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被人才引进后服务年限未满因受贿获刑 医院起诉其退房并支付18万元占用费
发布时间:2025-07-08 01:40 浏览量:2
1994年,时年23岁的黄某来到辽宁省本溪市某医院工作。2006年6月,他获得博士学位。2007年11月,本溪市某医院和黄某签订关于引进召回人才服务期协议书,包括:为医院服务年限不低于十年、医院为黄某提供住房一套、一次性发放继续教育费十万等内容。
2015年,因受贿获刑的黄某被开除公职。随后,本溪市某医院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立即迁出占用的房屋,支付从2015年2月7日开始至实际搬出为止的占用费(租金每月1600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为1824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7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黄某将案涉房屋返还本溪市某医院;驳回该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男子获博士学位被医院引进召回
服务不足十年,因受贿获刑被开除公职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黄某从1994年7月起至本溪市某医院工作。根据其出生年月1971年12月25日,当时23岁。2006年,黄某获得博士学位。
2007年11月29日,本溪市某医院(甲方)、黄某(乙方)签订关于引进召回人才服务期协议书,除了约定双方的义务之外,该协议涉及金额的主要包括:“乙方自博士毕业后为甲方服务年限最低为10年(含10年);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套(121-150㎡,以甲方提供住房地点为准),服务期内有使用权,10年后产权划归乙方所有;一次性发放继续教育培训费10万元。”
在违约金方面,协议里明确约定:如乙方未满服务期离开甲方,按规定乙方须返还甲方:住房一套(121-150㎡,以甲方提供住房地点为准);服务期未满5年(含5年),继续教育培训费10万元全额返还。服务期满5年后,继续教育培训费按服务期年限10%递减;同时按服务期年限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培训费用(读博期间)。如服务期已满,经考核,本人完成相应工作达标,提供住房及一次性发放继续教育培训费10万元归属个人。”
之后,本溪市某医院将位于本溪市的某房屋交付给黄某使用居住,该房屋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本溪市某医院。
但十年之约尚未到期,2014年12月17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2015年2月6日,本溪市卫生局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公职的处分。
院方起诉男子退房并支付18万元占用费
二审判返还房屋,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本溪市某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立即迁出占用的房屋;判令黄某支付从2015年2月7日开始至实际搬出为止的占用费(租金每月1600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为182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本溪市某医院的诉讼请求。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应否向本溪市某医院返还案涉房屋。黄某是基于其与本溪市某医院之间达成的《关于引进召回人才服务期协议书》而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同时,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黄某自博士毕业后为本溪市某医院服务年限达到10年(含10年)后,本溪市某医院为黄某提供的住房产权划归黄某所有。本案中,黄某对于未为本溪市某医院提供10年的服务年限事实予以认可,即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黄某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未能实现。故本溪市某医院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向黄某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本溪市某医院主张黄某支付从2015年2月7日开始至2024年8月7日房屋占用费一节,因其在此期间并未向黄某主张返还房屋,故现要求黄某支付该费用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本溪市某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50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案涉位于本溪市明山区某房屋返还上诉人本溪市某医院;驳回该院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