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骗局再现:真人乘机真延误,保险赔付37万元,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5-09-06 21:25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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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自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普法案例,非当前事件。

案情回顾

五、六年前,本案两被告孙某忠、荣某军伙同他人,为非法骗取航班延误保险理赔金,向身边的熟人宣传免费出国旅游,确定出国名单和出国人员身份、银行卡信息,再安排这些人员乘坐航班出国,并给每人发放食宿补助,待航班延误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索赔。

荣某军组织了20人出国旅游,共骗取保险赔偿 金186,700元,个人分得 3,600元。孙某忠组织了21人出国旅游,骗取赔偿 185,000元,个人分得 4,500元。

团伙分工

本案被告不是该团伙主犯,只是跑腿的角色。

被另案处理的张某洋是这个项目的出资人,他负责出资并进行策划,郇某磊负责研究航班情况,提前获取航班延误信息,孙某忠、荣某军、孙某振(另案处理)三人负责宣传“免费出国旅游”,招揽“无必要出行人员”,收集出行人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安排他们乘坐即将延误的航班,并给一定食宿补助,航班延误后,通过这些乘客的银行卡申请理赔,再把理赔金取出交给主犯张某洋。

航班延误信息如何获取

航班延误信息是公开信息,并不是什么机密,负责研判信息的郇某磊无非是对于航空公司的运营机制比较熟悉,对于天气情况,航班动态,流量管理进行综合研判,充其量与航空公司、地勤、机务、航管的人员有一定的联系,能够获知一些动态信息供其研判。

但是,航班延误信息不是机密,必须要向乘客和公众公布,即使提前获得,或者综合研判后得出延误结论,郇某磊的这一行为并不违法。

无出行必要人员

之前,在同类案件中,案犯购买机票后,不实际乘坐航班,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成立,因此,本案主犯张某洋等专门安排人员乘坐飞机,所以,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特别的专用名词:“无出行必要人员”,意指本来没有出国旅游的需要,而是在机票、保险费用全免以及补助部分食宿费用的吸引下,自愿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空中打个飞的,确保在航班延误时,能够进行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后,所谓“无出行必要人员”再将保险赔付款转给孙某忠、荣某军等人。

成本计算

本案中,从孙某忠和荣某军经手的两次出国旅行来看,他们选择的出境方向为东南亚,为低价往返机票,如果是淡季,每人不会超过2000元,即便加上500元的食宿补助,每人的成本约为2500元。

航班延误险单份的保费为20到30元,按照赔付总额推算,每人需购买30份保险,这部分的成本人均1000元左右。

还有,为了搭乘预计中的延误航班,组织者还要承担到其他机场的费用,即绕路的成本。

本案中,孙某忠组织了21人,成为约为52000多元,而赔付金额达到185,000元。荣某军组织了20人出境,成本约为50000元,赔付金额达到186,700元。每次旅行的 纯利润至少会达到10万以上。

孙某忠和荣某军在整个产业链中,只是马仔和跑腿的角色,在这两单业务当中,孙某忠拿到了4500元,荣某军拿到了3600元。

指控和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组织无出行必要人员绕道出行,专门乘坐延误航班,待无必要出行人员出国回来后,由张某洋等人申请航班延误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孙某忠等人从无出行必要人员银行卡中提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孙某忠和荣某军在东窗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直至两年后,本案开庭审理,为争取宽大处理,孙某忠和荣某军把他们经手的保险赔付款185,000元和186,700元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孙、荣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全部退赃,决定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孙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一万元。荣某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争议

1、航班延误是真实的,算不算“虚构事故”?

法院观点:这些人本无真实出行需求,组织“假旅客”出行,本质上是虚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

争议点:延误确实发生,乘机人也真实登机,不能说是“虚构”。综合各类信息,得出航班延误的概率,同样也不构成犯罪。

2. “出行必要性”的认定

法院用语:称参与者为“无出行必要人员”。

争议点:没有真假旅客之分,只要出行,就是旅客。只要有人愿意登机,就说明存在“出行需求”。

3. 保险公司是否真的“被骗”?

法院观点:保险公司基于“真实出行假象”而支付赔偿,因此损失成立。

争议点:保险合同条款并没有要求“必须因正当理由出行”。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不存在虚假陈述,只是制度漏洞。损失的根源是合同设计问题,而非刑事诈骗。

4. 罪名适用的边界

法院选择:定性为《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争议点:该团伙如果向乘机人隐瞒理赔金,顶多算不当得利行为;如果事先征求乘机人的同意,则没有任何民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如果对乘机人隐瞒理赔金,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前提是乘机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亲爱的读者,您还记得一起航班延误险诈骗案吗?那起案子里,被告人购买飞机票后,没有实际乘机,构成保险诈骗罪,那么,这起案子,您怎么看?

本文为根据真实判决改编的普法案例,并非当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