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法律问题整理

发布时间:2025-09-04 16:02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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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毛法衡鉴】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法律问题整理》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案例库胡某杰、邓某才非法拘禁案主要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行为方式上相似,但刑罚极为悬殊。

1.绑架罪的严格解释:

基于其异常严厉的法定刑(十年有期徒刑至死刑),在解释其构成要件时必须审慎、严格。

的重大性:往往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

手段的极端性与后果的严重性:使被勒索的第三人陷入两难困境,可能蒙受巨大损失或导致人质遭受巨大痛苦。

2.不应认定为绑架罪的情形

因纠纷(如追讨工资、债务)而拘禁他人并索要少量超出范围的财物。

因一时冲动、无知、愚昧而拘禁人质并索取少量钱财或条件(如扣岳母要求媳妇回家)。

这些行为的危害程度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更为接近,不具有与绑架罪重刑相匹配的社会危害性。

3. 区分的关键要点(需综合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泄愤、追债等,还是勒索重大不法要求。

所提要求的性质与实现难度:要求是巨额赎金/重大条件,还是少量财物/简单条件。

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对第三方的对抗程度。

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二、非法拘禁过程中

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库李某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李某芬非法拘禁案中,法院对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未认定牵连犯,而是数罪并罚。李某卫实施非法拘禁的初始目的是“泄愤报复”,之后才“另起犯意”勒索财物。因此,两个行为并非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侵害的不是同一法益,且不具有牵连关系(即非法拘禁并非敲诈勒索的手段或必然原因),故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注:本案件未被认定为绑架罪,我们认为主要理由在于勒索财物的对象并非第三人。绑架罪具有典型的三角关系特征。在本案中,李某卫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临时起意,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非面向第三人,未借助第三人对被害人的担忧来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这不符合绑架罪典型的三角关系。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运用

在案例库所涉李某、袁某京、胡某珍等人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中,燕某峰等部分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绑架”被害人是为索要债务,即认定“绑架”目的在于索取债务。法院认为,多名犯罪人员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鉴于对犯罪起因等问题存在不同认知,致使不同犯罪人员的犯罪故意并不相同,此时应依据每名犯罪人员的犯罪故意及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若被告人误以为是索要债务而实施帮助他人绑架人质的行为,鉴于该被告人主观上并无绑架的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