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黑医”三度落网:上海一女子非法代孕获刑,并被判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5-10-23 16:47 浏览量:3
在上海市松江区一处隐蔽的民房内,一名仅有小学文化的农妇,在未取得任何行医资质的情况下,长期从事着非法的代孕养胎活动。
这并非她首次以身试法——早在2018年与2019年,她就曾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
然而,高额利润驱使她重操旧业,直至2022年6月8日清晨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
这位名叫曾某某的被告人,最终因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与此同时,法院还判决她承担涉案医疗器械与药品的销毁处置费用33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号:(2022)沪0117刑初1028号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制裁,更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创新。
屡教不改的“职业”非法行医路
判决书揭示了一条清晰的违法轨迹。曾某某,1971年出生于湖南嘉禾县,仅有小学文化程度。
2018年2月,她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罚款2万元并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她再次因同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2.5万元,药品和器械被依法没收。
令人震惊的是,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能阻止曾某某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她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某地重操旧业,开设代孕养胎点,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022年6月8日,当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葡萄糖注射液、黄体酮软胶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大量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随意丢弃的医疗废弃物。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专业性特征。
刑事责任与公益损害的双重追究
在刑事部分,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因曾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辩护人曾提出曾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非法行医行为主体责任的严格界定——在个人独立实施的非法行医活动中,行为人本人就是直接责任主体,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
与此同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还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曾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使用药品,同时存在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的情形,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危害药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2022年9月22日起,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在为期一个月的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遂依法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的多重法律意义
法院的最终判决体现了多层次的法律责任追究:
在刑事责任方面,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其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在民事责任方面,判决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承担三次行政执法中查处的医疗器械、药品的销毁处置费用共计33元;
二是责令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行医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且赔礼道歉内容需保留三十天不删除;
三是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这一判决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将刑事制裁与公益修复有机结合,通过33元的处置费用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强调了违法行为人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弥补责任。
虽然33元的金额不大,但其象征意义重大——非法行医者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须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买单”。
案件背后的社会警示
此案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非法行医,特别是涉及代孕等敏感领域的非法医疗活动,将面临刑事与民事的双重法律制裁。
代孕行为在我国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而地下代孕产业链中存在的非法行医行为,更是对孕母和胎儿健康安全的严重威胁。
曾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来源、质量和储存条件均无法保障,加之其随意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潜在风险。
法院判决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处置费用,不仅是对其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任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也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现代法治理念。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非法代孕及相关医疗活动可能呈现更加隐蔽和专业化的趋势。
对此,司法机关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对于屡教不改的非法行医者,不仅要从刑事上严厉制裁,还要通过公益诉讼让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