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帮忙”到犯罪,仅一步之遥!警惕“高薪金融岗”陷阱
发布时间:2025-05-27 20:14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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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是一名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大学生,怀揣着梦想,憧憬着用自己的双手改善生活,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就业的压力和生活的拮据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正当他为找不到工作发愁时,招聘网站上一条诱人的招聘信息闯入了他的视线:鑫荣财富管理公司招聘金融顾问,月薪一万五,朝九晚五,周末双休。
程明立刻发送了自己的简历,不久公司就联系了程明,程明对自己学的是中文专业,没有金融背景表示疑问,但联系他的张经理却说公司看中的是他的学习能力和沟通技巧,专业知识公司会统一培训。
张经理向程明介绍了具体工作内容是:工作是电话客服性质,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第二天上午十点就可以来公司入职。程明很开心,终于找到了一个好工作!
第二天,程明就来到了鑫荣财富管理公司,张经理声称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登记,需要身份证原件。同时需要程明办理几张银行卡用于客户资金周转。张经理还说,每办一张卡,公司额外补贴500元。程明虽然心有疑问,但还是和张经理办理了银行卡。
而在入职培训课上,程明发现了不对,所谓的营销话术,竟然是诈骗电话!程明当然知道这是犯法的,立刻想要退出!但张经理却威胁他,他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都在公司这里,如果程明报警的话,警察肯定先抓他!程明刚出校门,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被张经理吓得不敢报警,只能继续在这家诈骗公司工作。
不久后,公安机关对捣毁了这个诈骗公司,程明因为名下的银行卡涉及三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三百余万被抓。
最终,程明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以张经理为首的诈骗集团成员因触犯诈骗罪,根据其具体涉案金额分别被判处3年至无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副局长陈静
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麟
案件中,以张经理为首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成员被分别被判处3年至无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人员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何认定工作人员“明知”公司实施电信诈骗?司法实践中常见证据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以下证据来认定:参与工作时间长短;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描述是否相符,如招聘信息中写“金融顾问”,实际培训材料为“冒充官方客服话术”;内部群聊天记录中讨论如何规避监管;配备多部工作手机,每部手机对应不同的诈骗角色;远高于行业平均收入的异常薪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公司以"财务流程"为由收集员工银行卡的行为性质如何定义?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正规企业无需收集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同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应立即拒绝并报警。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案件中,程明误入诈骗公司,被胁迫继续参加犯罪,该如何自救并减轻法律责任?
首先要立刻停止犯罪行为,比如立即注销交给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切勿因害怕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然后保留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合同等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说明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认定为“犯罪中止”、“从犯”或“胁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普通群众在遭受电信诈骗后,如何挽回损失?
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反诈专线96110报案,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紧急止付;联系转账银行客服要求冻结涉案账户,黄金止损期为被骗后30分钟内;案件侦破后,追缴赃款也会按比例返还。
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追赃难度较大,因此预防比补救更重要。
招聘网站发布词条虚假的高薪招聘信息,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招聘平台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需核验用人单位资质是否属实,如发现用人单位的虚假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在求职过程中,如何核实公司合法性,避免误入诈骗公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求职者在入职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信息,并注意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业务内容是否与招聘描述相符。
求职者也要警惕“零门槛高薪”岗位,如:工作内容明显异常(如要求虚构身份、隐瞒真相),薪资与劳动强度严重不符等;拒绝缴纳押金、培训费等不合理费用;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