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未复审”,成为安全堤坝上致命蚁穴!

发布时间:2025-08-10 08:00  浏览量:1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后经核查,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属于无证作业范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潘某进行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钢结构有限公司罚款12800元。

专家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方可再次从事特种操作相关作业。过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但所在公司仍安排其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