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数千万贷款 仍担银行千万罚息 宁夏中卫一房产企业“喊冤”无责
发布时间:2025-09-27 17:10 浏览量:1
位于宁夏中卫市城区西南,一座名为“锦宸湾”新建楼盘。这个在当地曾是重点推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今纠纷不断,同时波及这里的上百户业主,他们正面临房产手续无法正常办理、诸多生活不便的煎熬。开发商企业则表示,因涉及银行借贷纠纷,波及了业主们的权益。有关司法判决、裁定更让企业本身加重本不该有的负担。
小区业主:“生活在这里,感觉快被外界遗忘”
“连买根烟都得跑两公里,点个外卖也送不过来……”业主张先生说,小区现在没有生活配套服务,生活用品采购也得到两公里外的某小区,网上购物连快递员都嫌远不方便送。
据业主介绍,锦宸湾是2021年开始建设、对外推介宣传的,当时中卫市、区两级政府也很重视支持,当地人公认是中当时中卫建设标准最好、最热门的小区之一,大家对这个项目规划、物业服务档次、各项生活配套设施很满意,即使开盘价格比市区行情还要高,也吸引了许多人来购房。
“ 2023年7月份楼盘交房,给业主们交钥匙时,实际上没有正式完工,水、电都是临时的,暖气不通,很多设施还没有建好。”业主代表告诉西西新闻记者,不少人着急住房开始装修,逐渐发现,由于没有正式验收,现有条件无法满足正常生活。“小区使用的临时用电,大功率用电器是用不了,暖气更是没有结果。直到2024年下半年,才有了正式电表,住户才用上暖气。”
小区业主说,住宅是洋房标准,物业引入宁夏排名前列的服务公司,还有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的加持,周边环境有城市优质规划,房产项目的规划宣传特别有吸引力。实际入住后才发现,这些几乎都是“空中楼阁”。
“如今前期入驻的物业团队撤走了,幼儿园没有建,连小区、楼宇监控都没装好,晚上小区大门都没人看护,给我们这些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太大了。”多名受访的业主情绪低落,他们表示,如此境遇感觉自己快被外界遗忘,亲朋好友面前都不敢多讲怕丢面子。
“锦宸湾”小区的大门至今未启用 业主只能走消防通道
现场:小区服务设施缺失无人维护
西西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锦宸湾”小区目前建成19栋楼,其中有12栋楼里有部分业主常住,有100多户。购房业主们两年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总体上看虽有进展,但很多关键问题还没有解决。业主们表示,当初带着希望入住本地高标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可现实状况让他们难以为继。
“住建部门起初还比较热情,反映的次数多了也不太积极了,遗留问题越来越难处理。”业主代表告诉记者,主要是房产证无法办理问题,影响了新生儿上户口,还有诸多建设验收手续不全,供暖问题能否彻底完善,小区的配套设施如监控、门禁缺失,地下室漏水、草坪无人维护等,小区大门口的市政道路,几年来仍没正式交工,还有断头路未彻底打通,日常也无人维护,
“房产证办不下来,是因为土地手续抵押在当地银行,我们了解到开发商企业还欠了银行的罚息1000多万,银行不同意谁也没办法。”业主表示,今年7月,中卫市住建、银行等单位来开现场协调会,数十套房子被扣押,大家认为价值也足够抵扣,银行方面表示可以评估拍卖,可是现在还是没有结果。
生活服务不便 小区入住率很低
涉事开发商:一场金融借贷纠纷致企业背上沉重负担
记者在采访中侧面了解到,“锦宸湾”小区开发商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公司),曾是当地一家颇具实力的企业。该房产也是企业倾力打造的标杆项目,在建设初期,得到了中卫市政府部门的高度支持。但从其现状看,小区后续建设停滞、服务设施不全且纠纷不断,业主权益得不到维护,尤其在房产证的焦点问题上,无有效进展。
在多次电话沟通后,开发商锦城公司负责人刘一某(化名)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是因为解除抵押土地遥遥无期,无法帮助业主办理房产证,但责任并不在他。
“真感觉到冤枉和憋屈,当年,我的企业为其他公司进行了金融借款担保,法院判决要我们承担保证责任,这些年来我也承担起责任,替实际借款方把全部本金和利息都还清,可如今银行又要上千万的巨额复利、罚息,实在没办法了。”
刘一某说,实际的借款方是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祥公司),是其亲属刘二某(化名)的公司,两家公司本无关联,过去出于亲情提供担保,但由于锦祥公司挪用银行大量借款,逃避债务,导致自己被迫承担责任,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如今两家关系早已破裂。
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看到:2018年9月,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将宁夏锦祥公司及法人代表刘二某、刘二某妻子袁某诉至中卫市中院。
2018年11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借款方锦祥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800万,利息48万余元(2017年12月21计算至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公司法人代表刘二某、刘某妻子袁某承担连带清产责任。法院同时还判决,锦城公司名下的抵押土地,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驳回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数千万的债务,如巨石压在企业上,为履行法院判决,企业只得克服重重困难,想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锦城公司负责人刘一某说,2021年9月,公司和银行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以本公司抵押土地开发楼盘销售款偿还债务。所以,“锦宸湾”地产项目若能顺利实施,从某种意义看,就能让企业摆脱这次危机,以及后续发展问题。
小区门外的市政道路多年来仍未正式打通 维护不足
争议骤起:上千万的银行复利、罚息该不该交?
