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余元判赔敲警钟:车险不可省
发布时间:2025-05-20 15:40 浏览量:1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担主责的司机要为驾驶未投保险车辆的行为自掏腰包10万余元。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车主切记要为爱车购买保险。
2024年6月21日8时15分左右,近70岁的沙洋老汉罗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沙洋汉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酒店路段停车开门时,与由西向东的近60岁同县老汉刘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罗某承担主责,刘某承担次责。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发后,刘某住院治疗31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共支出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3.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罗某为刘某垫付1500元。今年1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刘某构成十级残疾,还有一些后续诊疗项目等需要费用。
对于刘某损害赔偿一事,当事双方未能谈拢。3月4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赔偿相应损失。3月2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罗某因过错侵害刘某的身体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确认的有效证据,罗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指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因其过错或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案中,因涉案小型客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刘某损失应由罗某自行赔偿。刘某主张的诉讼请求赔偿计算方式为各项经济损失总和的80%,并未主张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及超出交强险限额进行计算赔偿,此计算方式系刘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法院对该赔偿计算方式予以采纳。
法院认定,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行走辅助器具(拐杖)等共计12.9万余元,由罗某按责赔偿80%即10万余元,扣减已垫付1500元,罗某应实际赔付刘某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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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规定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8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9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10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