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自来水收费“诬告”事件
发布时间:2025-09-11 18:44 浏览量:1
近日,江西上饶一则消息登上热搜。
这个事件其实并不复杂,但因为报道中的一些细节,触动了广大网友的“正义感”,进而引发热议。
网友们的情绪如此激烈,自然有值得审视和思考的地方。
我思故我在,有思必有得。
首先,简单结合目前的信息(新闻报道和官方通报),梳理下事件的简要经过。
2025年7月,江西上饶市龙潭新苑小区市民倪某拨打12345热线投诉。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他家多次出现相同金额的自来水费,他质疑市自来水公司存在人为修改后台计费参数问题。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据新闻报道中的一则微信截图显示:倪某认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用水明细是假的,并说49.93元的水费出现了7次,49.99元(对照明细表,实际应为44.99元)的水费出现了2次,47.46元的水费出现了2次,不符合“统计学”。
7月25日、8月12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这是一个特殊细节)在倪某本人、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对倪某在用的机械水表和水表远程传输系统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水表铅封完整目计量检定合格,水表远程传输系统无异常,计费系统抄收数据与水表底数一致。
8月27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计费系统进行复核,市自来水公司后台不具备操控计量参数的功能。
9月1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核查结果在该用户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开反馈(这是个特殊细节)。
但倪某认为,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属“偷换概念”,他认为,供水管道的附加装置(基表、数据传输器等)只是传输介质,单独运行不具备直接修改计费参数能力,但后台系统可人为改参数,他要求自来水公司开放核心数据库(涉及系统自动执行抄表过程中预设置的“指令”参数)供其核查,核算清楚多收的费用并予以退还,遭到拒绝。
于是,倪某将情况反映给媒体。
9月5日,媒体记者致电上饶市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该投诉属诬告,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国家信访部门也在核查此事。
9月9日,上饶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其中关于倪某家用水的核心调查和说明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该用户2年间有7次月用水量计算为19吨,缴费金额为49.93元,分别是2023年12月,2024年1月、2月、4月,2025年1月、4月、6月。因供水行业采取“去零取整”的通用计费方式(如用户当月用水量为19.0-19.9吨之间,均按19吨整计费,余数计入下个月用水量),如用户月用水相对稳定,会出现月水费金额相同的情况。”
好了,下面逐一分析其中的细节。
其实,这位倪先生自认为学过统计学,但很可惜,没能从最简单的数据中,提炼出规律。
从他微信的截图中,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的规律。
44.99元、47.46元、49.93元,这是个等差数列,中间差额均为2.47元。
再回过去,对照明细表,不难发现,出现49.93元的月用水都是19吨,44.99元的都是17吨、47.46元的都是18吨。
进而可知,水费应该是2.47元每吨。
再计算,19吨水,每吨2.47元,总数为46.93元,和49.93元还差3元。
对比其他月份,可以发现,这个3元,除了“没有用水”的月份,是每月都要出的钱,可能是某个附加费。
经查询上饶市政府网站的《上饶市自来水公司有关收费依据》(https://www.zgsr.gov.cn/zgsr/gsaq/202508/da11191bb00742c485cce5268bffb4d3.shtml),发现这应该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每户每月。
稍微展开一句,这个2.47元每吨的水,其实也收费依据显示很清楚。
是1.2元每吨的“居民一级用水”,加上0.95元每吨的“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司代收),和为0.32元每吨的“上饶市大坳水库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整整好好。
所以,很简单,倪某家庭的每月水费就是(3元+2.47元每吨*用水吨数)的总和。
表上的任何一月,都符合这个规律。
除了2023年7月和2024年11月,这家的费用为0元,这两个月不知道是确实没用水,还是没抄表。
但结合新闻中也说是“智能水表”,而且次月并没有收取两个月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大概率可以认为是家里确实没有用水。
然后,再进一步,从这个水费明细不难看出,倪某一家人总体的用水量是比较均衡的。
除了2023年6月的3吨和2023年7月和2024年11月的0吨、2024年12月的38吨外,每月用水量,就是在12吨至22吨之间,而且也大体符合正态分布。
用水极多和极少的月份都少,用水在17至19吨的月份最多。
综合以上信息,其实很明显,按照“统计学”的基础逻辑,这个收费明细表,和当地自来水用水收费依据可以互相印证,符合常识规律,更符合数学逻辑。
隔行如隔山。
的确,我们普通网友要想知道这个供水行业的收费模式是真是假,的确很难。
那么,我们尝试换一个思维。
“孤证不立”。
我们搜索看看这个“去零取整”是不是只有这一个事件涉及。
经检索,发现2025年1月,四川广安还有一个类似事件。
2025年1月17日,四川广安市广安区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用户反映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相关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显示有:“经调查核实,业内供水企业对水费大多采取当月“去零取整”的方式结算,不满1吨的计入下月计算,当月按照整数结算。如,某用户2024年7月用水量8.32吨,当月按8吨结算,余数0.32吨计入下月;8月实用8.25吨,加上7月余数0.32吨,共计8.57吨,当月也按8吨结算,余数0.57吨计入下月;9月实用7.86吨,加上8月余数0.57吨,共计8.43吨,当月也按8吨结算,余数0.43吨计入10月,该用户7—9月虽然每月实际用水量不同,但每月计吨一样、缴费一样。”的表述。
四川和江西不同省份,不同事件中的类似报道,均出现“去零取整”收费模式的同一表述。
那么,这个说法的可信性也大大提升,至少不是上饶当地在糊弄万千网友。
首先,倪某作为消费者,作为公民,有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这点毋庸置疑。
倪某质疑自己家庭被供水部门多收费,这一点,自然是合情合理的,他向市长热线等投诉,自然也是合法维权。
一般的理解,倪某认为自己被多收了水费,那他的核心诉求,是为了退还他认为被多收的水费。
