动的漫长等待,背后牵扯着涉外司法程序的复杂难题。
而梳理整个案件时间线会发现,早在6年前的2019年,曾存在一个本可加速离婚进程的“最佳窗口”,这一细节也为理解涉外离婚案件的程序特殊性提供了重要视角。
从离婚诉讼的推进困境来看,“送达难”是导致案件拖延的核心问题。案件被告俞某冬长期采取消极对抗态度,拒不主动披露有效接收送达地址,而泰国方面基于本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无法擅自向中方提供其在监狱内的具体信息。由于泰国并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泰两国之间缺乏标准化的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对接机制,文书传递需经过公证、翻译、大使馆转递等多环节,程序链条冗长。
更关键的是,身份确认环节曾一度陷入僵局——在缺乏明确对接机制的情况下,需协调泰国监狱系统、外交部、司法部门等多方,最终借助“一带一路”司法合作框架下的视频认证方式,才完成俞某冬的身份核验,为开庭扫清关键障碍。
有观点提出“为何不采用公告送达”,但这一方案在本案中并不具备可行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俞某冬的位置明确处于泰国某监狱内,仅是具体监区、房间信息未知,不符合“下落不明”的法定条件。
此外,国际法层面的准据法冲突也限制了公告送达的适用——泰国采用“属人管辖+缔结地管辖”原则,若中方单方面采用公告送达并作出离婚判决,泰国极有可能以“程序不符合本国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承认判决效力,导致王暖暖在泰国仍处于“已婚”状态,后续可能面临出入境、财产处置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这种跨国司法程序的严谨性看似“繁琐”,实则是为了确保判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效力认可,避免当事人陷入“判决生效却无法落地”的困境。
回溯案件时间线,2019年其实存在一个可大幅缩短离婚周期的关键节点。当年6月,王暖暖因坠崖事件终止妊娠;6月9日坠崖事件发生后,俞某冬迅速归案并被刑事羁押;8月2日,俞某冬主动向南京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主动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在于,俞某冬在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必然包含了有效的送达地址——作为原告,其需依法提供能接收法院文书的地址以保证诉讼程序推进,这恰好解决了后续离婚诉讼中最棘手的“送达地址缺失”问题。
若当时王暖暖能抓住这一机会,及时提出反诉或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大概率可避免后续的“送达困境”。从法律依据来看,这一判断有明确的法条支撑: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34条(现行《民法典》第1082条延续该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俞某冬在王暖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明显违反该条款,其起诉很快被法院驳回,但该条款仅限制男方起诉权,对女方的离婚请求并无限制。这意味着,若当时王暖暖身体条件允许,可不受“终止妊娠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直接针对俞某冬的起诉提起反诉,或依据其提供的送达地址另行起诉。
从程序可行性来看,虽然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民事诉讼法通常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但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例外”——若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且提交了经法院认可的证明文件(如刑事羁押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经法院准许后可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对于本案而言,俞某冬当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其“无法到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若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配合离婚程序,结合俞某冬涉嫌故意杀人的严重情节,法院大概率可快速作出离婚判决。
即便俞某冬当时拒绝委托律师、坚持本人到庭,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推动案件进展。若俞某冬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规定,在核实其羁押状态这一客观情况后,启动缺席判决程序。虽仍需通过外交途径完成文书送达与身份核验,但相较于6年后“地址缺失+身份难确认”的双重困境,2019年的案件基础条件更为成熟,程序推进速度必然大幅提升。
当然,需客观承认的是,2019年的“最佳窗口”也存在现实限制——当时王暖暖刚经历坠崖、流产的双重创伤,身体与精神状态均处于恢复阶段,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法律咨询、证据准备、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法律行动。
但这一错过的窗口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揭示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程序时机”的重要性,也为类似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经验启示——在涉及跨国司法程序时,需尽早关注程序细节,及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捕捉有利时机,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与程序要求,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暖暖离婚案的一审开庭,不仅是个案正义的推进,更成为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涉境外羁押人员离婚”的典型案例。让更多人意识到,在跨国法律纠纷中,程序细节的把握与时机的判断,往往对案件结果产生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