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两兄妹双双身亡,最新进展
发布时间:2025-09-06 15:41 浏览量:1
6月28日,云南楚雄,陆先生的一双儿女被胡蜂蜇伤身亡。外婆周女士如今一闭眼,满脑子都是蜂群蜇人的画面:两个孩子被密密麻麻的胡蜂围攻,她冲过去救孩子,蜂群立刻扑上来蜇她。她抱着孩子拼命往林外跑,怀里的孩子哭声却越来越弱。
尸表检查显示,7岁的哥哥被蜇了300多下,2岁的妹妹被蜇了700多下。
事件发生后,养蜂村民被拘留。这场悲剧,同时击碎了两个家庭的希望。
群蜂围攻年幼兄妹
6月28日,正在浙江务工的陆先生突然接到老家云南楚雄牟定县凤屯镇腊弯村的紧急来电——家中两个孩子被胡蜂蜇伤,小女儿已不幸离世,大儿子仍在抢救。这一噩耗如晴天霹雳,陆先生和妻子当即赶回老家。
兄妹俩平时跟着外婆外公生活。事发当天上午,老人带两个孩子到地里干活。中途,外公回家取快递,外婆接着在田间忙碌。没一会儿,在附近干活的村民听见孩子哭,赶来后发现兄妹俩在树林中被胡蜂围攻,便赶紧通知孩子外婆前来营救。外婆冲进树林将兄妹俩抱出时,妹妹已经被严重蜇伤、无法发声。事发后,120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急救,孩子外婆和发现孩子的村民也被蜇伤。
陆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离世。儿子先被送到县城医院,后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ICU,于6月29日凌晨去世,“两个孩子我都没见到最后一面”。外婆伤情较轻,住院一周后出院。兄妹俩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两人死因均为蜂蜇伤。陆先生称,自家土地紧挨着树林,同村李姓村民在林中养了10窝胡蜂,无围栏、无警示标志且无养殖许可证,“养蜂人对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月1日,牟定县公安局在殡仪馆对两个孩子进行了尸检。7月22日,牟定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记载,所送检的检材1至10号胡蜂样品均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
“尸表检查显示,哥哥被蜇300多下,妹妹被蜇700多下。”9月1日,陆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个孩子满身是伤,他非常心痛。7月21日,兄妹俩遗体火化,骨灰暂存于殡仪馆。目前,养蜂人给了4万元,“对方没说一句对不起,事情一直也没有解决,我们还在等尸检结果。”
养蜂人已被立案
事发后,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9月2日,38岁的养蜂人李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拘留一周后,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对于此事,他称“很内疚”。
李先生介绍,为了补贴家用,他两年前开始养墨胸胡蜂,去年获利1万余元。事发后,他养在山林中的10窝胡蜂被处理。“现在只给了4万元,主要是暂时没钱。”李先生称,家中欠了10多万元外债,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40岁的妻子无业,另有两个孩子在上学。
李先生称,当地曾组织双方调解,孩子家属提出200万元赔偿,“我觉得太高,后面就没谈了”,他承认对两个孩子的死有一定责任,但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也应该担责。
对此,陆先生回应,此前李先生带律师看现场,他确实提出过200万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一人几十万元,加上医药费、误工费等差不多200万元。律师说只能双方协商,但后面没有找我们谈过。”
李先生表示,为了赔偿,他愿意变卖车辆、牛羊,甚至可以交出银行卡,也可以外出打工分期赔付。当被问及为何未道歉时,他称“道歉没用”,并坦言今后不敢再养胡蜂。目前,他尚未接到警方的最新通知,此事让他彻夜难眠,“我不是故意的。他们是受害者,我也是,这个事毁了两个家庭。”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4日,记者致电牟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方称要联系该局新闻部门,但记者拨打牟定县政府官网公布的该局新闻办公室电话无法接通。
养殖胡蜂
到底归谁管?
“我们现在想找到这个事情归哪个部门监管。”陆先生称,他曾前往牟定县多个部门咨询,但是县农业农村局说胡蜂是野生动物该归林草局管,县林草局又说胡蜂被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归农业农村局管。
牟定县凤屯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回应称,全县已进行摸排,下发通知禁止养殖红娘胡蜂,同时明确养殖需按规定登记,养殖普通胡蜂则需履行报备与备案手续。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5月牟定县融媒体中心对外发布消息称,在省司法厅及驻村工作队员的帮助下,2020年戌街乡戌街村委会阿者迷村成立专业合作社,由省司法厅补助13万元建盖养殖房,建设胡蜂养殖培育基地,对胡蜂养殖进行统一管理和回收,从而带动更多的群众养殖增收。云南农业大学教授到该县调研指导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工作时,建议对胡峰养殖产业要做探索性发展,但未提及养殖安全等问题。
此外,2023年曾有人员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咨询林下胡峰养殖产业,是否可以养殖,需办理哪些养殖许可。对此,该局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鉴于胡蜂未列入国家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监管范围内,不需要在林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但是,部分群众和专家反映,在开放环境下养殖胡蜂与养殖蜜蜂冲突,或直接影响区域其他野生蜂生存,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或环境破坏,发展胡蜂林下养殖需谨慎。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随着各地胡蜂养殖规模扩大,多地出现伤人甚至致死案件。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导致胡蜂养殖监管职责模糊,难以依法从源头监管。
针对公众对这起悲剧的四大关注点,记者联系律师进行了解读:
一、养蜂人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结合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养蜂人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本案中,养蜂人明知胡蜂攻击性强,仍在开放林地养殖10窝,无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属重大疏忽。
两名儿童因蜂蜇死亡,与其养蜂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条件。同时,鉴于造成两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量刑区间可能偏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便养蜂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只要损害发生,就需赔偿。只有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挑逗蜂群)才能减责。但此案是两名儿童在附近玩耍,显然不存在重大过失。
结合云南楚雄州的经济水平,两名孩子死亡赔偿金加上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费用,总额可能在百万元级别。陆先生提出的“约200万元”诉求,从法律构成上并非过高。
二、受害者家属称养蜂人所使用树林是其亲戚无偿提供的,提供的亲戚是否有相关监管责任?
刘凯:提供树林的亲戚,如果明知胡蜂属高危动物,仍纵容养殖,且未采取防范措施,理论上可能被认定存在 共同过失,有成为共犯的风险。但从司法实践看,单纯“提供林地使用”,没有直接管理、经营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赔偿中,如果被认定存在过错,可能会被判定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受害者家属想确定养胡蜂应归哪个部门监管,是否可以追责?
刘凯:在现有法规下,养胡蜂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并无明确部门前置审批或日常监管义务。首要责任人仍然是养蜂人本人,其次是提供场地者。监管部门只有在被证实存在失职或不作为时,才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四、受害者家属可能申请相关法律援助吗?
刘凯:这个问题非常现实,受害者家属可以申请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医保救助、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援助,同时殡仪馆也可能在丧葬费上给予一定减免。
首先,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因犯罪行为或重大侵权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受害者家属可在民事、刑事程序中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会发放一定金额的救助金,通常几千到数万元,视情况而定;
其次,申请法律援助,涉及维权诉讼时,可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除律师费,享受免费律师服务;
第三,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民政局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户、边缘户)有丧葬补助;
第四,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较多的,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可减免或补贴;
第五,可以向村社区集体,以及援助慈善组织申请援助。比如中华慈善总会、壹基金、轻松筹公益平台等,家属可以发起公益援助申请。乡村或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救助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