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转让人本身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债权受让方还能申请变更执行人吗?

发布时间:2025-08-28 11:27  浏览量:1

债权转让人本身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债权受让方还能申请变更执行人吗?

裁判要旨

对于法院支持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依法转让,二是转让人书面认可。关于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要求,实际上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确保在债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有权不予变更。本案转让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将本案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据此法院不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李某君、焦作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915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将债权受让人李某君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是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对于法院支持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依法转让,二是转让人书面认可。关于债权必须是依法转让的要求,实际上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确保在债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有权不予变更。本案中,李某君虽然提交了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某某公司以听证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某业公司,并且书面确认该转让的事实。但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在河南省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某某公司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将本案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据此河南高院不准许李某君变更为(2022)豫08执恢5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