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沉冤,谁来终结?——一个省党校优等生的“被构陷”之路
发布时间:2025-07-14 21:52 浏览量:2
三十年沉冤,谁来终结?——一个省党校优等生的“被构陷”之路
从国企功臣到阶下囚,江苏一桩旧案牵出官僚黑幕:一笔定金,两番定性,三度甩锅,谁在用法律之名行报复之实?
他曾是江苏省委组织部寄予厚望、以全班首名成绩于省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结业的后备干部;他曾是国企改革浪潮中勇于担当的人。然而,一纸荒谬的判决,将他的人生彻底颠覆。周某,原江苏省水产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因一桩三十年前的经济合同纠纷,1994年7月被立案侦查,2000年12月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1997)鼓刑重字第191号判决书判决犯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被开除党籍,蒙冤至今。如今,年近八旬的他,手握60多份如山的铁证,第十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无助的申诉。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剧,更是对那个时代官僚主义、权力任性以及司法不公的终极控诉。
一笔“定金”引发的冤案——谁是决策者?谁是背锅人?
一切的源头,要从1992年10月那笔800万元的“定金”说起。这笔钱,本是江苏省水产公司为解渔民燃眉之急、在主管部门江苏省水产局审批同意、提供专项贷款担保下,用于购买钢材、后又奉命转为购买原油的定金。然而,在时任水产局一把手局长、党组书记王某庚的眼中,这笔钱却成了他操控下属、推卸责任的“万能牌”。
一、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刑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谁才是真正的“主管人员”?
签约,按照水产局关于企业改制的决定,经局二把手分管副局长王某祥批准,水产局拍板担保 800万定金的贷款申请书,白纸黑字盖着水产局的公章。没有水产局的同意和担保,这笔业务根本无法启动。为此,水产局还在全省大会上予以表扬,号召市县公司学习。
改签,是水产局因势指令。 原农业部向国务院的报告、水产局向省政府的报告载明,因国家政策变化,发生渔区断油事件。因此,水产局指令水产公司从钢材合同转向原油合同,以解全省渔业之困,相关文件同样有王某祥签字,水产局盖公章。
履约,基于当时国家《担保法》尚未颁布,行政单位为企业担保合法有效,水产局贷款担保依法将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因此水产局全程管控了这一业务,规定凡涉此事,公司必先请示汇报取得同意。在职的局党组成员都证明,水产公司始终做到了随时请示汇报,周某是“尽职尽责”的。
事实俱在,铁证如山!水产局自始至终都是这起业务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也就是说水产局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周某仅仅是水产局领导下的具体执行人员。然而,法院却精准地“忽略”了水产局的存在,错将“主管人员”的大帽,死死扣在了周某一个人的头上。这是选择性失明,还是有意为之的“切割”?
二、谁在“拒不执行决定”?
案件最核心的转折点,是1993年3月王某庚局长那个“不做买卖要回货款”的荒唐决定;周某当即解释,公司支付的是“定金”,根据《经济合同法》,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回定金。然而,王某庚不查证、不听法、不召开党组会议讨论,武断地认为“定金就是货款”,强令周某废约撤资。周某作为下级,服从组织决定,与对方激烈争执半月之久。在对方口头、发公函表示仅同意退还一半款项的情况下,他再次请示局党组。所有在职党组成员签字画押的证明显示,包括王某庚、王某祥等局党组成员一致同意“先要一些,其余以后再要”。
然而,在后来的司法调查中,王某庚竟矢口否认,反咬一口,称“周某拒不执行局党组决定”、还无中生有称周某“有其它原因”,暗示他因受贿故意不要回全部“货款”,后经检察院实施抄家抄办公室、内查外调,方证明周某清白无辜。这是何等无耻的谎言!又是何等卑劣的“甩锅”! 一位堂堂的厅级干部,为了推卸自己决策失误的责任,竟能如此颠倒黑白,罗织罪名!
被强行中断的诉讼之路——谁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罪魁?
当直接追款受阻后,深谙业务规则的周某于1993年8月立即组织公司办公会议,决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公司法律顾问起草了诉状并且联系了法院,由周某按照班子分工赴京与对方签署了《协议》,把诉讼管辖地确定在南京,诉讼的一切都已准备就绪。这本是维护国有资产最正当、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一通来自王某庚的电话,将这条路彻底堵死。
一、“不宜将部队告上法庭”——谁的“面子”比国资更重要?
