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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5 02:35  浏览量:2

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的时间计算以毕业证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2.就业困难人员: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返乡入乡农牧民工:经过人社部门和农牧部门认定的返乡入乡农牧民工。

4.脱贫劳动力:经过农牧部门(原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劳动力。

5.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且持有退役证明的退伍军人。

符合享受政策人员中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2年12月25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3年4月28日。

三、办理材料

(一)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类证明;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复印件;    

4.《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表》及带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或个人银行卡号。

(二)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提供材料

1.《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带动就业人员花名表》、带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为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3.企业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或个人银行卡号。

(三)申领创业补贴提供材料

1.《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带动就业人员花名表》、带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为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3.企业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或个人银行卡号。

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含截图、收支截图明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与电子版一同上报。

3次补贴为连贯性政策,须按照申领流程且符合条件后,逐一申请。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

2.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

(二)资料审核

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时间、是否首次创业等情况,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对比查询。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区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企业银行账户。

(四)备案

各旗县区(开发区)按规定完成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核、审批资料复印件送至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备案。

五、办理时限

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旗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人社发〔202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