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之间的差异
发布时间:2025-09-11 09:00 浏览量:2
天纵君(SKYLABS)有时常会碰到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终审采信的鉴定意见进行投诉,认为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与其认定的“事实”有差距。这其实是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本质上不能理解什么是法律事实,他们只认为自己在案件中受了委屈,只是朴素的认为法律应该查明客观真相并给予其应有的补偿。但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当事人证明能力的限制,因此“理想”与“现实”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首先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与证明能力密切相关。当事人证明能力的限制和时过境迁导致证明的客观受限,民事案件在不断发现事实、证明事实的过程中推进,事实处于不断被质疑、证明、确认的地位。由于事实本体无法完全还原,最终认定的事实只是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而且,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规则,本身就体现着事实认定的相对性特征。至于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属于拟制事实,更是明显具有相对性。比如,A 其实偷了 B 的钱包,但没人看到、也没留下痕迹。这个“偷”的行为就是客观事实,但如果没有证据,法律上就无法认定。
而法律事实指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有证据支持,并由法院或有权机关认定的事实。它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事实必须满足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程序正义等要求。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
1. 两者认定依据不同
真实现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人的证明。而法律事实是需要依赖证据、证人、程序来证明的。
2.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不一致
- 有证据却不能还原真相(证据不足)。
- 真相存在但无法被证明(缺乏证据)。
3. 效力范围不同
真实现实是自然存在,但一次性发生,无法完全重现。而法律事实是在事后通过证据“重构”的版本。 法律事实只在法律程序内有效,用来作为裁判依据。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通过对证据的真伪、来源的合法性、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判断,进而确立证据证明内容是否为本案事实。但在诉讼实务中,并非任何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但未知事实必须得以确认,这就造成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的偏离。因此判断法律真实主要靠证据,追寻客观真相还需要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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