不宜将部队告上法庭!——王某庚以这个看似“顾全大局”的理由,强行阻止了水产公司的诉讼。他不仅否定了公司的集体决议,更给在京的周某下达了直接追款的死命令:“追不到款不能回来!” 随后,他还派遣多批干部赴京“协助”,实为监督,将周某软禁在北京,直至1994年7月将其免职。
二、谁造成了最后的损失?
在周某2000年被一审判决之前,对方已经被中央军委改制为拥有千亿元资产的集团公司。对方公司也早已对其代理人出具过法人委托书,成为法定的特定债务人,而与对方代理人即经办人是否违法犯罪没有关联性;并且该公司已经归还大部分定金(而不是追回经办人赃款)、又撰写了还款保证书,军队主管部门也已经出具公函同意还款。在这种的情况下,正是王某庚不让起诉这一违背法律、违背市场规则的行政干预,直接导致了余下155万元定金及利息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追回。造成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不是周某的“失职”,恰恰是王某庚的“滥权”、官僚主义乱作为!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2018年5月10日(2018)最高法刑申104号《驳回通知书》中,竟称“在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水产局党组阻止水产公司用民事诉讼方法追款”。多达十份直接证据,包括王某庚自己承认指令周某留驻北京追款,“追不到款不能回”的证词,以及双方商定可以在南京诉讼的《协议》等,都被视而不见。 这种对事实的公然回避,究竟是审查疏漏,还是另有隐情?
一场“偷换概念”的定罪游戏——法理逻辑与法律尊严何在?
三十年的申诉路,周某用大量证据特别是被侦查单位隐匿的十余份原始材料,终于让最高法第三巡回庭在2018年5月承认了两个基本事实:1、原判决、裁定认定水产公司连续签订7份合同被骗为误判;实际上相关合同只有2份。2、原判决、裁定认为水产公司“轻信假材料将定金改为预付款”也是误判。改签合同后公司将第一份合同定金加利息转为第二份合同的预付定金,认为周某的相关申诉理由成立。
然而,就在真相即将大白于天下之时,令人拍案惊奇的《驳回通知书》再次将周某打入深渊:通知书一方面认定是“定金”,另一方面却采信王某庚关于要回“货款”等的证词,因此维持原判,使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在结论段,更是公然玩起了文字游戏,绕开法律(无论当时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偷换成了模糊的“款项”一词。
这是司法审判,还是文字魔术? 用一个模糊的“款项”来掩盖“定金”与“货款”在法律上的天壤之别,从而强行维持一个错误的判决。这不仅违背了公认的逻辑同一律,更是对法理一致性原则的公然践踏!法律的严谨与尊严,在这一刻荡然无存。
最后的呐喊:请还一个清白党员的政治生命!
王某庚为何欲置周某于死地?据知情人透露,除了周某曾善意劝阻其公款吃喝、嗜酒如命而结下梁子外,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王某庚自身的政治危机:因1992年被检举在文革期间有劣迹,王某庚被省委约谈,取消了党的十四大代表和副省长候选人资格,心态失衡,急于寻找出气孔。
一个存疑对党心怀怨恨、因自身问题而滋生“急躁情绪”的厅级干部,一份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证词,就这样,在官官相护的体制惯性下,层层“背书”,最终摧毁了一个德才兼备的共产党员的政治生命。
在此,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最强烈的呼吁:
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重新审查全案所有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水产局才是真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王某庚甩锅,并且强行阻止诉讼的大量新证据,不能再以“偷换概念”的方式维持错判。
依法甄别并排除非法证据! 对王某庚那份与事实严重不符、充满矛盾与甩锅嫌疑的证词,必须予以重新查证。一个自身劣迹斑斑、涉嫌挟嫌报复者的证词,绝不能成为定罪的根据。
恢复周某同志的清白与名誉! 本案是典型的因行政干预司法、官僚主义作祟而导致的冤错案件。纠正此案,不仅是还周某个人一个公道,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是对“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的最好实践。
三十年弹指一挥间,青丝已成白发。周某仍在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等待能以清白之身告慰余生。我们期待,最高司法机关能拿出应有的勇气与担当,拂去这桩陈年旧案上的历史尘埃,让正义的阳光,照亮这位蒙冤老人的回家之路!
最后的呐喊:请还一个清白党员的政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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