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投资都的工资个税扣除办法解析
发布时间:2025-10-30 15:00 浏览量:1
在实务中,有三类经营主体(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这三类的投资者个人薪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容易混淆的实务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需遵循的核心原则为,投资者不能给自己发工资,这三类经营主体的投资者(合伙人)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有着本质区别。投资者投入经营资金的回报、管理劳动的回报,其本质都是经营所得,而非工薪所得。现作出具体的解读:
一、对三类企业资都的薪酬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税法规定代表的意义?
1、不是费用:
投资者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或“薪酬”,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企业或合伙企业(即经营主体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时,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2、穿透到个人:
既然经营主体不能扣除,那么这笔钱就不能从经营主体的收入中减掉。在计算投资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时(针对经营所得),这笔所谓的“工资”不能减少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
3、实质是利润分配或留存收益:
投资者从经营主体账户中提取的款项(无论名义是“工资”还是“提款”),实际上是在分配经营利润或动用之前积累的留存收益(资本金)。
二、三类经营主体具体分析:
第一、有关个体工商户:
1、业主自己:
个体户业主本人不允许给自己发放“工资”并税前扣除。
2、可扣除项目:
业主本人的生计费用(俗称“基本减除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体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专项扣除。
3、扣除标准:
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与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相同。
4、如何扣除:
在计算个体户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后,再减除这每年6万元。剩下的才是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
5、重要提醒:
即使业主没有给自己名义上发工资,这6万元是固定可以扣的,相当于政策直接给你考虑了生计支出。
6、给雇员发工资:
个体工商户可以雇用其他人员(非业主本人),给雇员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需要符合合理性要求,且按规定缴纳社保、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有关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者个人:
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个独企业的税前扣除。
2、可扣除项目:
与个体户业主类似,投资者本人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本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同样是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3、给雇员发工资:
个独企业雇用其他人员(非投资者本人),给雇员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普通合伙企业:
1、个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等名义)不允许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普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先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协商的分配比例,或者合伙人平均)计算分配给每位合伙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
2、可扣除项目:
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份额中,在计算该个人的“经营所得”个税时,允许减除个人合伙人本人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年。这是在其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进行的扣除。
3、给雇员发工资: 合伙企业雇用非合伙人身份的雇员,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实务应用指南
第一、不得混淆主体:
投资者/合伙人的“薪酬”不能扣,但投资者/合伙人以外雇佣的员工的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按规定扣除的。
第二、严格区分账目:
在做账时,必须清晰区分支付给投资者(合伙人)的款项(本质是利润分配)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强行在账上为投资者/合伙人做工资薪金支出是无效且不合规的。
第三、有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义务。而对于投资者/合伙人个人,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通常需要自行申报(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核定或特殊方式)。
第四、综合所得扣除办法:
投资者/合伙人的6万元/年的扣除,是针对其从该经营主体取得的经营所得计算时的扣除。如果他们还有另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在计算综合所得个税时,这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只能用一次。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
第五、合伙企业有特殊性: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各个合伙人(特别是个人合伙人)承担多少税负。
第六、需防范稽查风险:
将投资者/合伙人的“薪酬”强行做在工资薪金科目下,是税务稽查中非常关注的问题,风险很高,可能导致补税、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