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转让受让人不得被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5-09-03 15:27  浏览量:1

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近日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关于债权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条件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讨。该案涉及债权转让人本身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时,债权受让方能否申请变更执行人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法(2024)最高法执监915号案例《李某君、焦作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法院支持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依法转让",二是"转让人书面认可"。

荣丰律师

屈新峰律师在研讨中指出:"'依法转让'这一条件实际上赋予了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权。这意味着执行机构需要确保债权转让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本案中转让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转让涉案债权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合理的。"

张涛律师补充道:"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债权转让交易安全与维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即使债权转让协议形式完备,转让人也书面认可,但如果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执行法院仍有权拒绝变更申请执行人。"

包江律师进一步分析:"该案例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适用边界。债权转让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更需要实质合法,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这对于规范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讨论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裁判观点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强调了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原则,有助于统一全国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标准。

荣丰律师团队建议,债权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前,应当对转让方的债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评估债权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避免无法顺利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