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一民办学校举办权“被篡夺”背后:审批迷雾、资金挪用与监管困局,谁在践踏政府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5-06-08 02:45 浏览量:3
一、办学之路的跌宕:从合规筹备到权益“被篡夺”,谁之过?
徐州苏通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苏通公司”)由42名股东投资6200余万元成立,初衷是在邳州市邳城镇艾山村创办民办学校,让农村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2020年12月,苏通公司获邳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筹设“邳州市艾山中学”(初中),并于2021年相继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教育局设立初中的批复。
然而“双减”政策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审批暂停,邳州市教育局要求已筹设初中转型为高中或中职学校。苏通公司按要求启动高中申办,申办报告中填写的举办者明确为苏通公司,申请材料由时任公司法人代表展某军上报。但2022年5月艾山高中获批时,举办者却显示为展某军个人,2022年5月10日下午公示,2022年5月11日发证,公示期不足24小时。股东发现后要求查阅申办材料,但一直被教育局拒之门外,不给查看,此时事情已经引起了股东们对教育局理事效率的怀疑和教育局对问题的承担态度的不满。
其中办学场地是学校审批中的主要要件,但申办材料中《校舍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日期是2022年7月29日,而办学许可的发证日期是2022年5月11日,远远滞后于发证日期,没有办学场地如何获得的办学许可?而且这份合同也是展某军个人签的左右手合同,已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对方上诉至徐州中院,至今拖延判决已近1年,二审一直不出结果,理由是牵扯到学生上学,维持稳定!苏通公司股东曾多次要求查阅原始审批申办文件,都被教育局负责人拒绝。负责人声称他们对报审材料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责核验材料真假,引发苏通公司股东对审批程序合法性的强烈质疑。
二、资金挪用与权力失范:犯罪事实与监管缺位的双重冲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展某军在掌控艾山高中期间,把学校资金存入个人账户,长期脱离教育局监管。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22年至2024年,展某军将学生学费、生活费等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挪用金额843.27万元,用于收购苏通公司股东股本金。2024年8月,展某军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其配偶戴某玲作为同案犯被取保候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具有信用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拥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其夫妻二人都已经不具备学校举办者资格,但邳州市教育局一直纵容犯罪嫌疑人掌控学校,学校资金依然有再次被挪用的风险。
苏通公司多次请求教育局主导学校财务审计,邳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却称“教育主管局只有监管责任,无权审查学校财务”。邳州市教育局始终把自己置身于事外,认为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但是在股东一方来看,问题根源还是教育局的错批,同时不愿意承担责任,并且主张“谈不拢就撤销提案”,而撤销就意味着损失了投资的全部资金,因此教育局的消极态度被指涉嫌监管失职,不担当,不作为。
三、维权困境:股东诉求与行政不作为的冲突
苏通公司股东维权之路布满荆棘。自发现举办者被篡改后,股东多次向邳州市教育局、信访局、公安局反映情况,要求还原事实真相并纠正审批错误,期初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一直说是苏通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拒绝接待。展某军被公安立案侦察,发现申办材料虚假,导致审批错误后,教育局要求苏通公司与展某军谈判,协商解决学校举办权问题。所谓的协商实则是要求苏通公司被迫满足展某军的苛刻条件,否则就撤销学校。这种将行政纠错义务转嫁给股东与违法者谈判的做法,被指变相为展某军家族提供保护。
四、法律与政策的审视:审批权力如何规范?
从法律层面看,展某军通过伪造材料骗取办学资格,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规定,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许可。而教育局相关人员若存在包庇造假、阻挠维权等行为,可能触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条款,需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展某军已因挪用办学资金犯罪失去办学资格,其配偶戴某玲系同案犯取保候审,其二人均不具备举办者资格,继续掌控学校的现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邳州市教育局对此未采取任何措施,被质疑存在“选择性执法”嫌疑。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容不得权力与资本的非法侵蚀。苏通公司的遭遇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权益,更涉及当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期待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彻查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条,让教育回归育人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