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生育保险,这些信息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5-08-08 17:20 浏览量:2
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为生育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保障。下面为你介绍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昆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严格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中,按照以下规范执行:
(一)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核算。
(二)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0.9%。
(三)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2.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3.生育营养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六)参保人欠费未超过三个月的,在完成全部欠费费用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欠费期间相关待遇可追溯享受。欠费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新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限。按照规定办理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
(七)用人单位达到连续缴费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或未参加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24年7月17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不再以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八)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九)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生育假60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足7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5.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摘取的,产假天数顺延。
6.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7.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8.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实行包干结算。
包干结算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3000元;
3.剖宫产:5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 4 个月以上(含4个月)、7 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 4 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十一)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后,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十二)因并发症住院结算并正常生育的,同时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其一次住院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普通住院待遇合并享受后不超过该次发生医疗总费用。
(十三)女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十四)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并于2024年7月17日起成功生育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
(十五)随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十六)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十七)医保经办机构将在职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及因各种原因造成未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实际情况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造成未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本人。
(十八)连续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时限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昆明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一)实施内容
2025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现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即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生育津贴经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个人。
(二)办理流程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且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医保部门通过短信、结算单第一时间提醒参保人可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厅(个人)等线上渠道申请生育津贴,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参保人也可委托参保单位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到参保人个人银行账户,同步通过短信告知参保人生育津贴拨付情况。参保人也可在“云南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中“手工报销拨付查询”模块查询生育津贴拨付情况。
因系统故障、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等不能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单位或个人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医保经办机构同步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