锦城公司与中国银行中宁分行签下和解协议,本是解决问题的重大举措,结果双方如今仍然剑拔弩张。当锦城公司逐步付清本金、数百万利息后,银行仍然计算出上千万的复利、罚息等事项,企业遂拒绝继续履行。
“当时形势紧急,必须要启动开发项目,这个和解协议现在看来,没有任何和解的意味,反而埋下深深的隐患……”刘一某解释,双方约定楼盘销售款偿还债务,条款约定企业要还法院判决的本金、前一阶段的利息,这个是有明确的金额数字,但是对后期要支付的利息,写的却是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实际上企业根本算不清后面还有多少,银行方面没有帮助企业脱困的诚意。
刘一某告诉记者,截止目前,锦城公司作为担保方已经向银行代偿了全部本金2800万元、利息480万元。结果,2024年11月中行中卫分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达1100万余元,银行明确提出,这笔资金包括“应收利息的罚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复利”“诉讼费”等。
“法院判决的银行本金2800万还清了,48万余元的利息实际至今给付480万,现在银行又计算出了1100多万,企业难以承受,这笔钱于法无据。”刘一某说。他再检视当年的法院判决,重新拿出审判证据材料,他认为中卫市中院的判决有明显偏差。
“首先,2018年,中国银行中宁分行诉求锦祥公司归还借款和利息时,庭审记录中明确了锦祥公司拖欠银行本金、利息、罚息等金额项目。在庭审询问环节,法庭审判人员询问银行诉讼代理人,主张的利息是否包括罚息、复利?银行代理人回复:逾期之后产生罚息,没有复利。其次,在庭审辩论意见中,辩论代理人再次强调,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罚息。然而,法院判决书中,判决被告清偿借款事项中,只有本金和利息,没有见到罚息、复利等字眼。”
记者看到了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中国银行中卫分行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利息”“罚息”随本结清,直到付清为止。而法庭判决书的判决事项里,只判定“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之付清为止;同时判决的最后一项,驳回中国银行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原被告庭审记录,清晰的表明,本金、利息、罚息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功能作用不同,但是法院的判决明显没有支持‘罚息’的诉讼请求。”刘一某说,另外关于“复利”,庭审记录中银行方面已明确“没有复利”,判决书中亦没有“复利”二字。“法院判决就是本金、利息。在执行阶段出现复利、罚息的字样,甚至还有其他计息概念,执行部门不断扩大生效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于法无据。”
经中卫市中院民事判决 被告方只承担本金、利息
疑点重重:法院判决解释冲突?银行贷款程序存瑕疵?
回顾时间线的梳理,记者注意到,锦城公司曾分别在2016年6月2日、2017年5月24日两次,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为亲属开办企业——锦祥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卫分行获得的相同数目为2800万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2017年5月24日的这笔贷款产生的诉讼。实际借款方锦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锦祥公司作为担保被强制执行。
2021年在法院主导下,锦城公司和银行签订约定楼盘销售款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因实际清偿过程中的冲突已失效,所以中国银行中宁分行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锦城公司的执行异议,中卫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表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机构书面征询审判部门,审判部门答复,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判决书中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故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刘一某在四处奔波,申诉质疑的过程中,从有关部门的回复中,银行贷款流程上又发现了新的疑点。
“我和锦城公司当年为锦祥公司连续两次抵押担保,其中,第一次在2016年6月,锦祥公司就中国中卫银行办理2800万流动资金贷款(约定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借款用途为施工所需原材料。锦城公司提供了担保。可这笔贷款实际上于5月23日已提前结清了。”刘一某说。
“我一直以为我担保的是以前就旧贷款,最近从有关部门调查后的反馈信息中才知道真相,令人蹊跷的是,银行5月24日就立即为锦祥公司办理了2800万流动资金贷款(约定期限自2015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用途仍是:购买原材料及日常经营周转。”
刘一某回忆,签订担保手续顾虑重重,出于亲情也迫于无奈。第二次为锦祥公司担保的实际情形是,2017年5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到家里,提出若不继续担保,若锦祥公司不能还款,锦城公司的土地抵押将面临被拍卖的风险,刘一某无奈下就再次签下了担保手续。
“明明早前一笔贷款已经结清,第二天,中国银行就和锦祥公司再次签订2800万流动资金贷款,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让我签下保证合同,这合理么?”刘一某质疑道,锦祥公司如何在不到24小时内通过贷前审查,就能迅速办理数千万贷款。第一笔贷款如何提前还清,担保方竟不知情。
更加生疑的是,刘一某再次查看中国银行中宁分行起诉锦祥公司后的庭审笔录,其中写明,当审判长询问银行代理人本案的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代理人直接回答:以新贷偿还旧贷。
