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最高600元!巴彦淖尔这些人可领钱!

发布时间:2025-08-13 16:16  浏览量:1

近年来,巴彦淖尔市出台完善多项“为老服务”政策,包括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高龄津贴补贴政策等,有效地减轻了老年人养老压力,提升了生活质量。

各政策具体内容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发放标准: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

发放程序:无需老年人申请,民政部门每月从享受低保金发放清册中的70-79周岁老年人筛选出来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发放方式及发放时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进行社会化发放。补贴资金应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来临之际,各地可适当提前发放补贴资金。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进行评估,将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得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轻度受损和能力中度受损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护理补贴,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认定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3)评估。由旗县区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9月之前完成评估,作为下一年度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

(4)审批。旗县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补贴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者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护理补贴。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实现社会化发放。

高龄津贴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申请程序: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补贴领取: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

变更和终止: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老年人再次申报。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未按时报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报旗县区民政部门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对于超过3个月未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由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追缴错发的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