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阳视野 | 更正以前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为何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5-05-21 17:32 浏览量:3
当前正值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部分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汇算填报的收入或扣除项目存在问题,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需要缴纳滞纳金,有部分纳税人对此不理解。滞纳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更正申报调整收入或扣除项目后需要补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滞纳金产生的原因是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时多申报了扣除或少申报了收入。
从近几年税务机关曝光的案件看,纳税人更正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的主要原因,一是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但又不通过税务网站、12366热线等官方渠道获取权威答复,轻信自媒体、身边人的各类“秘籍”,被误导;二是觉得税务机关征管力量有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被发现了就纠正、不被发现就躲过了;三是对于允许自行商量选择扣除方式和比例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夫妻、亲属之间缺乏必要沟通,随意重复扣除或者超比例扣除。比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可以选择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但一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与配偶协商,夫妻双方均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再如,纳税人不从事远洋运输业务,也非远洋船员,但在汇算时虚假填报以享受远洋船员减半征税政策少缴税款。
展开剩余47%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此应负有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锋指出,该观点混淆了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措施不能代替纳税人自主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基于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信息作出同意退税的判断,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的不断深化,税务部门也在持续迭代升级措施,发现了纳税人之前年度填报的错误,纳税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申报行为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是税收征管的应有之义。税务机关提供汇算申报便利化服务和风险提示提醒服务并不能替代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税主体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赵涛认为,纳税人本人应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之前已作出同意退税决定并据此推断税务机关应承担责任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除了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但对纳税人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可不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咨询。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发:
贵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