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不能区别对待户口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30 03:31 浏览量:1
随着近期见诸网络的有关农村宅基地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继承相关法律渐渐清晰。
涉及此法规对于那些从村里面迁出的成为城市户口的人来说,我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存在逻辑的深层次不合理和潜在的巨大隐患。
今天特发文以驳斥该有关规定和法律条文。
首先我就是从农村迁入城市的,并且成为非农业户口。
按照新的政策,我只能回家继承父母的地上建筑物,宅基地跟着地上建筑物走,只有使用权。屋塌宅基地收回,宅基地是集体的。但是,城市户口继承,不能扩建翻建……
这看起来没错,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相关政策对于城市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是明显违反宪法的,切实在侵犯像我一样从农村走出来老家父母有房子的城市户口人群的完全继承权和法律主体权利。
一、农村房子的由来
农村老房子是父母作为农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或者天自而成(没有新中国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建房自助),一砖一瓦建起来的房屋,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有的地区和家庭甚至倾其一生心血和辛劳,好不容易才建起来的房屋。
二、质疑焦点
子女求学也罢外出打工也好,在外居住户口迁出去,暂时可能不回来了,那么,你的政策规定房屋倒了,因为户口性质城市户口就不能重建了,合适吗?合理吗?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说得过去吗?这样的规定,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呢?
即便是子女是城市户口了,你能保证他她外边有房子住?即便是买了房子大都是商品房,国家也好、集体也罢给过人家一分钱去城里买房子了吗?我想不仅没有给人家在城市买房的资金及任何支持,相反还让很多城市人背负了巨额的债务,银行贷款七凑八借购买城市的商品房。
三、城市商品房与农村房屋
商品房商品房,城市房子大多是是商品贷款购买的商品房,说白了价格合适或者生活困难需要钱,随时可以卖掉,只不过是商品而已,是人民群众创造财富打拼积累的一种物质固定资产体现,同时,很多也是举债负债购买,与老一辈在农村建房一样是一份努力奋斗后的获得体现,往大了说是基业,往小了说是努力奋斗的财富积累。
四、土地性质及使用权及获得使用的方式
土地国有也好,集体的也罢,这没什么毛病。大家都是使用权,但是区分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对继承后的权利有差别,不合理也涉嫌违反宪法。
根据宪法规定,不管是什么户口性质,人本身是平等的。
户口性质仅仅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产物,区别于从事什么工作。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民也有在城市打工的,城市户口也有种地的,户口性质已经不是什么重要的区别了。也不能以此区别对待搞权利差异化,故意制造不平等,有故意制造社会矛盾的嫌疑。
而有关法律规定以户口性质区别对待国民继承农村房屋后的权利,与国民应该享有的宪法平等权是相违背的,换句话说涉嫌违宪。
更重要的一点,侵犯先辈拥有的权利认可。
什么意思?祖国的江山历代就是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不管用何种方式,或者战争或者谈判或者占有……一寸土地一寸山河,本就是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才有今天的国家版图,守卫江山从来不区分妇女老幼,更不区分什么户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祖辈缔造的房屋,也是如此,不能因为什么户口性质而区别对待权利……
今天我走了,明天你走了,留下的没人来继承没人去守护,留给谁呢?谁家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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