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二】一贫如洗到集资736亿,善林系公司等人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5-09-04 20:59 浏览量: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对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善林金融公司”)等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以周某云为首的 12 名被告人,自 2013 年 10 月起,通过线下千余家门店及 “广群金融” 等线上平台,以虚设债权、虚假宣传方式承诺 4.5% 至 18% 年化收益,非法募集资金736.87 亿元,造成 25 万余名被害人217.07 亿元本金未兑付,法院认定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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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起,以实际控制的A公司天津分部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2013年12月,募集资金后,用该资金出资设立善林金融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发展6.5万余人的销售团队。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媒体广告、赞助大型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年化收益率5.4%-15%不等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期限为1个月至2年的《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销售“鑫年丰”“月月盈”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5年2月起,善林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善林财富”“亿宝贷(幸福钱庄)”4个线上理财平台,主要销售“花千贷”“善车融”“车贷公司借款项目”等理财产品,产品期限1天至3年不等,产品年化收益率4.5%-18%,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善林金融公司陆续收购或设立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的“善林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意真金融平台”“聚蓝/巨涟平台”等5个平台作为线上放贷平台。善林金融公司虚构部分借款人信息,通过线上理财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归集至资金池后,再决定划转至5个线上放贷平台及投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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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浦东金融局)向善林金融公司发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提出全面停止线下业务并每月申报到期应兑付金额等多项整改要求。
善林金融公司不仅没有落实整改要求,相反为填补善林金融公司前期募资过程中形成的巨额资金漏洞,缓解投资人本息兑付压力,决定以Y公司为转让方,北京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作为居间方,A公司作为担保方,发行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转让Y公司建筑施工工程应收债权。2017年8月1日,该理财产品开始在线下理财门店销售,投资期限6个月至3年,承诺年化收益率8%-14%,以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方式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间,周某云指令被告人曹某、田某升等人将沿街理财门店转入写字楼,将销售人员转至北京XX公司,撰写虚假的业务报告文件、整改计划,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虚假销售数据,隐匿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的销售。
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善林金融公司通过线下理财门店、线上理财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涉及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资款均被归集至被告人周伯云在天津设立的资金划拨中心控制的周伯云、周锦个人账户及Y公司、A公司等账户内,供周伯云统一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项目投资、支付善林金融公司及关联公司、投资公司的运营费用等。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17.0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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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周某云、曹某、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过程中,周某云作为善林金融公司及“善林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业务决策、资金支配、人员安排、项目投资等方面均具有直接决定权,全面负责本案非法募集资金活动,共非法募集资金736.87亿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17.07亿余元。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在案证据表明,善林金融公司实际控制的无论是从事线上还是线下业务的多家公司,均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周某云组织、领导、指挥涉案平台及公司采用线下加线上并行宣传的销售模式,线下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众多理财门店,组建销售团队,以打电话、发传单、媒体广告等方式宣传善林金融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5.4%-15%的年化收益率吸引不特定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线上则通过APP等网络渠道宣传和推广,从线下引流、介入第三方推介平台,承诺4.5%-18%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招募投资人,登录4个线上理财平台进行投资;且通过运转、调度资金池资金,不断吸收新投资人投资的方式兑付原有投资人本息。
善林金融公司及周某云等人的行为,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破坏了正常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应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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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为理财产品转让的个人及公司债权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周某云通过周某等人指令员工重复匹配债权,甚至十几倍扩大债权,以满足资金端对债权的巨大需求;周伯云还要求曹某、黄某等人借用公司员工身份设立大量关联公司,到资产端平台融资以形成虚假债权包。
第二,2017年下半年在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整改期间,周某云决定以转移销售人员至关联公司、将沿街门店转移至写字楼、向监管机构上报虚假数据等方式,隐匿善林金融公司仍然利用Y公司10余亿元债权非法募集100余亿元资金的事实。
第三,存在虚假宣传。周某云通过张某东处理媒体关系,在明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资金池、自融等违法违规情况下,寻找公关公司删除对善林金融公司不利的负面报道,故意营造善林金融公司规模大、资金雄厚的表象,减少负面信息对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的影响。
第四,在推荐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时,未向投资人披露Y公司、北京XX公司、A公司与善林金融公司及周某云的关联关系,且未告知投资人资金的真正去向。
从投资项目情况看,周某云主要将投资项目作为对外宣传、吸收资金的手段,并未切实考虑项目本身的回报周期或真实回报。主要体现在:
第一,投资项目的选择具有随意性,并未经过严格的评估与尽职调查,喜好投资新三板上市、国外上市公司、概念类公司,对企业借款等较为随意,致使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得不到保障。
第二,投资项目后,没有及时追踪、了解项目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放贷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较高坏账率。第三,投资项目投入多、产出少,项目大多没有投资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
从资金去向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近九成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薪资、业务提成、经营费用等支出,而用于项目支出的资金不足10%,且投资项目未产生有效收益,即使有部分收益,也远低于集资规模,不具有偿付集资本息的可能性。
还本付息主要靠借新还旧来实现。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善林金融公司累计募集资金736.87亿余元,有567.59亿余元被用于还本付息,占比超过77%。
截至2018年4月案发,“善林系”企业整体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资金链早已断裂,这并非周某云等人因市场或政策变化应对不及时引发,而是周某云等人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不计成本大肆募资所致。
法院认为,从犯罪数额中剔除重复计算的金额,认定善林金融公司及周某云涉及的未兑付资金数额为217.07亿余元,对涉及到的相关被告人犯罪数额一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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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736.87亿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0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周某等 11 名被告人均为公司核心或关键岗位,明知运营模式不可持续、存在诈骗手段仍参与,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刑罚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5 亿元(1 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刑罚周某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 7000 万元
田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 800 万元
翟某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4 年,罚金 250 万元
曹某有期徒刑 14 年 6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4 年,罚金 200 万元
周某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罚金 9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