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审实战角度谈传票和当事人到庭令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07-05 21:41  浏览量:4

前几天在某中院开庭,在审前准备阶段,我对对方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有异议,审判长问我“到庭令有什么法律依据”“到庭令有模板吗”“传票和到庭令有什么区别”,等等。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反问我这些问题,我感到十分遗憾。于是,我想从庭审实战角度谈谈传票和当事人到庭令的区别。

传票传唤,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不按照传票传唤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到庭。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如果被告、第三人本人不出庭,亦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裁判文书往往会表述为被告、第三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4.如法院没有合法送达作出裁判,那么可以作为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到庭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显然,当事人到庭令和传票的文书形式、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均不同。那么,当事人到庭令有哪些实战效果呢?

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当事人的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并置于首位。我们知道证人证言呈现方式,证人要出庭,不出庭是例外。如果当事人不出庭,而是聘请代理人出庭,那么代理人成为“当事人的陈述”这类证据的传述者,传述者并不是事件的经历者,且有一定的诉讼技巧来应对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发问。责令当事人本人出庭,这是对当事人陈述的价值的重视。

加大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构建诚信诉讼秩序。针对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最高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出庭。在一起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我申请被告本人出庭,一开始法官认为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回避这种交流方式,法官支持了部分诉求,在开庭传票上注明“被告本人出庭”,但最后一次开庭,被告的律师也找个借口不出庭。事后得知,被告的律师惧怕我对他进行发问。

证明责任。当事人不仅是诉讼主体,而且是证据的提供者,类似于证人的角色。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我请求向对方当事人下发到庭令,主审法官说:“被上诉人不到庭,这对你们有利啊?”我反驳道:“一审组织四次庭审,被上诉人不出庭,那么为什么会判决我方败诉呢?”因此,要想取得这种法律效果,一定要提出申请。法院下达到庭令后,对方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才能作出这种法律评价。

第四、这是举证质证的需要。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显然当事人本人出庭是有效的举证质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