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司法局 穆棱市人民法院 穆棱市公安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0 03:05  浏览量: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穆棱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69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按照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其中运用随机抽选方式选任56名,运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3名。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接受申请推荐及资格审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随机抽选与接受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组织及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工作同步进行。

1.随机抽选程序

(1)第一轮随机抽选

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征询意向和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第一轮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向。同意担任的,按照本选任公告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穆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书》。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中有意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3)第二轮随机抽选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对第一轮随机抽选出的、有意愿担任人民陪审员且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确定56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 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及团体推荐程序

(1)个人申请或单位组织及团体推荐

个人申请。个人申请的,按照本选任公告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穆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及《个人承诺书》。

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单位、组织或人民团体推荐的,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穆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及《个人承诺书》。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报名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周一至周五8:30-11: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资格审查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13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如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13名拟任命人选。

3.所需书面材料要求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及《个人承诺书》;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申请表》及《个人承诺书》;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推荐表》及《个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均为一式三份。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近期免冠1寸彩照三张。

4.书面材料的提交

(1)提交时间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届时根据电话或短信通知时间提交材料。

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材料提交时间等同报名时间。

(2)提交方式及地点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本人根据通知或自行前往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后附地址、电话)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

(二)发布拟任公示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负责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正式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四)公告、通知、通报、备案任命名单(决定)

1.公告任命名单。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2.通知(报)任命决定。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市公安局。

3.备案任命名单。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分别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宣誓就职

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公开宣誓就职仪式。

本公告有效期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