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正气,建议专门制定《正当防卫法》

发布时间:2025-05-22 09:40  浏览量:2

关于专门制定《正当防卫法》的立法建议

一、引言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直接关系到法治文明的进步与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虽对正当防卫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条文表述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唯结果论”等问题,导致防卫人权利保护不足。近年来,昆山反杀案、于欢案等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正当防卫制度在适用中的困境。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建议专门制定《正当防卫法》,通过系统化立法明确防卫行为的边界,强化对防卫人权益的保护,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局限性

(一)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化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仅有三款,条文表述高度凝练,缺乏对防卫行为构成要件、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的细化规定。例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表述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在2024年两会期间指出,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普遍存在“死伤即有理”的“唯结果论”思维误区,机械地以损害结果倒推防卫行为的性质,忽视防卫人在紧急情境下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合理性。

(二)司法实践存在认知偏差

1. 防卫时间认定过严:传统司法实践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严格解释,将防卫行为限定在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但尚未结束的狭窄区间内。然而,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不法侵害人已取得财物,防卫人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仍有可能追回财物,但司法机关往往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为由否定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正当防卫的权利扩张及立法完善》中明确指出,这种以理性人为假设的制度设计忽视了防卫人在突发情境下的非理性反应,导致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

2. 防卫限度判断僵化:司法机关在判断防卫限度时,往往采用事后视角,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上完全对等。例如,在互殴案件中,司法机关常以“还手即互殴”的机械思维否定防卫行为的性质,而忽略了防卫人在遭受持续侵害时的防卫意图和必要反应。2025年淄博女店主啤酒瓶反击案历时五年最终改判为正当防卫,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弊端。

(三)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困难

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发生在紧急、混乱的情境中,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实践中,因监控缺失、证人证言矛盾等原因,防卫人难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例如,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导致防卫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至2019年的司法案例显示,在125件以正当防卫为辩护意见的案件中,仅有4%被认定为正当防卫,84.8%因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被否定。

三、专门制定《正当防卫法》的必要性

(一)强化公民权利保障

正当防卫权是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权利。专门立法通过明确防卫行为的边界和认定标准,能够消除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顾虑,鼓励其积极行使防卫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明确了三类认定标准,终结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执法惯性,为公民在治安领域的防卫行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专门立法通过细化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等内容,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明确,对于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综合考量,避免因“使用工具”等表象否定防卫意图。通过立法将此类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日益激烈,公众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呼声愈发强烈。专门立法能够将“法不应当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制度化,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例如,2025年淄博女店主案改判后,当地公安机关启动治安处罚案件复查程序,重点核查近三年被定性为“互殴”的132起案件,推动了执法机关从“维稳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

(四)完善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将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总则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专门制定《正当防卫法》能够构建独立的正当防卫法律体系,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形成互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例如,英美刑法将正当防卫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纳入犯罪构成体系,通过双层模式实现对防卫行为的精细化评价,这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四、《正当防卫法》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防卫起因:明确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重大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如携带凶器进入侵害现场、实施威胁性言语等,应允许防卫人提前实施防卫行为。

2. 防卫时间:采用“现实、紧迫危险”标准认定不法侵害的开始,对于不法侵害暂时中断但仍有继续实施可能性的,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允许防卫人在不法侵害人取得财物后,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追回财物时实施防卫行为。

3. 防卫意图:摒弃“防卫意图纯粹性”要求,承认防卫意图与伤害意图并存的客观事实。通过分析防卫行为的实施方式、攻击部位、与侵害行为的激烈程度对比等因素,综合判断防卫意图是否占支配地位。

4. 防卫对象:明确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对于针对第三人的防卫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或防卫过当。

5. 防卫限度:采用“必要性”与“相当性”相结合的判断标准。防卫行为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且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即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因恐慌、激愤等心理导致的防卫行为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建立特殊防卫制度

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设立特殊防卫制度,明确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时,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将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恐怖袭击、严重虐待等,确保防卫人在面对极端危险时能够充分行使防卫权。

(三)完善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

1. 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全面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防卫人权益受损。对于关键证据缺失的案件,应根据“有利于防卫人”原则作出认定。

2. 优化司法程序:建立正当防卫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充分听取防卫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对防卫行为的性质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及时宣告被告人无罪。

3. 加强司法公开与释法说理: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述正当防卫的认定理由,公开案件证据和裁判依据。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法律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行使防卫权。

(四)规范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

1. 明确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措施过当”和“结果过当”两个要件。措施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结果过当是指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仅造成轻微损害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 细化防卫过当的处罚标准:根据防卫过当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细化处罚标准。对于因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防卫过当行为,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

1. 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学校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和普法视频,为公众提供了“面对不法侵害如何合法自卫”的生动范本。

2. 强化司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正当防卫法律适用培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业务水平。通过案例研讨、专家授课等方式,引导司法人员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避免机械执法和“唯结果论”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