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炉!
发布时间:2025-07-11 18:28 浏览量:2
关于公开征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草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正)、《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的规定,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
(一)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监察机关、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住建、综合执法、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城建中心、资规、不动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村(居)组织、社区应积极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房屋调查、未登记房屋认定、房地产资产评估、政策宣传、协商签约、认购安置等工作需要,可购买相应中介机构服务。
三、 征收决定
(一)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拟征收房屋范围;
2.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发改、资规等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1.发改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 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资规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实地查勘,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发改、税务、市场监管、资规、不动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被征收人在暂停期限内实施房屋转让、工商登记、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房屋调查通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明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公布。
征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所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资规、不动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户籍、纳税、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六)合法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按照区未登记建筑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认定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调查认定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等以认定为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司法、资规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维稳部门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区财政部门或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安排好征收补偿费用,并出具资金到位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扣除实物投入部分后由区财政部门或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度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六、住宅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二)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含视为合法,下同)予以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规定结算差价:
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20%-50%优惠(具体比例在方案中确定)。
因住宅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价(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计价(下限5700元/平方米)。
(三)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对应的众用分摊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40%计价(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其余增购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四)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含);安置时套型差结算按第(二)项规定结算,但只享受一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计价优惠。
(五)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出让金部分按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比准价一定比例另行计算,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七、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属合法房屋,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下列有效凭证之一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民政部门颁发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民政部门颁发的《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
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五年的住房;
4.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5.实行房票安置,房票持有期间,按量化房票权益的面积计算;
6.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7.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8.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住房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人均18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40%计价(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
保障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的,可给予增购至最小套型建筑面积,增购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计价(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
本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均包含众用分摊面积。
被征收人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再享受套型差与增购优惠政策。安置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八、非住宅补偿
(一)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产权调换,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因营业安置房、办公用房套型设计原因,营业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计价(下限5700元/平方米);其余超出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二)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应当结合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商业、办公用房建设的,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
(三)征收宗教、庙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执行。
九、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范围内房屋属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其合法及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60平方米计算;两倍后按实际面积计算,且不低于两倍前。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实施单位按交付当年标准再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搬迁费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等造成的损失。
征收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按户支付。其中住宅用房每户不低于1000元。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十一、固定设施移装补偿
征收住宅用房移装固定设施补助,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108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十二、腾空与安置
(一)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购房款,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缴纳到安置房购房款的百分之九十,未按规定缴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列第一”资格。
(三)认购定位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认购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除“并列第一”外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结合购房款缴纳顺序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四)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安置房建成交付时,停发临时安置费(停发时间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十三、权证注销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为申请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既未申请注销登记,也未约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十四、奖励
(一)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征收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300元/㎡奖励(签约与腾空具体奖励标准在补偿方案内确定)。
(三)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分户前)增购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按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四)征收工业用房奖励具体标准按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号)执行。
(五)征收营业用房奖励参照工业用房标准执行。
十五、其他规定
(一)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房屋被认定不属于视为合法的,且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给予购买安置房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对应房屋占地面积就低原则确认,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60%(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上浮100元/平方米计价。
(二)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已灭失,但经调查历史上确实存在房屋并已领取不动产权证或有关土地、房屋手续的,给予购买安置房面积以房屋登记面积对应历史影像图就低原则确认,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40%计价(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对于历史上存在房屋但仅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根据第(一)项规定执行;对于仅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给予购买安置房面积按土地登记面积(标注为“坦”的部分除外),价格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及材料以资规部门认定为准。
(四)下列建筑物属合法含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等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1.多业主的公寓楼由业主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公寓配套建筑或抬、扩建的附属建筑。
2.地下室、架空层(已缴纳出让金的除外),停车棚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
地下室、架空层(已缴纳出让金的),另行将土地出让剩余年限价值予以退还。
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
十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17〕5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实施的征收项目,按照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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