即使报道中说,后期倪某有要求公开用水系统的核心数据等略微过分的诉求,那也是他要求保证自己的知情权,这也是合法合理的诉求。
合法合规的维权,这就绝对不符合刑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诬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很明显,要想达到“诬告”的标准,倪某投诉举报的目的就应该是让一些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但以目前报道中显示的信息来看,倪某并没有这样的目的。
其次,维权是应当有合理限度的。
从上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中可以看出,算是及时回应处理倪某的相关投诉的。
7月25日,上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在倪某本人、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对倪某在用的机械水表和水表远程传输系统进行核查,形式和程序很合情合理,结果显示并没问题。
按常理,一般的网友在维权时,如果政府部门(还不是被投诉的部门)协调多方人员共同见证,进行现场验证,已经足够有说服力了,相信大部分网友也会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
但结合之后的情况,可以看到倪某并没有停止“维权”。
8月12日,上饶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组织多方在场的核查。
8月27日,上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核。
这说明什么?很简单,这说明倪某仍然在继续不停的投诉。
不然,一个市级的市场监督部门监管的事情很多,哪有功夫对一个人的投诉反复去调查。
接下来,9月1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8月27日核查结果在该用户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开反馈。
按道理,12345市长热线的反馈结果都是对投诉人本人的。
为什么要对一个公民的普通投诉,放在一个小区里进行公开?
最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倪某此时最起码已经将这件事在小区的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引起了小区居民比较广泛的质疑,甚至投诉。于是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以消除广泛的质疑。
再接下来,上饶市自来水公司在记者采访时说的话也“细节满满”。
特别是“国家信访平台也在核查此事”这句话说明倪某已经向信访部门进行过举报投诉。
一个逻辑并不复杂,而且政府部门已经多次认真调查处理的投诉,竟然要给国家信访平台投诉举报。
这就有点不太符合情理了。
当然,依法依规信访也是咱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甚至,因为自己的一些错误理解而去进行信访,也是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在信访过程中虚构事实,或是明明已经得到合理解释和正确处理,却坚持信访,甚至以信访作为给政府施压以谋求个人利益的渠道,那这就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了。
这个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中的解释(其实不难验证),肯定不会不给倪某当面说上几次,但是投诉件还会出现在国家信访平台上,出现在媒体上,说明倪某仍在锲而不舍的“维权”,其实已经超出常理的范围了。
最后,这个“诬告”该怎么理解?
结合现有信息,从上饶市自来水公司答复来看,有这么几种可能:
第一种是:工作人员说错话。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可能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把他们这个被投诉的单位内部的一些看法说法,当成正式意见说了出来。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眼中总是“诬告”。
至于这个“诬告”,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诬告”,事实上,绝大多人是不太了解的,说错是有可能的。
虽然在这件事中,说错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种是:工作人员没全说错,公安部门真的介入“立案”了,但不是刑事侦查。
公安的“立案”,普通人印象中的概念,和在司法领域的定义也有所区别。
派出所查个黄赌,也是“立案”;刑警队抓人刑拘,也是“立案”。
但到底是哪种,区别可就大了。
从倪某频繁举报,甚至信访、找媒体的情况来看,倪某可能有一些行为(例如信访事件中常见的鼓动他人举报信访、网上发布未查证信息等等)超出了治安管理法规范的限度。
进而,可能某派出所以其某些行为违法为由,准备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等,这也是“立案”,但这不是刑事犯罪,更不是“诬告罪”。
第三种是:工作人员没说错,公安真的对倪某进行了刑事立案。
如果公安部门真的准备对倪某追究“诬告罪”,以目前的信息是无法证实的,更不能定罪。
但是毕竟目前的报道出的消息并不完善,而且公安在案件侦办期间,也不可能对外公开案件信息,那么就只能合理推测了。
如果真的以“诬告罪”立案,那么就只有一种较大的可能。
那就是,倪某在后期的投诉举报中,不再只对事,而开始对人了。
也就是,他行为的逻辑变了。
他最初可能只是为了要回多收的水费,但在后期的投诉中,因为某些原因,他开始针对一些自来水公司、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个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而且这些所涉及的内容,也缺乏事实依据。
这样的行为就开始触及法律红线了。
例如经常见到这一类新闻,被抓现行的小偷大喊“警察打人了”。
只是叫喊这个行为,当然还不是“诬告”。
但如果这个小偷或某些人真的用书信等形式,把捏造的事实向有关部门去投诉举报执法的警察,就的确可能构成“诬告罪”了。
因为此时,他的目的就从脱罪,变成了要把抓自己的警察送进监狱,开始符合“诬告罪”的构成要件了。
综上,虽然“诬告”这个说法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但其实目前的信息并不充足,还有待更进一步的信息来解答。
还是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吧。
最后说几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是裴多菲的名句。
但是,自由如此可贵,依然存在边界。
自由的边界,就是不能因为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到别人的权益。
同样的,维权是没错,但维权也有边界。
合法维权,同样不能侵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法的维权,天经地义。
但不是所有的维权,都是合法的。
实事求是,才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