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就真的无赡养义务了?
发布时间:2025-07-13 22:32 浏览量:2
实践中,子女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比较常见的。赡养协议增加了赡养制度的灵活性,是实际生活中解决赡养问题的有效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实际上,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即使赡养协议的签订经过了老年人的同意,亦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赡养协议签订后,如果老年人身体、经济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子女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子女不应当以赡养协议已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以案释法
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标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为陈某甲的子女,陈某甲的妻子已经死亡,2017年陈某甲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甲现每月的养老金为4250元。证人吉某某出庭作证:每月保姆费6000元,后增至6500元。依据陈某甲自2017年至2019年5月的个人历史账户信息查询表,其同期的医药费现金支付部分为12808.45元。1999年,陈某甲与子女签订家庭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家庭意见》),载明:……自陈某丁搬出后,父母的赡养、护理及寿终以后等全部费用及事项陈某丁均不负担……父母有生之年的生活居住费用(房租、水、电、煤等)由陈某标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家庭意见》能否免除陈某丁和陈某乙的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虽然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本案中,《家庭意见》亦经过陈某甲盖章确认,但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形式的赡养协议都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故陈某丁对陈某甲的赡养义务不因《家庭意见》的签订而得到完全免除。况且,《家庭意见》签订于1999年,距今已有二十年,现陈某甲已近 90 岁高龄,且无生活自理能力,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需的赡养费用有重大变动。基于此,陈某丁、陈某乙亦应承担赡养的责任。此外,《家庭意见》中由陈某标负责的是陈某甲居住方面的费用,而非全部赡养费,陈某标亦否认其愿意承担全部赡养义务。综上,陈某甲生活所需在扣除其养老金后的不足部分及另外的医药费应由其四子女分担。
法治建议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处理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法律上,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虽然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但赡养人之间仍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当然拘束被赡养人。只有赡养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被赡养人的意愿时,赡养协议才可能有效。例如本案中,赡养协议中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就因违反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定而无效。
同时,即使赡养人间订立了赡养协议并且经过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比如父母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致医疗费等支出增加,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在被赡养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对赡养义务进行再次分配时,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赡养人在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上,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有多个赡养人的,各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同时,赡养义务的履行,也不限于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例如将被赡养人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经常探望被赡养人等。
综上,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协商安排被赡养人赡养事宜的重要途径。在被赡养人的要求下或者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以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均可以达成赡养协议。但赡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首先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其性质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对此,建议如下:
● 赡养老人本应尊重老人意见。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老年人在签订后知情的,也可以对赡养协议进行追认。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者被赡养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赡养协议的执行。
●正确认识赡养协议的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尊老爱幼的美德都不会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消灭,我们应当认识到赡养问题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有伦理、有道德、有法律基本义务的要求。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仅仅是尊重一定限度内家庭就赡养问题所作的协商,而赡养义务从不会因这种安排而被免除。因此,赡养协议应当避免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鼓励多种形式的赡养。基层组织日常要充分宣传赡养形式的多样性,鼓励子女从经济资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赡养老人,考虑老人的特殊需求;引导多子女家庭分工协作,共同照顾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