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5-05-19 16:00  浏览量:2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厦门税务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 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 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 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贷款合同编号与其他年度不一致”怎么办?

答: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

如果您填写的是同一套住房,请仔细检查2019年度至2024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完全一致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填报记录”栏选择查询年度,可查询相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查看是否有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如有,请修改对应年度的合同编号。同时注意,在填写贷款编号时最好手工填写,不要复制粘贴。

若只是某一年度填报错误其他年度均正确的,可以在错误年度的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确认修改】

左右更多

如果每次修改的时候,错误弹窗仍然一直出现,说明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填报存在错误,需要将填报错误的记录作废重填

情况二

如果您填写的是不同套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即使您的不同套住房,银行均是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您也只能保留符合政策条件的住房的扣除信息,确保不同年度享受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为同一套房产。

温馨提醒:如作废、修改专扣影响到您年度汇算结果,请及时更正相应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Q

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第二套房屋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若您此前 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若您此前 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 不能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Q

3.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夫妻各享受50%吗?

答:不可以。

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

4.丈夫婚前购买的住房,房贷可以在婚后由妻子100%扣除吗?

答:可以。

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

5.我提前还清了贷款,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能。

根据政策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填报记录”栏选择查询年度,可查询相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详情页面点击 【修改】- 【修改贷款信息】, 【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点击 【确认】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点击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