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大调整:商贷利率不再区分首套、二套房!
发布时间:2025-08-27 16:56 浏览量:1
上海近期调整购房限购,另外也优化调整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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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化调整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文,对上海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上海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上海市政府调控要求,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落实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原文:
近日,住房限购政策也有调整,符合条件的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此外,上海公积金可以“又提又贷”啦。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调减住房限购、优化住房公积金、优化个人住房信贷以及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等政策。《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划重点↓
①沪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外环内限购2套住房。
②非沪籍成年单身人士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内限购1套住房。
③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
④二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⑤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
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在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后,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扣除。
更多内容见下文
一、调减住房限购政策
为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需求,促进宜居安居、职住平衡,《通知》明确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
✅一是符合条件居民家庭在外环外购房不限套数。
对符合本市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是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沪籍居民家庭和沪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在外环内限购2套住房。
非沪籍居民家庭和非沪籍成年单身人士,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外购买住房不限套数;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在外环内限购1套住房。
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业务,可拨打房地产交易行业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加大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通知》规定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是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缴存人购买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首套最高贷款额度从160万元提高至184万元,多子女家庭首套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从192万元提高至216万元;二套最高贷款额度从130万元提高至149.5万元。
✅二是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对缴存人购买我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是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
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及材料,可查询上海住房公积金官网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具体咨询。
三、优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为减轻居民购房利息负担,《通知》明确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和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关于住房贷款相关业务,可向经办银行具体咨询。
四、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
为衔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在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后,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扣除。由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因此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享受本条政策。
关于完善个人房产税政策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市财税部门另行制定,相关业务可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具体咨询。
同时,上海公积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原文如下:
为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4号),将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一、提高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知》明确,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给予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支持,上浮比例为15%。如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条件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该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经核实认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首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由160万元提高至184万元;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由130万元提高至149.5万元;如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192万元提高至216万元。
二、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明确,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该政策,购房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提取资金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房款监管。如发生购房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业务问答
一、公积金贷款对缴存人购买绿色建筑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
二、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住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为二星级及以上,且与核查结果一致的,可适用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答: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可在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办理,组合贷款可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借款人可凭载明住房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的购房合同及其他一般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绿色建筑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绿色建筑设计星级核查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享受相关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四、如何进行绿色建筑星级核查?
答:绿色建筑星级核查采取以项目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申报、事前核查的方式开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的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信息确认申请,经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认定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星级标准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五、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二星级及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住房,上浮比例是否可以叠加?
答:可以。缴存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条件的,上浮比例可以叠加计算,即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累计上浮35%。
六、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自2025年8月26日起正式施行。2025年8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8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原贷款申请,在购房合同中增补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相关内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
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业务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指购房合同买方,下同)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二、首付款提取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理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自2025年8月26日起,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四、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
(4)全部购房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5)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供哪些服务?
答:购房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一”中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甲方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本合同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本合同乙方不完全一致的,甲方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无条件退回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相关退款手续。(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并交由购房人提交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如何办理?
答:(1)提取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核查相关申请材料或信息。同一购房行为的首付款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同时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购房信息、婚姻信息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可以在哪里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者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是否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申请人就同一购房行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影响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九、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外,购房人还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续能否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仍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五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需扣除首付款提取的金额。
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后,如果撤销购房合同,提取资金如何处理?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买方不完全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申请人应当配合退款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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