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8-09 16:13 浏览量:2
文:蒋伟华001 来源:普天法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新罪名,从该罪名设立至今16年的时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不少争议,例如:犯罪路径是什么?影响力的大小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业务介绍、受贿罪之间的具体区别何在?等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路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路径主要包括三类:
1.犯罪嫌疑人请托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身固有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如妻子请托担任市委书记的老公为他人违规提拔为副县级干部,收受10万元。
2.犯罪嫌疑人(离职)利用其本身原有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的条件,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如退休的教育局局长张某向某学校校长打招呼为某家长违规择校,收受8万元。
3.犯罪嫌疑人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如某市委书记的司机利用其与市委书记的亲密关系,并以市委书记的名义,请托辖区内某区委书记为他人违规承揽工程,收受100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疑难问题
1.与斡旋受贿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在于:一是关系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非权力性的关系,而斡旋受贿中犯罪嫌疑人与被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工作联系;二是犯罪路径不同(主要指第三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路径是犯罪嫌疑人基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请托事项往往不知情,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其本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请托事项知情,进而继续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共同斡旋受贿。例如张三请托其担任某局纪检组长的战友李四向该局局长王五推荐行贿人刘某在该局承揽服务项目,李四利用其本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王五请托,构成斡旋行为,张三希望李四斡旋,李四表示同意,形成了斡旋的共犯关系。
2.与斡旋受贿罪交织。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地位足以使行贿人相信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职务和地位和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亲密关系(尤其是非近亲属类亲密关系,如同学、战友关系)双重条件才能促成请托事项的完成,而其他被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时,这就会出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的交织,也就是想象竞合,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考虑到斡旋受贿罪量刑更重,通常要按照受贿罪论处。如张三作为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利用其本身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时请托其担任了省内其他地市某局的纪检组长的战友李四为其行贿人违规承揽工程,并从中收受好处,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的想象竞合,按照受贿罪论处。
3.与业务介绍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业务介绍的区别主要在于影响力大小: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是影响力的大小,这种影响力足要大到以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愿意利用职权为犯罪嫌疑人请托的事项违规办理,也就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要高于被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如前述市委书记的司机利用市委书记职权和地位高于辖区内区委书记的职务和地位能够产生影响力的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影响力,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四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五请托,只能算是业务介绍或者斡旋,因为王五不是被迫去违规办理相关事项,可能是基于面子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正好李四提供了一个业务信息,促成了事项的办理。
4.利用影响力受贿中的共犯。按照共犯理论,共同犯罪嫌疑人形成犯罪的合意,并且按照分工共同实施犯罪,即可构成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也同样形成共犯,形成的共犯的路径有两条:一是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开始向外部延伸,例如某国企董事长的司机张三为利用该董事长的职权购买办公楼获利,积极寻求外部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合作,由张三促成高价购买,李四寻找办公大楼并与国企达成买卖合同,双方按照对半分成销售利润,那么张三和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二是由外部向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内部延伸,某房地产工作老板李某想要承揽某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明知社会人员刘某与该国企董事长的上级领导的儿子张某关系较好,请托社会人员刘某通过张某的父亲向该国企董事长打招呼,帮助其违规承揽工程并给予其巨额好处费,刘某、张某共同商量后,由刘某收受好处费3000万元,张某出面向该国企董事长打招呼帮助承揽工程,事后按照三七比例分成好处费,刘某和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