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债300万去世,儿子拒还放话:有本事去墓地讨债!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5-21 19:35 浏览量:2
近日,一则关于“父债子还”的新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据齐鲁晚报的报道,这起债务纠纷始于2022年12月,债务人老王因生生意周转所需,向朋友老刘借款300万元。
老王借钱的时候,承诺的是会在2023年6月前全额归还给老刘。
然而,半年过去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老王却反悔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更让老刘没想到的是,还没等他催几次债,“朋友”老王却突发心梗去世了。
事后,老刘找到老王的儿子小王,要求其代替父亲偿还这笔300万元的欠款。
小王听到后却不干了,他认为父亲欠的钱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不该由自己来偿还。
理由有两个:
一是借款协议上的签名是不是父亲的笔迹,当事人都不在了,如何进行确认?
二是即便的确是父亲所签,都21世纪了,就不应该再有“父债子还”那一套。
面对老刘的催债,小王干脆说:“我爸借的钱凭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园找他!”
父子俩的这番操作,彻底把老刘给惹恼了,他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竟然会被朋友一家如此辜负。
2023年9月,老刘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作为继承人,对老王生前的欠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小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管理老王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刘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支持者认为法院判的很合理,不能给老赖留下逃避债务的口子,别妄想着人死债消。
反对者则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借款人与小王即便是父子关系,以现代司法的原则,父债子还的观念也不应该再存在。
据小王所说,他的父亲留下的遗产价值并不大,除了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账户余额外,再没有遗留任何财产。
况且,小王认为自己已经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己也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事实真的如此吗?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一条说明,有些网友所认为的“人死债消”,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说法并不确切。
只有债务人留有继承人,该继承人就有继续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然而,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这一条规定也是有限制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同时强调了一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既然如此,小王都自愿放弃了继承,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他还钱呢?
很多人其实都注意到了,在法院的判决中,有两个关键词很重要,一个是“遗产范围内”,另一个就是“协助”。
这也说明,小王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强制还清欠款,而是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老王的遗产值多少钱就还多少,不足的部分,小王没有还款的义务。
其实,从法律实践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是有理可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在关于遗产的处理中说的很清楚: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回到本案,如果老王没有留下过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只能法定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从目前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可以推定,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下儿子小王一人,如果他放弃继承权,老王的遗产就不能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这种做法显然也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
而司法实践中,关于被继承人放弃继承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还是有争议的。
其中,有三个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放弃继承行为无效;观点二:放弃继承行为有效;观点三:判令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本案应该是沿用了第三种观点,虽然认可小王放弃继承的效力,但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赋予小王对老王遗产管理、清算的法律义务。
因此才有了前文中所重点提到的要求小王履行“协助”义务。
其实,这一点也很好理解。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继承人尽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公众也普遍认可这类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
这样一来,遗产最终还是被继承人得到,还不需要为此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会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法院如此规定,对于债权人的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对于那些只想继承财产却不想还债的人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对此,大家怎么看,你认为“父债子还”合理吗,来评论区留言聊一下吧。
信息来源:
【齐鲁晚报】父亲去世留下300万巨债儿子拒还:有本事去墓地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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