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划”工程款背后的程序正义遭损害
发布时间:2025-06-07 22:48 浏览量:4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基层司法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然而,近年来一些案件中出现的执行程序不规范、司法裁判反复等问题,引发了公众对基层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在四川资阳三岔湖的一项工程背后,一场围绕517万余元工程款的执行争议,将基层法院的执行程序推至舆论前沿。实际施工人指控执行法官在无生效判决支持的情况下强行扣划工程款,而法院裁定的反复“翻转”更让事件迷雾重重。这起看似普通的工程款纠纷,究竟是司法程序的疏漏,还是存在更深层的权力运作?
2013年,中冶建工集团承包了四川省资阳市三岔湖起步区市政道路二标段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随后,沃特公司又将滨湖路施工转包给魏茂安等人负责。工程顺利结束后,魏茂安等人本应从该项目中获得相应工程款,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沃特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应收、应付款项被冻结,无法支付。作为施工负责人,魏茂安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2020年审计显示,滨湖路项目工程款超5178万元,经法院判决,由中冶建工集团代付2461万余元工程款给实际施工方魏茂安等人。
原本以为有了法院判决,便可以很快拿到工程款,让人没想到的是,转折发生在2022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法官突然向中冶建工集团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将517万余元工程款划付至案外人肖某某账户。“这笔钱是我们的工程款,法院连招呼都不打就划走了。”据了解,中冶建工账户中的517万余元在三日内完成扣划,而此时距离“管理费债权”错误判决仅过去三天。
肖某某为何能获得这笔工程款?金牛区法院的逻辑链条基于“沃特公司对魏茂安享有管理费债权”。原来,肖某某称,魏茂安与沃特公司的转包协议约定,后者可按工程款10%收取管理费,而517万余元恰好是滨湖路项目总额的10%。但问题在于,这一债权完全是凭空捏造,沃特公司从未就管理费对魏茂安提起诉讼,而这一“到期债权”也从来没有经过司法确认。
金牛区法院据以扣划的(2017)川0106执6949号裁定,引用的627号判决仅维持程序结果,没有涉及实体债权认定。而金牛区法院向魏茂安送达《续行冻结申请书》,并没有经过律师签字,遭到质疑后又送达了一份补签版,但也不是律师本人签署。
根据《民事诉讼法》,代位权行使需经诉讼确认,但肖某某从未起诉过魏茂安,法院却直接将管理费认定为沃特公司债权。“这相当于跳过审判,直接用执行程序创设实体权利。”魏茂安一方对这一结果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这场争议历经三级法院、十余次审理。魏茂安及其团队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他们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又一次次被驳回。
2022年4月14日,金牛区法院在(2021)川0106民初8842号判决中,以“生效判决认定沃特公司有权收管理费”为由,直接推定517万元为到期债权。2022年12月21日,金牛区法院作出(2022)川0106执4539号之三执行裁定,认定扣划中冶建工银行存款517万余元用于支付沃特公司债权人肖某某的行为合法。魏茂安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金牛区法院驳回。
2023年,四川省高院(2023)川执监274号裁定直指关键:金牛区法院未查明“沃特公司对中冶建工是否享有债权”,扣划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该裁定撤销了成都中院和金牛区法院的错误裁定,要求重新审查。
2024年12月,成都中院(2024)川01执复387号终审裁定认定,扣划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撤销了金牛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仅否定程序合法性,未明确517万元的权属,也未提及执行回转。成都中院627号判决虽纠正了事实错误,却维持“不能排除执行”的结果,导致魏茂安等人陷入“事实错误但程序合法”的怪圈。
从基层法院的“循环论证”到高院提审后发回重审,再到终审裁定的“半截子正义”,法院“翻烧饼”一般的判决,让魏茂安等人至今仍然没有办法追回工程款。然而在一次次判决之中,金牛区法院何法官的一系列“有违职业规范”行为的“精准操作”,便显得尤为“迷惑”且“异常”。据了解,627号判决于2022年4月11日生效,何法官4月14日即下达扣划通知。“正常执行程序需审查债权真实性,但他只用了三天。”通过向中冶建工集团了解,魏茂安得知当天有十几位员工看到何某某居然独自一人穿着制服去划扣工程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但魏茂安称,直到工程款被扣划后,他才得知存在“到期债权”一说。“法官连听证都没开,直接把钱划走了。”魏茂安反复提及“程序正义”四个字,在他看来,即便最终认定管理费债权成立,法院也应通过审判程序而非执行程序解决。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两名当事人存在“表亲关系”,且扣划金额与沃特公司应得管理费“精确吻合”。尽管无直接证据,但魏茂安团队发现,肖某某冻结的沃特公司资产中,包含一套位于成都人民南路、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而该房产在扣划完成后解除查封。执行力超强的何法官在收到魏茂安等人要求回转工程款的多次请求后却迟迟不理。
这场争议的连锁反应早已超出法律范畴。魏茂安出示的工资表显示,项目拖欠2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0余万元,部分工人已提起诉讼。“这都是农民工们的辛苦钱,是他们的‘血汗钱’啊!”魏茂安表示希望能尽快追回工程款,还工人们以安心。更令人担忧的是基层司法公信力的损耗。“如果法院可以随意扣划无争议的工程款,以后谁还敢接工程?”一位不愿具名的建筑行业从业者表示,此案若不能妥善解决,将对区域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魏茂安等人已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而金牛区法院尚未就执行回转作出回应。517万余元工程款的归属,或许终将在司法监督中尘埃落定,但这起案件留下的思考远未结束:在追求执行效率的同时,如何确保程序正义不被架空?当法律文书存在模糊空间时,执行权力该如何规范运行?这些问题,考验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与力度。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此案不仅关乎魏茂安等人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与维护。我们呼吁司法机关能够正视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呼吁对何金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进行进一步调查,将“害群之马”尽快踢出司法队伍。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够通过此案,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约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