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雷会副食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8 14:37 浏览量:1
仙桃市监处罚〔2025〕599号
当事人:雷会副食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口南路
经营者:雷会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对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口南路雷会经营的“惠民批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上销售的9盒“白象红烧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保质期为6个月,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1盒“京都蜜炼枇杷糖”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为2年,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保质期的9盒“白象红烧面”与1盒“京都蜜炼枇杷糖”实施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并于2025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从仙桃地区的流动送货车购进“白象红烧牛肉面”12桶和“京都蜜炼枇杷糖”5盒,“白象红烧牛肉面”每桶进价为3.5元,总计42元,“京都蜜炼枇杷糖”每盒进价为3.5元,总计17.5元。当事人以每桶4元的价格在店内销售“白象红烧牛肉面”、每盒5元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京都蜜炼枇杷糖”。在保质期内,当事人共销售3桶“白象红烧牛肉面”和4盒“京都蜜炼枇杷糖”;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剩余9桶“白象红烧牛肉面”和1盒“京都蜜炼枇杷糖”已超过保质期未售出,货值为41元。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导致其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计4页,现场检查照片11张,音像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对当事人雷会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有关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5〕280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并送达的事实;
6.12315消费者投诉资料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025年9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5〕56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地处乡镇,涉案过期食品品种类别少(2个品种)数量少(“白象红烧牛肉面”9桶和“京都蜜炼枇杷糖”1盒)货值金额小(41元),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雷会副食批发超市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雷会副食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白象红烧牛肉面”9桶和“京都蜜炼枇杷糖”1盒;
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记者:默晓龙
编辑: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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