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西贝之争,法律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5-09-12 21:56  浏览量:1

9月10日,罗永浩发文吐槽著名连锁餐饮品牌西贝莜面村:“好久没吃西贝了,今天下飞机跟同事吃了一顿,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随后西贝工作人员回应称,牛大骨是每天现煮的,莜面也是店内工作人员现场手搓的,不存在预制。另外,店内的炒菜每天都是新鲜的蔬菜到店,现场炒制。

9月11日,有媒体记者从西贝餐饮创始人贾国龙处获悉,罗永浩发布微博后,公司复盘了一个晚上,想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我也是个消费者,咱们凭良心说话,(西贝)真不贵。”贾国龙在透露罗永浩一行五人15道菜品总消费为830元后,发出了上述感慨。

此外,他觉得“罗永浩用‘恶心’形容西贝,感觉有点被砸牌子了,挺受伤的,超出了普通消费者行为,之后将起诉罗永浩”。贾国龙还表示,9月12日起,将在全国所有门店上线“罗永浩菜单”。西贝全国所有门店后厨将对外开放,消费者可以看任何一道菜的制作过程。

这场罗永浩和西贝之间的纷争在网上持续发酵,罗永浩对西贝“预制菜”的质疑和对“价格贵”的指责也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罗永浩发博称送iPhone17一部求教检测预制菜方法。随后他又发博表示,如果有录像之类的,法律上可以采信的真凭实据,奖励十万元。

罗永浩作为网络红人

用餐后在网络上公开吐槽西贝,

是否涉嫌构成诽谤?

西贝公开罗永浩一行人的消费账单

还宣布推出罗永浩菜单,

是否涉嫌侵权?

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行使

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监督的权利,

法律如何界定?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罗永浩作为网络红人用餐后在网络上公开吐槽西贝,是否涉嫌构成诽谤,是否涉嫌侵权?

罗永浩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或侵权,需从法律要件具体分析。首先,诽谤的成立须具备虚假事实陈述、主观故意或过失、损害后果三个要素。罗永浩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属于事实性描述,若西贝能证明其菜品确非预制(如提供后厨监控、食材采购和加工记录等),则该陈述可能构成虚假;但“贵”和“恶心”属于主观评价,受消费者评价权保护。此外,西贝需证明罗永浩存在主观恶意(如明知虚假仍传播),而非单纯情绪表达。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消费者评价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但公众人物因影响力较大,需注意言论边界。若西贝起诉,罗永浩可能以“合理质疑”抗辩,但“恶心”一词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性语言,或部分超出评价必要限度。

2.西贝公开罗永浩一行人的消费账单还宣布推出“罗永浩菜单”,是否涉嫌侵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西贝此举的目的并非为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所必需,更倾向于一种商业营销和舆论回应,其公开消费菜单的行为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但需具体判断。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消费订单中的菜品信息、消费金额若未与姓名、身份证号等直接标识关联,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但若结合其他信息(如就餐时间、人数)可识别到特定个人,则需遵守“最小必要原则”。本案中,西贝虽未公开罗永浩等人的姓名或身份ID,仅披露总消费金额和菜品数量,但因指向性明显,且菜单细节可反向推断出消费者信息(如订单包含特殊菜品或时间点),则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者保密义务的规定。

推出“罗永浩菜单”也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西贝将系列菜品组合并冠以“罗永浩菜单”之名进行宣传,实质上是利用罗永浩的姓名和公众影响力为其商业活动引流和背书。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了罗永浩的知名度和该事件的话题性,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对该菜单的关注度。该行为显然未获得罗永浩的许可,已涉嫌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如果在该菜单的宣传中使用了罗永浩的肖像(如微博头像、照片等),则还需额外获得其肖像使用授权,否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其次,公众人物固然对舆论批评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这主要针对的是对其言行、公务的讨论和批评。商业机构未经许可将其姓名直接用于商业推广,已经脱离了“舆论监督”或“公众讨论”的范畴,进入了“商业利用”的领域,如果未经名人本人明确同意以“蹭热度”“接流量”为目的对其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利用,则涉及侵犯了名人的人格权利,面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企业面对危机维护自身名誉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在危机公关和营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对待消费者(尤其是名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其人格权利。创新的营销方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最稳妥的方式是事先获得相关授权,避免“蹭热度”反而引火烧身。

3.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行使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监督的权利,法律如何界定?公众人物作为消费者,发表评价又该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义务?

消费者行使评价权需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必要性原则。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允许对商品服务进行批评监督,但不得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具体界限在于,如果是普通消费者,可基于体验发表主观感受(如“难吃”“价高”),但事实陈述(如“使用过期食材”)需有基本依据。如果是公众人物,则因言论传播力强,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比如在事实部分应尽合理核实义务(如通过消费凭证、对比市场均价);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词汇(如“恶心”可能加剧损害性);另外,要区分“批评”与“贬损”,后者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最后,建议公众人物在行使批评权利时,更要避免使用过激、侮辱性词汇,防止滥用自身影响力而对商家造成不必要的商誉损害。