“都这样直白了,难道还不明显么?”刘一某说,银行方面明明知道锦祥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名,借款数千万,实际在做新贷还旧贷的行为。锦祥公司突然还清前一次的“旧借款”,第二天就办好了同等金额的“新借款”,担保方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他认为,借款方用途变“显著增加担保风险”,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应履行尽职调查,银行方面“明知”借款方改变了贷款用途,却不采取监管措施,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承受范围。
2025年6月,中卫金融监管分局介入调查,对锦城公司反映的一系列问题,回复称,认定2017年5月24日中国银行中卫分行批准的该笔贷款并非借新还旧业务。同时就反映的“银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为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属实,“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信息问题”不属于监管职责,建议公司向相关部门反映。“银行工作人员以贷款到期、借新还旧为由威胁办理抵押合同手续,否则拍卖土地的情形”现有证据和监管手段无法证实。
2025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宁夏监管局书面回复刘一某,认定中卫金融监管分局处理意见中,涉事企业锦祥公司的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有待进行进一步核实,责令中卫金融监管分局重新处理相应事项。同时维持中卫金融监管分局其他事项上的答复意见。
法学人士:判决裁定应明确文字解释避免造成异议
六年后中卫市中院给企业发出一份通知:利息的解释包括罚息、复利等概念
近日,西西新闻记者来到中国银行中卫分行,该分行负责人表示,银行也一直在积极处理“锦宸湾”小区的问题,但其对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推进处理,并没有正面回答。他强调,法院已有明确的判决、裁定,银行方面是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纠纷。
“当年和解协议是法院主导下,本来为企业解困达成的,中国银行中卫分行在企业积极履行时,误导企业继续计算高额罚息、复利,违背了和解目的。”涉事企业负责人刘一某表示,企业尽全力还清数千万全部本金和数百万利息,当地银行没有为企业的稳定发展解围纾困,当初签订的和解协议,实际却是不平等待遇,没有减免优待措施,仍在不停歇实施各种惩罚性计息,加重企业负担。实际主债务人锦祥公司却能涉嫌转移资产拒不执行、长期逃避责任,法院未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却对积极配合的担保人超标查封,显失公平。
西西新闻记者采访了金融行业多家银行,相关受访负责人表示,银行在面对金融借款纠纷时,针对逾期企业可采取协商止息、延期还款、停止罚息等灵活措施。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可协商减免部分利息或罚息。若企业能证明逾期因不可抗力或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双方协议,银行可能暂停罚息,约定后续还款责任。同时,银行业受访相关人士表示,利息、罚息及复利等概念是不同的,也是有各自的算法,互不重叠。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关于“锦宸湾”小区地产开发企业对相关判决、裁定的异议,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意见讨论,将尽快向媒体予以回复。截止发稿日,未见到法院方面回复相关明确意见和结论。
从“锦宸湾”小区业主房产证诉求,到开发商企业和银行的诉讼过程,记者注意到,其中关键焦点,还是围绕当年法院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出现的争议性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从现有资料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庭审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文字解释上发生了模糊和矛盾,判决中出现体系解释冲突。” 记者采访到宁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他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合同条款有争议、冲突时的解释,存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权益,防止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利用条款的模糊性或歧义性损害对方利益。
受访的这位法学教授表示,处分权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法院裁判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也就是“不告不理”原则,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宁夏大学受访的法学教授表示,法院判决应对重要的文字、说理部分,逐字逐条予以阐明最终结论和态度,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民事案件中若法院判决对具体事项解释出现瑕疵或偏差,只要当事人未上诉选择服从,就无需再进行裁判。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添加内容或予以处理,居中处理当事人纠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判决书写明的事项,多年后又生出多个解释,正是这个‘蝴蝶效应’,让企业一直背着沉重的负担。”刘一某说,“锦宸湾”房产项目倾注了他的精力和心血,高起点的建设标准在当地广受赞誉和关注,他对未来的事业信心满满。如今企业诉讼缠身,后期项目停工、服务停滞,给业主们带来许多伤害,他也一直在继续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给购房业主们切实解决问题。 (记者 李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