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学籍造假”的法律红线和社会惩罚效果
发布时间:2025-06-25 13:15 浏览量:2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当明星光环遇上高考舞弊,法律的红线究竟在哪里?
【背景事件提示】近日,演员那某某茜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其高考报名、录取及委培协议履行等情况很是关切,这涉及到当前社会公众最为敏感的神经之一的教育公平问题。
2025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成立的联合工作组发布了核查通报,分四个方面介绍了那某某茜当年参加高考与后来的录取、委培等一系列公众关注的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伪造了假的学籍信息:那某某茜以呼和浩特第八中学城镇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报名,却实际没有该校就读经历及学籍,相关行为涉嫌高考报名材料造假。(来源于网络已经公开的新闻)
学籍造假行为常被舆论归为"特权受益者",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高考舞弊的打击已形成高压态势,教育公平的舆论焦点引发全民关注。除需承担法律责任外,还会面临多维度社会舆论压力,其强度与持久性往往超过法律惩戒本身。(【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刑法视角的学籍造假行为
1、学籍造假的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管理秩序的权威性。学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定载体,而基础学籍档案属于事业单位证明文件(高中学籍由教育部门核发),其造假行为实质是伪造国家机关派生文件,直接侵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对公权力文书的信赖。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认定标准在于行为对象是否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主观是否故意,入罪情节的关键在于数量、用途、后果、多次实施等综合因素。
对于入罪标准,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可能结合情节轻微情况不予追诉,参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若行为未实质危害公共秩序,可免于刑罚)。
2、冒名顶替罪(存在冒名的情形时)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罪名能够概括其行为特征: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行为。该罪侧重保护公民个人身份权益与社会公平竞争秩序。学籍造假若伴随身份盗用(如顶替他人入学资格),则构成对个体发展权的直接侵害,叠加破坏教育选拔制度的公正性。
主要特征在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用于证明、核实身份的材料,可能是证明身份的身份证等国家机关依法发放的制式证件,也可能是证明身份的出生证明、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学籍档案等其他材料。)。且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证明身份的证件罪(存在冒名的情形时)
提供协助的“帮凶”需要就其协助的行为来定性。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以及帮助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4、职务犯罪
学籍造假责任主体不限于行为人本人,参与造假链条的协助者、公职人员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能还会涉及到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若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属于滥用职权罪。如果是出于过失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他人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则属于玩忽职守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二、行政责任
1、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了伪造、变造或买卖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处罚标准,行政处罚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通过惩戒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学籍造假扰乱教育管理流程,但危害程度未达刑事门槛时,适用此条款。
2、教育行政处理
教育部门行使行业管理权,对造假者采取资格否定措施,旨在维护学历认证体系的严肃性,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即处罚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骗取报名资格”,如果是在毕业后发现的,处罚措施如下:(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学籍造假对于社会法益的损害
学籍造假同时冲击了公共信用体系与机会公平分配机制 ,损害了教育公平与竞争秩序。
学籍造假的舆论压力面临三重社会惩罚:道德审判(个体)――制度质疑(系统)――行业抵制(生存)。在自媒体时代,这种压力呈指数级放大,其破坏力常远超法律制裁本身。
1、社会公众道德方面的影响
学籍造假导致个体信用崩塌与标签化污名。公众质疑其"挤占寒门学子机会",被直接贴上"资源咖"标签,舆论默认存在"造假=特权"的刻板认知。
社会集体情绪引爆教育公平焦虑,舆论压力常从个体转向体制批判。引发公众对"教育腐败"的集体焦虑和监管失职的担忧,"特权侵蚀教育公平”的诚信破产,形成系统性信任危机。
2、公众耻辱性标签的固化造假者姓名成为特定符号。在后续类似事件中会被高频关联引用,形成持久污名印记,衍生社会惩罚后果。教育部明确将学历造假纳入征信系统,行业普遍规避有争议的公众人物。
3、衍生社会惩罚效果:
舆论压力将超越司法周期,法律追责可能终结,但舆论记忆长久,持久性更深远。造假者即使未涉刑责,个人生存方面仍面临着行业抵制,职业发展将被封杀。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